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權利
過去第一代及第二代的人權,都比較強調個人權利。但是2007年聯合國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正式肯認原住民族作為一個集體的權利。
從2003年的鄒族蜂蜜事件、2005年的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2006年的烏來拆碑事件、2009八八風災原住民部落重建爭議、2013年的哈凱部落、2016年的布農獵人等事件,台權會經常透過行政訴訟或聲援的方式,來關注原住民權利在台灣的落實。
雖然2005年,我國通過了《原住民基本法》,但由於子法遲未通過,導致原住民在傳統領域的採集狩獵等傳統文化權並未受到保障,甚至一再被判刑定罪。爭議許久的美麗灣事件更凸顯在原住民傳統領域開發,欠缺讓原住民以部落方式,進行部落「知情同意」的機制。八八風災及哈凱部落的重建,更凸顯漢人對於山林的建設開發,導致部落滅村,重建方式卻又不尊重原住民的文化及意見,強迫部落居民下山,也導致許多爭議事件。新任總統蔡英文雖然在2016年8月1日原住民日,正式向原住民道歉,但是原住民在傳統領域的權利如何被落實保障,如何保有其文化、語言等,仍有許多法令及政策措施,需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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