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瑠公圳迫遷案,當事人賴碧珍於昨(6月17日)日傍晚竟再度接獲通知,執行處將原訂6月26日之拆除時間提前3小時,至當日清晨(上午6時30分)執行。對此決定,當事人與聲援團體對此提出嚴正聲明,呼籲台北地方法院立即撤回此決定。
當事人賴碧珍女士、委任律師及多個民間團體,昨日(6月17日)上午方於台北地方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呼籲法院應依法以職權暫緩即將於6月26日進行的強制拆除行動。會中強調,若於本案相關憲法訴訟及行政訴訟程序尚未終結前,貿然執行強拆將對賴女士及其所有房屋造成不可回復之傷害,恐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不料記者會當天傍晚卻收到法院不附理由即將執行時間自上午9點30分提前至清晨6點30分的通知。
諷刺的是,法院無預警通知提前拆除,但當事人、律師及相關團體昨日正是提出相反的訴求:新店瑠公圳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所定「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展延執行期日。就客觀事實而言,本案現仍有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於憲法法庭審理中,尚未有定論。且新北市政府對瑠公圳頭文化景觀未予登錄之決定,存有程序瑕疵,相關爭議亦已提起行政訴訟,現已繫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除此之外,賴碧珍住宅目前已納入碧潭文化景觀提報範圍,並正式進入文化景觀審議程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該建物在審議期間視同暫定文化景觀,並準用暫定古蹟之保護規定,禁止遷移或拆除。
近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45號裁定,就同樣是占用他人土地的建物,在債務人經申請指定為歷史建物後,該裁定認為此等文化資產審議,屬於客觀上執行障礙事由,若在未釐清相關事實前即貿然強制執行,將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即屬《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所定「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的情形,依法應立刻暫緩執行。倘若調查未明即驟然強制執行,即與強制執行法之立法意旨有違。新店瑠公圳案情形與該案高度雷同,法院自應比照辦理,依法暫緩拆除。
台北地方法院在賴女士召開記者會、遞狀的同日下午,將原訂6月26日之拆除時間提前三小時,於當日上午6時30分執行。提前拆除的函文並未說明任何理由,卻逕自將拆除時間提前至清晨,除令人懷疑是否針對賴女士召開記者會一事而濫用權限的報復性執法外,更已明顯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之規定。當事人賴碧珍非刑事被告,更無逃匿、藏匿或妨害執行之情形,為何需於清早執行?提前執行時間的通知對此也未置一語。此舉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更可能造成當事人身心上的重大衝擊與不當干擾,已明顯逾越執行目的所需之限度,有構成苛酷執行之嫌。在賴女士尋求程序正義、表達不同意見時,卻遭遇台北地方法院以更苛酷的執行程序為回應,殊難想像這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作為。
我們呼籲,司法體系應嚴守程序正義與基本人權保障原則,審慎評估強制拆除對居民造成的影響,尤其在法律尚有爭議、文資程序仍在進行中之情況下,切勿逕予執行,更不應採取具懲罰性與威嚇性的方式提前強拆。
我們再次請求台北地方法院,充分審酌本案在法律上應暫緩拆除的理由,在憲法訴訟與文化資產審議程序未有結果前,暫緩6月26日的強拆執行,切勿為了結案而濫用執行權限導致雙輸局面;縱使未來本案最終決定仍不利賴女士,法院於執行時仍應遵循憲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範。唯有如此,才能體現法治國的精神與對人權的基本尊重。
賴碧珍、葉恕宏律師、黃昱中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聯合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