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26次常會: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權

文 / 周瑞寶 (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第二十六次的人權理事會中,許多特別報告員報告了全球各種不同的人權狀況,例如,婦女被侵害及歧視、強迫婚姻及文化權利等等。除此之外,理事會亦討論如何增進及保護所有個人人權, 如教育權、赤貧及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人人皆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而集會及結社權,是其中一種每個人向政府表達其就某些政策上之不滿、或影響政策的手段。可是全球還有一些國家利用法律限制部分人民集會及結社的自由,導致他們被邊緣化。因此,人權理事會於這次對於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的議題,著重討論那些帶有歧視並剝奪某些群體的自由結社與和平集會權的法律和做法。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麥納•基艾(Maina KIAI)先生在A/HRC/26/29文件報告中指出,一個國家的民主應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和權利,可是當前許多國家卻用法律及暴力鎮壓,影響人民透過結社及和平集會表達不滿和訴求。特別報告員特別提及某些風險最高群體,包括:身心障礙者、婦女、LGBT、少數族群、原住民、國内流離失所者、無國藉者、移工及尋求庇護者。他們都因身份問題,而嚴重被限制行使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權。除了身份問題,一些人權捍衛者亦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令其不能透過集會表達訴求。雖然現今的國際人權法能保障所有人都擁有不受歧視的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權,而且特別報告員認為,國家應該立刻而不是逐步實行不歧視和平等的義務,可是還是有不少國家利用法律來限制人們享受應有的權利。
 
 特別報告員於報告中提及,部分國家的法律條款帶有歧視性質,這些條款不僅大大減少某些群體的活動空間,更防礙他們享有和平集會自由權。一些國家規定未滿特定年齡的人不能組織及參與示威,而一些限制網際網路的政策,亦會影響青少年的和平集會和結社權。就外國人和移民而言,一些國定的法律會禁止他們參與國家的政治事務,例如投票和擔任公職人員,更嚴重的是,他們連参與自由集會的權利亦會被剝奪。而一些移工,因為身份問題,因此被禁止參加及組織工會保障自身權益。
 
 除此之外,部分國家利用一些法律草案,以明顯的手段來壓制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例如奈及利亞的《禁止同性戀結婚法案》, 將任何公開或不公開的同性戀關係皆視為犯罪,利用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1款及第二十六條的國家法律來壓抑同性戀者宣傳或者以同性戀作為主題的集會。利用監禁處罰同性戀者和倡議性傾向人士,這些法律不單只限制他們的集會和結社的權利, 更令他們受到更嚴重的被邊緣化。一些國家除了用法律直接限制高風險群體外,亦會以條例或公共政策來剝奪集會自由權。例如,埃及不允許示威者配帶面具,這無疑限制了部分因宗教而配戴頭巾的婦女參與壓制示威者利用面具所表達的政治宣言。以及身心障礙者因為缺乏適當的無障礙設施,而令他們不能參與集會及建立組織,從而被剝奪自身權利。
 
此外,某些國家不單只用法律條款,他們更會用各種手法來限制每個人集會及結社自由的權利。如警察不會阻止人們以性騷擾的方式對待集會中的婦女、利用暴力鎮壓對待集會中的人民、以無正當理由取消或拒絕某些團體的登記,令其不能得到合法身份等等。
 
根據特別報告員的報告,可見全球很多人都因國家一些不合理的條款,而被剝奪了人人應享有的集會及結社自由權。在台灣,民眾以反核四大遊行來向政府訴求停建第四核電廠,人民以和平的集會方式向政府表達他們的訴求,卻遭警員毆打、以高壓水柱噴射驅離遊行人士。除此之外,政府亦曾以不合理的理由來拒絕「公審航空城大遊行」的遊行人士於桃園縣府廣場前集會。人權公約保障每個人都享有自由集會及結社的權利,可是在台灣,人民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享有自己應得的權利,還要時常被威脅及打壓,如此台灣人民是否真如《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所言,所有人都有自由集會及結社的權利呢?
 
在香港,集會自由較台灣好,以住比較少聽到警察以水炮、警棍驅趕遊行人士。雖然如此,但有時侯,警方亦會用一些較為粗暴的手法來防礙集會人士,如八一八港大事件,三名學生在以較為和平的手法表達不滿時,遭警察包圍及推進後樓梯。而同志組織在舉辦同志大遊行時,亦被場地單位要求出示證明,令遊行遭到延誤。
 
總括而言,根據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的報告,可以知道即使《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們享有平等的自由集會及結社權,但全球還有不少人因為國家的一些不合理的條款和做法,特別是高風險群體,被限制了應有權利,更令他們遭受到被邊緣化,形成不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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