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獨立監督機制仍缺失 新興科技應注重資訊自主
數位人權在這次的平行報告中涵蓋許多不同議題,包括數位隱私、障礙者可及性、網路內容管制、科技偵查、發展人工智慧的衝擊等等。我將這些議題粗略分為:台灣的基礎制度與國家發展新興科技,這兩部討論公民社會指出的問題與對政府的建議。
首先,在基礎制度中,台灣遲遲沒有建立憲法判決要求的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讓個資濫用與外洩事件持續威脅隱私權。在平行報告中,我們建議政府應在資源、層級與主要決策成員上,確保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獨立性,確立其能有效監督大量蒐用個資或制定個資利用政策的政府機關,並建立公部門違反個資法的改正措施。另外,針對科技偵查手段與通保法中的調取,應補足救濟與安全措施。
最後,國家發展新興科技應考量各項人權風險,並因應不同風險,制訂保護措施。例如:當開發涉及敏感資料,或是大規模個資,應有明確法律規範、進行個資衝擊評估與其他基本權評估。同時,近期開始試辦的數位皮夾,應明確立法以保障隱私權中的資訊自主,防止本來不須實名驗證的服務過度蒐集個資、強迫同意,以及預防再次發生必須使用數位身分工具才能取得公共服務的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