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

原刊登於蘋果日報

木馬偵查、空拍機、GPS定位追蹤等供檢警用來偵辦犯罪案件的技術,該如何規範以期保障人民隱私?法務部公告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只提供短短五天讓民眾發表意見,與行政院規定至少六十天的公告期差距龐大,違背機關徵集公眾意見的必要程序,迴避民主參與。

侵犯隱私的偵查手段,需要明確的法律授權和保護措施。然而執法機關過去使用GPS追蹤器、M化車等設備卻先行於法律。意即在沒有法官核可的情況下,掌握一個人的行蹤,或是駕駛設有假基地台的車輛,攔截手機訊號 ; 事後更缺乏通知當事人、定期公開統計供人民監督等保護措施。

根據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使用定位技術不超過兩個月,僅需要檢察官同意。這等同未來大多數案件都不需法官審核。台灣網路透明報告曾請立委辦公室協助取得偵查單位使用GPS追蹤器的統計。2017至2018年,調查局安裝的案件共83件,其中只有2件超過六十日,且通常超過三十日是因追蹤器安裝於船舶。這顯示法務部提出的草案在規範定位技術上,形同沒有法官保留。

科偵法的立法目的應是保障人民隱私,但草案定義下的「隱私空間」內涵過時,且違背釋字689號解釋中個人於公共場所亦有隱私保護需求的精神。草案中說明陽台與庭院不具合理隱私期待,與現今社會認知落差龐大。日常出入、放鬆的場所,被攝影、監視,大多數人都會感到不適。再加上空中調查的規定鬆散,又無保護措施,只要未超過三十日,司法警察就可直接立案實施,未來該如何監督科技偵查不受濫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美國曾出現疑似飛機監控並干擾北達科他州油管抗議的事件,同時也有執法單位掌握dirtbox這類可從空中攔截手機訊號的設備。若未來台灣使用同類技術(近似於空中版M化車),該如何防止用以監控、辨識集會遊行參與者身份?該界定為空中調查?定位技術?或依其所能達到的功能從嚴認定?

本次最大的爭議是合法化入侵個人裝置的「設備端通訊監察」。草案使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監聽的案類限制及保護措施,問題是入侵個人裝置的隱私侵害遠比傳統監聽嚴重。光是使用通訊軟體傳輸的資料,就涵蓋影片、相片、語音、文字,更別說手機內的其他個資。開啟合法的城門,賦予執法者侵入的權利,將創造政府對木馬的需求,促進發展侵犯隱私的技術。

當身為監督機關的法院與執行機關出現技術鴻溝,監督是可能的嗎?這部草案保障了執法機關偵查犯罪的合法性,然後呢?草案僅就木馬偵查的違法樣態訂立罰責,且均為告訴乃論。這不正是法務部在告訴執行者「沒關係,只要當事人不知道就沒事」?

(本文引用之法務部調查局GPS偵查相關統計數據為本會2019年與尤美女立委國會辦公室合作取得資訊。詢問公文範本請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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