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科技打造的瘋狂驗尿小便斗

原文刊登於02/03/2017,Rocket Cafe

文/何明諠(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


雖然是前一陣子的新聞,但如今再來討論,或許也還不遲。

會錄影和驗尿的小便斗

根據上面引述的報導,日前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捐贈宜蘭縣政府一批可用來驗毒的小便斗;他並表示透過設置於小便斗內的晶片、微型攝影機,以及將晶片資料即時上傳警局雲端的聯網技術,可以即時、正確且低成本地檢驗尿液中所含的K他命及其他毒品成份。

接獲這批貴重贈禮的宜蘭縣長林聰賢表示,在測試初期,僅會在縣警局及偵查隊設置此小便斗,且會徵得測試者的同意才進行使用;但他也不忘指出,未來將推廣到「校園」及「公共場域」,以掌握及了解毒品吸食人口。

事實上,這類「智慧型小便斗」已不是第一次上新聞,早在2016年4月底,便有媒體披露,新竹縣竹北市長何淦銘希望能引入這套高科技驗尿系統,目的是檢測「不特定使用者」的尿液。

倘若上述報導中有關小便斗未來使用方向的描述為真,筆者必須說:雲端科技,或所謂的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概念,絕不該被如此濫用,這無疑是過度侵害隱私與個人自主的行為。

智慧型小便斗的隱私侵害

在小便斗這個案例中,至少有兩處值得我們當作隱私侵害的思考起點。

針對不特定人進行檢驗,實屬違法違憲

首先,真有檢驗「不特定人」的必要嗎?我們先回頭看看台灣過去的案例。

2013,新竹市政府為掌握校園中的吸毒者,希望大規模於校園中推行尿液篩檢。儘管新竹市政府當時聲稱不會強制進行,但新聞一出,還是引發軒然大波。不僅有學生向民間團體投訴,表示拒絕配合的人,會因此遭校方特別標記;亦有家長擔憂那些不願配合的孩子,是否會在同儕間被另眼看待。

不少民間團體也齊聲表示,新竹市政府此舉縱非強迫,也會因其產生的邊際效應,等於將所有學生視為潛在的吸毒者;結果不啻將全體學生進行有罪推定。

這還僅僅是三年多前的案例。倘若當時大規模「傳統尿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那麼換一種方式,以「智慧型小便斗」來進行全民尿篩,不就更加不合理?理由很簡單,過去的大規模傳統尿篩縱使再不妥,當事人畢竟還是保有一些選擇的餘地,尿或不尿,終歸操之在己;但面對智慧型小便斗的大規模部署,當事人根本就無從選擇;除非憋尿功力一流,或是隨地便溺。(難道政府要在特定小便斗上標示「此便斗會自動驗毒」嗎?)。

換言之,智慧型小便斗的應用,毋寧將會是一場更徹底的有罪推定展示。它無時無刻都在上演,至於範圍,則端看便斗未來的普及性,或許小至警局,大至學校,甚至擴及整個社會的公共空間。

尿液檢查向來具有高度敏感性及針對性,且屬性上應屬健康資料的一環;針對健康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有相對嚴格的規範。因此為了檢測特定人,卻對不特定人進行全面、不定時的檢測及錄影,有很大機會將違反比例原則,這不僅可能觸犯個資法,也不合於憲法保護隱私權的精神。類似的解釋於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文明確表示過,倘若縣市政府未來執意將「智慧型小便斗」朝擴大應用的方向推動,恐要三思其違法違憲的後果。

物聯網運用的知情同意難以取得

其次是涉及同意與隱私保障的問題。

無論國內外,隱私權的保障多半奠基於對某情境的「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上。最粗略地談,「合理隱私期待」是由個人主觀與大眾客觀所共同決定。而基於合理的隱私期待,我們可以主張,人們基本上要享有秘密通訊的權利、享有在家中不被任意侵擾的權利、享有即使在社會中,也能決定自我生理與心理狀況的權利。倘使有人的行為企圖打破相關的期待,他便必須提出夠強的理由或情境,說明為何不該有此期待。

而智慧型小便斗的第二個問題就在於,針對不特定人搜集尿液的行為,在未事先告知、取得同意的前提下,勢必將抵觸當事人甚至整個大眾現有的合理隱私期待。畢竟應沒人能料到眼前的小便斗,竟還有分析尿液成分、記錄影像,再將資料回傳警局的功能。

而假使我們暫且擱置先前的必要性不談,假設地方政府確實如它所宣稱,會告知並取得同意,但問題是,智慧型小便斗既是打算針對「不特定對象」,則告知同意的流程又要如何落實?換言之,告知的方式為何,應告知的內容是否完整清楚,同意又是否自願等,這些攸關一個「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有效與否的細節,要如何被確定?

地方政府又是否有意識到,物聯網運用(如穿戴式裝置、或者會記錄個人生活習慣、興趣或偏好的裝置等)中難以取得的知情同意,早已是此領域最令人頭疼的話題之一。

過去在網路上,我們對知情同意的取得,慣常採行的是告知並同意(notice and consent)的機制。也就是說,使用者會先看到網路服務提供者給予的服務及隱私條款,再自行點擊同意與否;但在物聯網的世界裡,由於大部分的裝置都無法提供此類機制,因此如何取得同等效力的同意,就成了大問題。

同意取得機制的匱乏,除了讓使用者不易了解資料遭蒐集的狀況,也使其難以掌握資料的去向與利用;此外,被取得的資料,是否可能透過交叉比對的方式,重新被識別(re-identify)回個人,也時常使人陷入焦慮。凡此種種與「同意」有關的難題,無論在國外的政府(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歐盟資料保護工作小組)、非政府組織(Internet Society)的報告、甚至聯合國隱私特別報告員的報告(A/71/368)中,都已屢次被提及。

因此回過頭來,我們大可直接問:就算社會真的降低對個人小便的隱私期待(允許告知同意),但地方政府對這類涉及敏感個資,可以「針對不特定人驗毒」的智慧型小便斗,真有可能取得使用者的知情同意嗎?在使用者開始使用前,政府真的會有夠好的方式,先行告知用戶哪個小便斗是智慧型,哪個是一般型,以及隨之而來的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狀況嗎?如此一來,還能有效掌握吸毒者嗎?

從可見的報導中,我們只看到對擴大應用的想像,卻全然未討論知情同意的取得困難;這如何能讓人不對未來可能的隱私侵犯感到焦慮?

根本問題:社會對藥物濫用者的觀點及矯正方式

最後,我國如何處置「用毒者」或所謂的「藥物濫用者」,恐怕才是最難解但也最根本的問題。

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每年我國「新入監」的受刑人,約在三萬三千人至三萬五千人之間;而其中約有25%到35%,是觸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樣的比例固然已高得驚人,但更令人訝異的是,倘若我們再進一步檢視監獄「整體受刑人」(亦即新舊受刑人總和)的組成,則會發現:因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服刑的受刑人,比例不僅持續維持在40%以上,且數字還有逐漸攀升的現象。

在過去這一兩年間,毒品案件的受刑人,幾已占了監獄總受刑人的50%。而這樣的數字也顯示,我國的司法長期將與「毒品」有關的案件視為重大刑案,並在審判上課予過長時間的刑責,顯然是造成當前各獄所擁擠、矯正成效不彰的主要原因之一。

毒品案件幾乎悉數與吸毒有關。而對「吸毒者」或「藥物濫用者」的起因與管理,在世界各國也都是社會與獄所管理的大問題。也因此,「藥物濫用」除罪化的爭論,一直是包含台灣在內,各國在反毒上的討論焦點。目前也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逐漸同意「個人用藥物」除罪化的做法

不可否認,除罪化很容易被誤解為免責;但事實上除罪化其實只是正視藥物濫用者在個人意願之外,亦有其社會成因的事實;因而除罪化的呼聲,只是希望國家放棄使用容易加深當事人污名、且無助戒癮的刑罰,改透過醫療與戒治專業,讓藥物濫用者早日復歸社會。

在此基礎上,搭配過去有過的幾篇報導,縣市政府打算利用智慧型小便斗偵測不特定藥物濫用者的做法,除了顯示了其企圖透過方便的感測及雲端技術,以標示出更多(傳統印象中)的「毒蟲」外,不只完全沒看到解決獄所、藥物濫用問題的誠意和配套,更讓人憂心的,恐怕為政者是企圖透過新科技應用帶來的新鮮感和公關效果,連帶維持或強化大眾對「藥物濫用者」既有的糟糕形象。

如此,豈非正與目前政府推動的「矯正」理想背道而馳嗎?我們又真的該對這樣的科技應用感到興奮嗎?

結語

智慧型小便斗所引發的問題,當然不止於此。物聯網既然有諸多隱私上須考量的問題,我們當然不能等閒視之。 儘管有待解決的問題如此多,但諷刺的是,智慧型小便斗帶來的啟發相對還算容易設想:科技固然會帶來便利,但它究竟是讓社會有機會改進自身的不足,還是讓社會自身缺陷更為強固?這恐怕是我們必須持續思考的問題。

最後,儘管本文寫的是尚未成真的事,但有鑒於我國政府或檢警體系,過去始終是以嚴刑峻罰對待藥物濫用者的事實,還是不得不提筆為文,呼籲社會大眾正視現象背後的問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