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側記】2022/11/31 南方有人系列--面容現/陷於陌生之中-談深偽犯罪與科技偵查法

撰文/台權會南辦實習生 陳苡禎
編輯/台權會秘書處

與談人/高雄地方檢察署橋頭分院檢察官 鄭子薇、台權會數位人權專員 周冠汝 

隱身在生活裡的科技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我們使用科技犯罪/偵查的手段與方式也千變萬化,然而個人隱私權與偵查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卻難以拿捏,如過去發生過的deep fake換臉犯罪、網紅小玉的換臉案、查緝私菸案等。而犯罪偵查或侵犯隱私權的科技也有百百種,如M化車、解鎖裝置提取資料(例:cellebrite)、間諜軟體(例:Pegasus)、GPS追蹤器...等。我們溝通的方式也從傳統電話連絡轉變成使用通訊軟體,如LINE、Telegram、Messenger,隨著通訊軟體的發展,偵查與隱私之間的取捨成為了一大難題。部分科技犯罪在刑法上沒有直接相關的法條,大多以誹謗罪、散播猥褻物、個資法等去做判刑,但也容易造成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受害者不僅經歷自己的臉被放到色情相關的影片上,在法院上還被判定為猥褻物,而相關影片下架的方式也未具有明確的規範。(後記:立法院於2023年1月修訂性暴力防治四法,目前已有針對數位性暴力的專門罰則。

科技做為武器如影隨形

不同於過去主要以電話做為犯罪管道,現今的科技軟體滿山遍野。如間諜軟體Pegasus被發現安裝在NGO組織成員的手機抑或是電腦裝置中,其不僅能自動開啟手機鏡頭、麥克風,也能竊取手機內的資訊如Email等,在學生倡議者、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者、紐時記者等人的手機中,也被發現安裝了此軟體。M化車則是利用IMSI Catcher,建立假的基地台騙取其他人的連接而藉此知道附近有哪些裝置與位置,以及獲取裝置內的metadata(關於資料的資料,如通聯記錄,就是電話通訊的metadata),除此之外該技術原則上也可以進一步用作攔截訊息、電話紀錄、上網資訊等。過去在美國原住民抗議保留區架設油管的抗爭現場也可以見到科技工具干擾集遊權的情況,當時抗議人士指出在抗議現場,手機電量消耗加快、手機無法使用、google帳號被其他IP登入、臉書貼文被刪除、現場影片無法上傳等情況,即使抗爭現場指出IP來自北達科他州資訊技術部門,但政府並不承認,因此事件也不了了之。直接深入手機與電腦裝置的科技容易造成資安環境弱化,如過去某廠牌系統人員在自己並未操作裝置的情況下便中毒,相關資訊被加密後勒索,經過調查發現此漏洞利用工具是從美國政府部門流出,資安弱化即是這種現象。即便當初原意並非如此,但若是軟體有漏洞且被其他人得知,就容易被有心人士以不當途徑利用。

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

在我們使用科技的同時也在洩露自身的資料。能夠調取的Metadata可以查看用戶傳訊息的對象、時段、時間、數量等,GPS系統也無時無刻紀錄我們的位置以及行蹤,警政機關使用的M-Police、法眼系統不僅連結我們的戶政資料,還能夠用拍照的方式去比對我們的照片。然而很多時候,資料在取用時並未取得同意,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使用。無法律授權與規範下,逕自使用GPS追蹤器就被法院判定違反個人隱私,而移民署、廉政署、調查局過去皆有使用。而在判決後,移民署與廉政署已不再使用,調查署則仍然應用在與毒品案件相關的調查上。另外,Cellebrite是一款破解裝置的軟體,當今許多手機具有防盜裝置,若是輸錯密碼次數超過限制,手機將會自動刪除資料,而Callebrite即是能破解此種機制的軟體。然而通訊軟體Signal發現Cellebrite具有資安問題。此外,在企業人權上也有爭議,過去Cellebrite在向摩洛哥政府推銷時稱,若是難民忘記攜帶證明文件可以利用此軟體獲得難民個人資料,這顯示出了Cellebrite的資安以及個人隱私資料上皆充滿問題。

艾蜜莉在巴黎,科技在歐洲

目前德國有制定科技偵查相關的法條,然而在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審查上,卻還是遭到委員會提醒糾正,內容提到針對線上監控、加密通訊資料的侵害行為等,且沒有區分特定目標的境外大量監控行為也具有爭議,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是否能完整的監督也尚待有存疑。而歐洲數位權利組織(EDRi)也的報告指出,只要在當事人未被告知、非自願的情況下,國家取得資料都算是國家駭客行為,在制定法律上應當闡述明確,且公眾也應能輕易查到自己的資料被取用在什麼地方。此外,資料取用應具有必要性、比例原則,需要與當事人解釋使用科技侵害行為偵查的原因;律師、客戶、醫生、病患之間的保密通訊也不可破壞。並且在使用科技偵查時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應限制時間與空間、禁止包裹式駭客行為、具備獨立的司法監督、情報機關不能使用駭客行為、須告知受影響的人、必須具有透明度與偽陽性資料(受監控對象未起訴以及起訴但無罪之情況)、不可強迫私部門弱化產品、司法機關未授權之監控資料應刪除且不能用作證據、禁止隱瞞弱點不通報、不可外包、不可要求業者開後門、保障過程中未有人受到歧視。

柯南在台灣的科難

知名網紅小玉也在網路上透過換臉技術販賣色情片,在非必要的情況濫用個人資料(臉),然而因其使用的軟體如Twitter、Telegram皆為國外軟體,伺服器大多位於國外,除了嚴重犯罪或兒少相關的問題外,一般情形皆難以調閱,此外Telegram具備事後刪除的功能,不僅可以刪除對方訊息、編輯訊息,更能去除編輯過的痕跡,現今大多只能事後偵查手機,也因此難以在通訊軟體中發現蛛絲馬跡,由此可見在偵查科技相關案件的困難。

用腳踏車去追法拉利

科技偵查法草案在2020年提出,但當時由於爭議過大且缺乏社會討論因此無疾而終。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檢警無法偵查通訊軟體、不能使用GPS,那該如何偵查真相,但站在嫌疑人的角度,這也是他不能犧牲的隱私權利,該如何保障兩者的權益不受損,實質上難以制定。鄭子薇檢察官指出,大多數的國民願意犧牲少數的隱私權為了更安全的社會,例如監視器的架設紀錄了國民的行蹤,但現今犯罪模式已轉變為通訊軟體,若是不能監控則很難掌握犯罪證據,許多數位性暴力者因為匿名註冊帳號,在偵查中也會否認自己是帳號持有者。目前通訊監察保護法規定不可在偵查外使用通訊監控,且必須經過法官保留制度,也就是需透過法官才能決議檢察官可否使用通訊監察偵查,而科偵法草案部分採用通保法的規定,法官同意監察與否取決於侵害人權的程度。在真相與個人隱私之間該如何保障兩者,還需要制定更多相關法律來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我們都可能是受害者,但也有可能是嫌疑人。

Q&A時間

Q:想請問鄭子薇檢察官,在修法的草案裡仍沒有看見成人私密影像的考量是為什麼?
A:其實主要是以妨害秘密罪來進行偵辦,針對遭到偷拍以及偷拍後遭散布的對象,但若是兩情相悅的拍攝後來遭到散布就不能以這個方式處理,大多只能以妨害風化罪或是散播猥褻物,但這個罪刑很輕,且容易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法條部分也有違憲的情況。此法保護的不是被害人而是社會的善良風俗,因此新的修法有新增未經他人同意散播私人影像,主要就是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權。

Q:台權會有製作透明報告,想知道最近檢警對於調取資料的情形是如何?
A:台權會透明報告最近只做到2020年,但很多業者是國外的網路平台,因此資料取得不易。此外我們也有問過很多機關是怎麼調取資料,雖然現在有法律訂定如何取得但並不明確,大多是靠公文形式跟業者索取,但到底算不算強制實際上難以界定,此外很多法律我們也看不出來跟資料調取有什麼關係,這也反映了國內對於除了電信業者外對企業調取資料並沒有明確規範,也沒有如通保法的年度統計。

Q:設備端偵查經常會透過釣魚的行徑,想問鄭子薇檢察官如何看待這件事?
A:釣魚的話現今其實有一個規範,就是要看行為人在一開始有沒有展現出違法意圖或動機,比方說在網路上透漏暗示性的訊息,警方才會去接觸, 因為一開始就有犯意,並不能是警方誘發像是行為人一開始並未顯露犯意而警方直接詢問如「有貨嗎」之類的誘導性釣魚,就算釣魚偵查,在法律上稱為陷害教唆。

Q:那請問警方能夠進入私密影像群組偵查成人私密影像散佈的部分嗎?
A:是可以的,例如過去在網路上看到網紅挖面而加入群組去偵查影片目前在偵查上是可行的,另外如N號房、換臉事件最一開始都是透過記者揭發,大多也是以臥底的形式潛入群組。

Q:科技偵查法要怎麼啟動偵查,條件是什麼,會不會容易有歧視情況?
A:只要有嫌疑就可以開啟調查,方法有很多種,例如最簡單的像是使用Google搜尋,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偵查手段,大多條文清楚表示條件是什麼,調查後透過循序漸進得到犯罪證據再向法院提交,獲得搜索票後再更進一步蒐證。然而,因為時間及人力有限,所以最有可能出現犯罪的地方就會加派最多的人力,因此才會有選擇性執法的可能,也可以說是經驗法則,但也可能演變成歧視。這也顯示了證據法則重要之處,每個案件都需要證據來佐證與限制人的偏見與不客觀性。

Q:國內外是否有證據蒐證不足而導致嫌疑人無罪的個案?
A:大部分蒐證不足的案例都會在調查階段就以證據不足結案,因為沒辦法調查,也請不到搜索票,若是舉證不夠很多在偵查部分就結案了。

 

完整講座影片:https://youtu.be/pFgz9-KWt6Y?si=BW9CSgUgDUrB5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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