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
外國人收容
移民、移民、難民及無國籍人經常會因為非法入境或逾期停留,而面臨要被送進「外國人收容所」關押的困境,根據我國「移民法」的規定,應該是「非予收容,顯難驅逐出境者」才得以收容,但是行政機構經常預設這些逾期停留或非法入境者,就是會「逃跑」或「失蹤不明」的「非法移民」,因此往往將「收容」視為「預設」作法,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其實不但容易侵害人權,也是耗費成本極高的邊境管理策略。因此,本會加入的國際關注外國人收容的組織International Detention Coalition集結各國的法令及實證研究,出版『替代收容:避免不必要的移民收容』(There are Alternatives: Preventing Unnecessary Immigration Detention),提供各國許多替代「收容」的安置措施,諸如具保責付、保證金等,倡議各國政府將收容作為「最後手段」,避免不必要的侵權處分。
我國透過大法官的釋字,及二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移民法」關於「收容」的條文也增加了收容上限天數,及強調「替代收容」的作法,並提供被收容人得以有申請「提審」的權利,由法官來決定「收容」是否合理,同時也加入了禁止「兒童被收容」在外國人收容所的條文。透過這些救濟管道,來自「外國人收容所」的申訴電話,才逐漸減少。但尋求庇護者、難民、無國籍者仍未被視為「不需要收容」的對象,當政府無法決定是否遣返,卻又不斷「收容」這些個案於「外國人收容所」中,仍是侵害者些人的人身自由。
本會也長期關注外國人收容所的情況,之前並定期舉辦參訪、論壇,推動修法,讓外國人收容天數建立上限,並賦予提審的司法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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