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登於2019/5/14蘋果日報火網評論
文/周冠汝(台權會網路透明報告專員)、邱伊翎(台權會秘書長 )
刑事局本月5日公布清查出418地震當日拍攝及散布松仁路照片並宣稱為地裂的兩名當事人。照片於高樓鳥瞰拍攝,柏油外洩的痕跡與地裂的視覺效果無異,該則訊息由LINE群組被轉發到Ptt,甚至引來新聞媒體報導。儘管地裂假消息已迅速於當日數小時內澄清,兩名當事人仍被警方以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報請法院裁處。
「出於惡意、製造假的、造成危害」是去年底行政院為假消息定義出的問責範圍,然而《社維法》中的「謠言」卻缺乏惡意與危害這兩項要件。根據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秩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過往法院對謠言的認定「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加上《社維法》明定無論故意或過失,皆會受罰,差別僅在於過失者只能處以罰鍰,不會被拘留。
故意與否細緻立法
既非惡意,又無造成實際危害,單憑相關判決模糊闡述的「謠言內容足令聽聞者產生畏懼」作為評斷,前身為「違警罰法」的《社維法》無法區別過失言論與惡意消息並給予制裁,反而在社會於過失言論獲得澄清後的修復狀態中尋找代罪羔羊代為受過。《社維法》條文對「謠言」及「影響公共安寧」定義不明,縱然相關案件須由法院簡易庭處理,但仍易使民眾在發表言論時有所顧慮,從而傷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破壞了維繫社會正常運作最重要的信任關係。
災害相關消息固然該謹慎以對,但不容忽視的是災害通報力求即時迅速,問題是社會對假警報的容錯度到底到什麼程度?418地震當天迅速的即時澄清,已展現社會對該消息具備自我修復能力。天災容易激起民眾的情緒反應,人們渴望快速分享災害資訊並取得社會聯繫,過程中,確實也可能因分享資訊時並不謹慎,而釀成其他的危害。但這件有利有弊的事,卻可能在《社維法》模糊的「謠言」及「影響公共安寧」執法要件中,讓所有資訊分享獲得的好處消失殆盡。
不能否認的是,的確可能存在缺乏惡意但卻造成民眾恐慌的不實資訊。面對頻繁且結合不同媒介的訊息傳遞,是不是有必要針對故意與否,以及發生實害與否的情況做更細緻的立法?否則概括式的沿用「謠言」與「公共安寧」的要件,是不是可能限縮民眾討論突發情境的意願?
刑事局指稱本案當事人「未經查證」,然而松仁路事件中已附有未經加工的「現場」圖片佐證。(儘管拍攝地是高樓俯角,不夠貼近地面情況)高空照片的視覺效果,甚至連手中握有豐富查證資源的新聞媒體也跟風報導。難道社會對個人查證能力的要求,要比對媒體的要求嚴苛?所謂的證據又應該直接到什麼程度?
建立素養勿靠威嚇
可以理解刑事局文稿中特別強調當事人「未經查證」的用意,在於鼓勵發文者經過「多方」查證之後再行發文。但是必須提醒政府,建立媒體素養並不能靠法律威嚇。目前松仁路案仍需等待法院裁處,希望藉此事件能讓政府重新思考《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謠言,是否適用於此時此刻台灣網路社會的現況。
顯示圖片:Photo by Jeremy Bishop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