【聲明】打到骨折的退出權,在「法定職權」大旗下灰飛煙滅

立法院於11月13日進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法案的黨團協商,提出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要件。這項條文,若完成二、三讀程序,將影響人民日後健保個資退出權的行使:即便人民已向健保署申請就其健保個資「停止目的外利用」,包括其就醫資料在內的各項健保個資,仍會被健保署或衛福部提供給以行使「法定職權」為名,要求分享健保個資的機關。

退出權,在法律上稱為請求停止利用權(亦即:別把我的資料拿去做其他事),是人民得以在資料已被處理利用的情況下,得以事後控制其個人資料利用的最後手段。台灣政府長期將基於計算健保給付目的、向人民蒐集而得的就醫資料,提供給第三方從事研究等其他用途;此舉非但僅以組織法的法定職權為據,且未經人民事前同意,更未提供人民於事後請求停止此等目的外利用的機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指出此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資訊隱私保障,要求立法院於三年內完成修法,並應於法律內建立獨立監督機制,讓民眾得以請求主管機關停止健保個資的利用。

在前述脈絡下,政府得基於何種要件限制人民退出權的行使,遂成為立法院研議修法以來的焦點之一。本次立法院黨團協商,除維持行政院版條文「為免除人民生命、安全、財產之急迫危險」,得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規定外,另外增訂政府機關必須公開其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健保個資的目的,及其從事目的外利用的必要性、期限與資料運用情形等,值得肯定。然而,針對其他政府機關向健保署要求提供人民就醫資料的部分,行政院版草案要求須依「其他法律」規定方得為之;但黨團協商後,卻擴增了限制人民退出權行使的範圍:除了在其他政府機關依訴訟法、監察法等強制處分內容,得向健保署請求提供人民就醫資料外,連機關依其「法定職務」申請利用健保資料,也被規定為得據以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事項。

若政府機關得僅憑其組織法上「法定職權」的存在,即要求個資蒐用機關提供其所蒐集的人民個資,從事蒐集目的外的處理、利用,一直都有範圍過於寬泛、不明確的問題,更已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舉例來說,交通部如果用「制定交通安全政策規劃」這項組織法上的權限或職權,要求提供並利用健保個資,是合法的嗎?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龐大、邊界模糊,更重要的是它僅具有組織法上事務權限分配的意義而已,完全不具有作用法上就特定事務進行授權的意義。在欠缺法律明確規範、也未公開健保個資從事蒐集目的外利用相關情形,且缺乏任何有意義的外部獨立監督機制,審核所謂為執行法定職務而利用健保個資之手段目的密合性、乃至於基此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必要性、急迫性等情況下,貿然使政府得以「機關行使法定職權」的名義,全面限縮人民退出權的行使,將難以建立安全、自主、健康、互信的健保資料利用環境。此種以「法定職權」為大旗,越過明確法律條文以及獨立監督機制全盤限制人民行使停止利用權的修法,根本不符合憲法判決意旨。這樣的立法等於轉個彎,繼續違憲。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周冠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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