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修補法律漏洞,維護勞工生命安全 強制規定漁船勞動者穿著救生衣

捐款支持2019年台權會漁工權益募款專案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 會後新聞稿

最近一個月台灣漁船並不平安,接連兩艘漁船遭撞共有15人失蹤,分別為宜蘭的全億財1號以及蘇澳的鮪釣漁船進隆泰6號。這15人中分別有台灣籍的船長以及多名印尼籍漁工以及少數的中國漁工失蹤,其中還包括一位還在職災康復階段就被要求登上事故漁船全億財1號工作的印尼籍漁工Taolani。

根據日本保安廳消息,8/6晚上在釣魚台北方約24浬處所發現的可疑殘骸,包括救生衣標示「永再富」,這也就是全億財1號漁船舊船名。至於救生衣為何沒有穿在漁工身上?這反應了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們,實務上都被要求不要穿救生衣工作。根據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在8/13的捐贈救生衣記者會,2017年10月與12月分別有印尼籍的漁工IWAN ROHADI與SAYIDI在海上作業時因不慎落海卻沒有穿救生衣,因而喪命海中的悲劇。顯見我們雖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相關規範,但實際上漁工在漁船海上工作時,雇主並未依法「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且雇主也沒有在「勞工有落水之虞時」,讓外籍漁工穿著救生衣。

對此,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日(8/29)上午十點來到勞動部前舉辦記者會,訴求職業安全衛生法主管機關勞動部應「1.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針對漁船作業的勞工制定規範,要求雇主應提供適當之安全設備,不得以妨礙作業、影響漁獲為由,禁止勞工穿著救生衣。2.設置多語免費付費檢舉專線,隨時受理漁工檢舉雇主未依法執行之情事個案。」記者會主持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首先指出:「提供救生衣並確保漁工在漁撈作業中的風險可以降到最低,這個原本是雇主應該負擔的責任,且政府應該有監督的義務,現在卻是民間NGO憑一己之力在想辦法保護外籍漁工的安全,難道政府和雇主不覺得可恥嗎?」

8/13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才在南方澳舉辦記者會指出,由於雇主普遍不讓漁工在海上作業時依法穿戴救生衣,導致2017年至少就發生兩起悲劇,印尼籍漁工因為作業中不慎落海卻沒有穿戴救生衣,因而喪生的事故。工會鑒於此類事件頻傳,故向社會各界募款,非常幸運地獲得吳尊賢基金會及吳亮宏副董事長的支持,贊助工會購買較輕便並適合隨時穿戴的自動充氣救生衣。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的秘書長李麗華發言表示:「漁船主只顧漁業產值,罔顧勞工生命安全,目無法紀,加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漁業單位全力護航產業主違法行為,助紂為虐,中央長期漠視且放任地方行政怠惰,大開法律後門,戕害人權。 強烈要求中央修補法律漏洞,落實執法,不論是否出港,只要在作業中就必須強制穿著救生衣。 設置免付費多語檢舉專線,造成雇主壓力,以達嚇阻之效。」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的移工服務暨安置中心主任汪英達表示:「我們一直要求將境外聘僱漁工納入勞基法、由勞動部管理,勞動部長久以來不願意處理,但八月這兩起事故都是境內聘僱漁船,即使在現行規定下,勞動部都責無旁貸。除了救生衣的規定根本沒有落實,所有境內聘僱外籍漁工每月都被扣勞保保費,但很多僱主根本沒幫他們投保,這種情況存在多年,但勞保局居然都只勸導、不開罰,實在完全把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當兒戲。勞動部、勞保局應確實要求全體境內聘僱漁工確實納保,對未納保漁船僱主確實開罰。另外,勞政單位只對靠岸漁船做勞動檢查,而且不一定帶翻譯,因此根本無法實際從外籍漁工口中得知作業時的安全衛生狀況及勞動條件;勞動部應落實海上勞檢,以保障全體漁工權益。」

最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的秘書長陳秀蓮表示:「今天現場有很多第一線漁工勞資爭議個案的NGO,我們常常要處理漁工薪資問題吃不飽、被雇主怒罵等不當對待,這是大家常聽到的漁工問題。今天我們來到這裡是針對八月份發生兩起漁船事故共有15人失蹤,包括2名台籍幹部,至今下落不明。漁工穿著救生衣是預防海上事故發生時,能爭取更多的時間讓搜救人員找到他們,不是會不會游泳的問題,漁工在海上進行危險辛苦的工作,但雇主會因為擔心漁工穿著救生衣,影響工作的速度,不讓漁工穿著救生衣。這跟在工廠工作的廠工一樣,為了產值要求速度,把應設置的安全措施跟安全防護拿掉,導致工人發生職災,台灣引進外籍勞工至今,職災的發生率,已經從底層的原住民、中年工人,轉移到外籍勞工身上。今天我們對勞動訴求漁工、家務工的勞動保障時,勞動部跟雇主都會說,因為產業特殊不能用勞基法來要求,今年勞動部為了配合雇主需要用84-1把漁工的工時休息工資跟勞基法脫鉤了。勞動件被脫鉤掉難道人命也要脫鉤嗎?當漁工連命都沒有了,出來訴求勞動條件的機會都沒有了。因此我們要求勞動部落實現有的職安法,法上清楚規範了當勞工於工作中有落水之虞,應穿著救生衣,雇主應設置救生設備。」

在記者會結束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科長陳志祺科長前往記者會現場接受陳情書,主持人施逸翔首先請問陳科長雖然已有職安法相關規範,但海上漁撈作業顯然在落實面有嚴重的問題,勞動部是否有任何政策作為可以預防漁工在作業時發生職災死亡案件,但陳科長僅回勞動部與漁業署都有在政策宣導,如果違法也會依法開罰,但目前究竟有多少裁罰案例,科長也只是會後才會告知統計數據,但據社團所知,包括漁工保險的問題,勞動部長期以來都是以勸導替代開罰,因此都沒有相關的裁罰數據。

另外一個請問陳科長的問題是,勞動部長期以來都主張境外聘僱的漁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請問境外聘僱的漁工是否也不適用職安法,陳科長表示這個問題不是他這個層級可以回覆的,需要政府另外開會跨部會協調。其實這個意思就是境外聘僱漁工現階段也不是職安法,因此,勞動部並不會理會這些在我國籍漁船上工作的境外聘僱漁工是否有依法穿戴救生衣,也不關注這些為台灣漁業海鮮貢獻費非常多的遠洋漁業漁工。


主辦單位: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聯盟成員如下名單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YMFU)、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SPA)、綠色和平(GP)、環境正義基金會(EJF)、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平安基金會海員漁民服務中心

時間:2019年8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點   

地點:勞動部(台北市館前路77號)

主持人: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發言:

李麗華(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 秘書長)

汪英達(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安置中心主任)

陳秀蓮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


附件: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4 條

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除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應設置滅火器及堵漏設備。
二、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於夜間作業時,應依國際慣例懸掛燈號及有足夠照明。
三、水上作業,應備置急救設備。
四、水上作業時,應先查明舖設於水下之電纜管路及其他水下障礙物位置,經妥善處理後,再行施工。
五、有水上、岸上聯合作業情況時,應設置通訊設備或採行具聯絡功能之措施,並選任指揮聯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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