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瑠公圳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位在新店瑠公圳畔,近捷運新店站。當事人賴碧珍家族在日本時代受瑠公農田水利組合委託看顧水圳邊坡而住了下來。這數十年來,碧珍家族曾數次向水利會表示有意願承購土地,卻屢遭拒絕。水利會曾公開表示圳邊土地不租也不賣,並在2010年邀請她的外婆陳罔市以世居耆老的身份,拍攝影片見證瑠公圳興衰。想不到,就在隔年,水利會在未通知賴碧珍家族應受法律保障的優先承購權利,就將老宅座落的土地分割成數個小地號、以無人居住的「空地」的名義,用未公開標售的方式,賣給不曾在此居住過的建商。取得土地的新地主,隨即向賴碧珍提起訴訟,要他們搬遷並付出鉅額賠償。
本案在產權問題外,交織多重課題:水利會當年賣地處分是否違法而無效;民法對長期和平占有的保障;人權公約保障的居住權;小長屋座落的位置標記萬新鐵路終站的文資意義...等等。如今,雖然由碧珍姐提起水利會賣地處分無效的訴訟,正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但建商在2012年提起的訴訟,碧珍姐正面臨強制執行拆屋,恐將面臨無情的迫遷。
司法與行政機關沒能接住的,讓我們一起補上,我們呼籲:
1. 台北地方法院應暫緩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在實行強制驅離之際,應正視《兩公約》對於強制驅離所適用之法律程序。在磋商、合理通知,最重要的是安置和提供法律救濟等法律程序保護前,應避免實行強制驅離。而且當強制返還房地或拆屋還地將嚴重侵害占有人之人性尊嚴時,至少應延緩強制,甚至即應不得強制。
2. 水利會的賣地處分行政瑕疵重大,應撤銷原處分。
瑠公農田水利會未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下稱北市處理要點)第24點訂定被占用土地收回處理的相關作業規範,亦未比照上級機關的處理規定,將被占用的土地出租給占用人,或給予占用人優先購買權,從而化解當事人長年居住使用該土地卻難以取得合法使用根基的窘境。此外,瑠公水利會出售土地時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有明顯錯誤,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居住權與財產權。
26 July 2024 | 12: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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