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去年底公布《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草案,增加限制網路內容的懲罰手段,並將懲罰的言論類型,從謠言擴張加入「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五月十五日剛完成的「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指出,「同意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觀點,即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第 64 條之 1)混淆了國家安全與仇恨言論,未能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明確性」,並建議政府制定明確符合包括拉巴特行動計畫(Rabat Plan of Action)對仇恨言論的判斷標準在內,真正符合公政公約第20條的法律。
根據拉巴特行動計畫(Rabat Plan of Action),公政公約第20條所限制的仇恨言論,必須綜合考慮六項條件。除了言論本身的內容形式、背景脈絡外,言論發表者的身分、意圖,還有該則言論的傳播情形、引發傷害的可能性,都是需要同步考慮,作為判斷仇恨言論的因素。然而,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草案中,並未提供任何判斷仇恨言論的要件。
除此之外,社維法延續自威權時期產物「違警罰法」,由警察直接發動,雖然是行政罰,卻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處罰。對於處罰的行為,也有諸多如同本次修法草案中的仇恨言論情形般定義不明的情況,使得執法過程可能充斥任意性。在此背景下,若政府還如同原先行政院草案規劃,在社維法中繼續添加新的執法手段,限制網路內容,並以模糊不清的定義懲罰言論發表者,將不利於鞏固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自由。請行政院、立法院一同遵守本次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確實依循拉巴特行動計畫(Rabat Plan of Action)在內的國際標準,制定相關法律。
新聞聯絡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周冠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