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預計於公政公約38號一般性意見討論結社自由而公開徵詢各地意見,本文為台權會提出對結社狀況的意見原文,再向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英文版本。
台灣結社權實踐現狀
台灣雖然經過民主化發展,但從威權體制時期留下的法律與舊的行政習慣仍然深深影響台灣政府對人民結社的管理態度,在發起人數至少30人、會務必須遵守僵化格式的限制使一般結社增加行政成本,又在工會領域以諸多工會類型與門檻等制度設計限縮團結權的力度。
一、在台灣與廣義結社相關的主要法規:
1.《人民團體法》:規範社團法人,多數人初步會採用的團體形式以取得法人地位。
2.《財團法人法》:規範財團法人,以基金為中心,對資金的要求較高。
3.《工會法》:規範工會,可實行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
4.《政黨法》:規範政黨。
二、台灣從2009年自行簽訂引入ICCPR、ICESCR,並在2013年開始進行在地化國際公約審查機制後,由於台灣民主化發展,在結社自由審查通常集中於討論非政府組織團體之運作,與工會團結權行使,政黨政治由於通常被放入民主發展程度討論,故以下對台灣現狀的討論也依上述脈絡,說明社會團體之結社(牽涉一、1.2.)與工會之結社(牽涉一3.)限制之狀況。
三、台灣政府自行公布已登記團體數量最近一次(2024年)數量如下:職業團體(包含工會)11524個;社會團體68576個,另外此類別每年增加約一千個團體登記;政治團體(政黨)75個。在數量上可觀察到人民行使結社自由的程度。
四、社會團體/人民團體的限制
1.《人民團體法》規定30位本國成年公民始能發起人民團體。
(1)門檻人數過多:為滿足法律所規定人數,容易造成大量沒有深入參與團體運作的人頭,徒增行政作業量,經常導致人民為滿足行政要求而進行紙上作業。
(2)十八歲以下公民若要發起、加入團體,法規要求必須有代理人同意,而容易在現實中壓抑青少年的自主程度,難以自行決定結社實踐。
2.政府對結社的管理規範經常由下位階法規規範或依循行政習慣,但這些規範或一線公務員的操作可能逾越母法授權。
3.外國人參與結社條件嚴苛,法律雖無明確限制,但在並非法律位階的行政流程、表格,承辦人員行政習慣中經常拒絕外國人提交的資訊,文件語言翻譯不足,再加上通常身為外國人的人際網絡本就更難完成法規所要求的人數門檻,結果使外國人結社自由難以實踐。
4.法律對團體召開會議之形式、章程模式、團體組成形式及人數規定較僵化,絕大部分人民會花大量精力應付法律對形式的要求,而使公民社會很難有空間發展其他結社樣態的彈性。
五、工會的限制
(1)如同其他人民團體,《工會法》也要求30名公民才能發起工會。
(2)在企業、職業、產業三種工會類別,及行政區上設定不同限制,再加上爭議權行為在其他法規、行政做法中積習已久的限制,大幅限縮工會能發揮的力道及自主發展的空間。
(3)工會跨行政區或行業別之間結盟被限制。
(4)公務員仍不可組工會,以《公務人員協會法》替代,但縮減爭議權行使範圍,另外還有諸如教師不能組成企業工會等細節限制。
(5)外國勞工雖然在法律上有權利組織工會,但現實上受制於藍領移工聘僱期最長三年必須轉換而容易影響工作居留簽證進而影響工會運作、勞資雙方不對等關係影響,總體來說外國勞工相較下更難透過團結權保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