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由高雄、屏東、小琉球、南方澳等地漁民所組成的「漁民自救會」於11月6日北上農委會抗議,其訴求除了政府應強力護漁、執法過當罰款過高之外,其中一項涉及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漁民認為海上勞動情況非一般陸地工作,所以不應以《勞基法》那種固定工時的方式來要求海上漁撈作業,以及境外漁工薪水不應再提高,維持450美金。訴求書認為如果適用《勞基法》,就會「使得漁船無法捕魚」。
但台灣漁民沒有說、且外籍漁工也無法北上訴說的是,很多遠洋漁船上,早就在「使用」所謂境外聘僱的漁工,他們本來就不適用《勞基法》,而是透過與仲介簽近乎奴工契約的方式在海上工作,漁工哪有什麼固定工時,只要醒著就得工作。另一方面,依《就服法》引進的境內漁工,本應適用《勞基法》,但這些想要「自救」的漁民,其實是想要踐踏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試圖讓漁況來時勞力密集的漁工們,其工時不受《勞基法》規範。
勞動種類百百款,每一項工作皆有其特殊性,難道所有主張工作特殊性的業者,都可以要求不受《勞基法》規範嗎?這是無效的滑坡推論。任何工作不論陸地海上空中,所有勞動者皆應基於其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受到最基本的勞動權保障。若漁民認為在漁況時需要勞力密集,那麼業者就應根據法規與勞動現況需求,想辦法讓漁工們在可以輪班休息又符合《勞基法》的情況下,進行勞動人力的調整與配置。
漁業署曾在今年9月17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33次委員會議中,進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權益保障的專案報告,該報告在最後的滾動式檢討中特別提到:「近期外界關切國際勞工組織(ILO)《漁業工作公約》(第188號)國內因應情形,因該公約涉及勞工、航政、漁業、衛生等相關機關權責,建請有一主政機關以協調因應。」漁業署的這項建議具有兩層意義。
首先,行政部門已在思考如何落實ILO的第188號公約相關規範,有鑑於台灣政府在國際社會的特殊地位,現階段可能無法完成這項公約的批准程序,而政府若要落實公約就必須進行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工作。其實,台灣政府可以思考比照包括《兩公約》在內的5個國際人權公約之施行法模式、開始具體研擬ILO第188號公約施行法之草案,作為未來具體依照公約落實漁工人權的政策。雖然原本的兩公約就可以作為法源依據,來主張所有在台灣籍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皆應受到基本人權的保障,但增加ILO第188號公約的國內法,可以增加保障的密度。
第二,這是漁業署首次明確區分海上漁撈工作的相關事務涉及跨部會的權責分工,且勞工事務與漁業事務是不一樣的機關權責,也就是說,事實上不論境外聘僱還是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勞動事務,皆應由勞動部擔任主管機關,也不應區分境內境外漁工,都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以確保所有漁工在制度上都應獲得最基本的勞動權保障。
不論是漁民首次北上抗爭,還是歐盟黃牌、人權團體的多方壓力,漁業署如何站穩腳步過難關,全球都在看,我們奉勸農委會和漁業署,誠實面對問題、合理的部會分工、尊重保護與充分實現基本人權的價值,才是公部門回應台灣漁民與各界應有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