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矮化,要原權,未正名台灣原住民族團體聯合記者會》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發言稿

在2022年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中,10位國際審查委員就高度關注「未正名之台灣原住民族身份地位」,並清楚指出在「原住民族及其個人有權按照其社區或民族的傳統及習俗,決定歸屬其中一個原住民社區或民族,任何原住民族及其個人有權有權根據公約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來決定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說,從國際人權公約的角度,很清楚的是,將台灣原住民族區分成三類,這是外來殖民政府錯誤且違反人權的分類。

而今行政院院會所通過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身份法》草案或中國國民黨鄭天財委員的版本,儘管宣稱是依照2022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判決來立法,但我們認為這樣的特別法立法,不但延續過去外來殖民政權觀點下的錯誤分類框架,甚至會造成台灣原住民族社群之間的分化、矛盾對立與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

重要的關鍵是,應依照憲判字第17號判決主文的精神讓「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在台灣現行已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份法》、以及兩公約施行法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具有拘束力的情況下,應該依照大法官所說之「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及其成員,正式且完整地納入我國法律承認的原住民族體系之中,才是符合人權的作法。退萬步言,就算要以特別法來做銜接,這部法也應在條文中確認這樣的基本價值與精神,而非如目前的草案版本,其實是將所謂「平埔原住民族」排除在我國法律承認的完整的原住民族體系之外,這也是為何今天關注未正名台灣原住民族的公民社會要站出來的原因。

基於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之締約國政府三大人權義務,政府不但有制定免於侵害人權之立法的「尊重人權之國家義務」,政府甚至有必須透過持續不斷的政策作為,藉以達到實質平等的「積極促進各項人權實現的國家義務」。因此,台權會今天站出來聲援「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的訴求,並呼應日前有多位原住民族學者專家的共同聲明,嚴正呼籲台灣政府行政部門、及立法者,應正視過去歷來外來殖民政府的歷史錯誤,盡快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與尊重原住民族集體權和文化權的方式,落實憲判字第17號之判決意旨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