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社文公約國際審查,台權會平行報告帶你看台灣在地人權議題
▶︎EP1 強迫勞動×難民◀︎
作為非公民的不利處境者,向來是經社文公約重要的保障對象與核心議題,但台灣政府持續制度性地排除遠洋漁工、女性家事移工、與尋求庇護的難民,完全無視於這些身處於台灣國境之內的不利處境者,其實也是受到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經社文公約的完整保障。
▍強化移工人權保障可降低強迫勞動風險
台灣重要單車企業「巨大集團」因工廠移工涉及多項強迫勞動,而被美國發出暫扣令WROs裁罰。另有50家國際知名服飾品牌企業寫信給台灣政府,指責紡織工廠移工涉及強迫勞動,美國人權團體Transparentem也相應發布調查報告揭露移工遭受強迫勞動的處境。顯示台灣企業必須因應全球供應鍊重視勞工人權的「社會變遷」,且若台灣產業要在供應鍊中維持原有的競爭力和永續經營,台灣政府就必須採取保障外籍移工的重要改革。盡快將「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即可可降低強迫勞動風險的具體作法。
▍企業供應鍊人權盡職法刻不容緩
台灣政府承諾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2.0,及相應的企業供應鍊尊重人權指引皆已政策都跳票與延宕多時,所謂的「國家聯絡點」(NCP)也毫無具體內容。直到爆發「巨大集團」被美國以WROs裁罰事件,經濟部才緊急舉辦三場企業說明會。自歷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以來,台灣政府在落實面不僅進展緩慢,甚至有倒退不願意有任何作為的跡象。台灣政府應盡快制定「台灣企業供應鍊人權盡職調查法」草案。
▍長照制度必須納入家庭看護工制度
幾乎為女性的外籍家事移工仍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這表示每次法定基本薪資調漲,家事移工與其他類別的移工之薪資落差會不斷擴大。勞動部雖不斷宣示仲介對移工收取的買工費是違法的,但由於家事移工的不利處境、債務拘束、與扣留身份證件等強迫勞動的處境,讓移工不敢檢舉申訴,導致當移工被迫支付買工費給仲介才能獲得新的工作,違法情況仍非常普遍,而勞動部卻束手無策。「長期照顧計劃」已經邁入3.0,但該政策在仍未整合移工制度,家事移工的勞動保障至今仍未獲得充分的保障。台灣政府應將ILO C189公約國內法化。
▍遠洋漁工海上Wi-Fi刻不容緩
台灣遠洋漁船上的遠洋漁工處於強迫勞動,國際惡名昭彰,包括被嚴重積欠薪資、扣留身份證件、超長時間的工作及惡劣工作環境,其中最嚴重的為遠洋漁工海上孤立、無法對外通訊。遠洋漁工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享有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法和等勞動保障。台灣政府應制度性保障強制規範所有遠洋漁船都應裝設Wi-Fi設備並確保所有船員在海上都能想要Wi-Fi通訊的權利。
▍難民被迫進入非正規勞動市場
灣法規阻礙難民合法就業並取得合理工作待遇,迫使其進入非正規勞動市場遭勞動剝削與裁罰。《就業服務法》與《雇用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疏於考量難民入出境、辦理護照與外文書驗證等困境,遠高於一般外國人,導致難民與尋求庇護者不成比例的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保障之外,且會被裁罰罰鍰。就服法雖有獲准居留的難民得申請工作許可的規定,然因台灣政府未設有難民保護事由許可居留的規定,該法條於事無補。
▍難民為謀生而遭驅逐與拘禁
雖然未經許可工作並未被《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強制驅逐出國外國人處理辦法》明文列為驅逐出境的法定事由,移民機關在實務上會依內部處置逾期停留者的標準作業程序,對相關人士作成強制驅逐及收容處分。此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2款亦授權移民署得限制曾未經許可工作的外國人再次入境,使本已處於危殆處境的當事人面臨長期的不利待遇。台灣應修法允許受不遣返原則保護的人士,不須經雇主申請聘雇即可在台灣工作,且工作無期限、跨業轉換雇主等限制。
▍台灣法制讓難民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社會福利基本法》與《社會救助法》將請求權人限縮於具有戶籍的本國國民,使得難民育有年幼童者的家庭,被排除在相關生活扶助、嬰幼兒照顧、兒童發展服務及其他家庭支持方案以外。這些條款,無視難民家庭的經濟困境可歸因於國家的限制性勞動與移民法規,一方面讓有能力工作的難民無從進入正規勞動市場,另方面不成比例的將難民家庭排除於社會保障範圍。此外,台灣《全民健康保險法》一律將包含難民在內的無證非本國籍人士完全排除在外,不論其是否有居住在台灣的正當性、必要性與期間長短。其次,它依據就業狀況與居留許可期間,對非本國籍者與無戶籍國民進行差別待遇。此等制度設計實質上將醫療可近性視為一種取決於特定就業型態或國籍連結的特權,而非作為一項基本人權予以保障。應修法確保所有居住在國內的非本國籍人士,不論其居留與工作許可的有無、工作期間的長短,都能取得基本和緊急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