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的最後一個寒假。人權功課要做完!—世界人權日記者會新聞稿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合辦單位:反迫遷連線

記者會日期:2018/12/10

主持人:

  •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出席:

  •   周宇修(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執業律師)
  •   涂予尹(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   黃慧瑜(反迫遷連線理事)

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70年前的今天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而由宣言所衍生發展出的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世界各國政府至今皆應受到各項基本人權的約束,台灣雖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立法院所通過的各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也已成為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依公約行政」的法律依據。尤其《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更規範:「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顯見立法院在通過符合兩公約之人權法案,站在一個重要的位置。

檢視一國政府人權狀況的重要指標之一,就是該國國會是否有本於尊重人權、保護人權、以及積極實現人權的三大義務,來通過各種人權法案。立法院第九屆立法委員,具有重要象徵意義,因為這是民進黨首次在立法院獲得多數席次,蔡英文政府選前背負著許多人民的期待上台執政,但選後這兩年來,行政院是否有基於人權民主價值,認真研擬相關草案送進立法院,而佔席次優勢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是否有認真推動與審理法案?還是只是淪為執行黨意的橡皮圖章?至於「難得」成為在野的國民黨黨團,是否有記取敗選的教訓屢行監督義務?還是繼續扮演保守政黨的形象,持續阻擋人權法案、以及推出違反人權的法案?在國會中成為關鍵少數的時代力量黨,又如何為各項人權法案突圍闖關?

很快就要來臨的 2019年,已是第九屆立法委員的任期最後一年,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反迫遷連線盤點出四個已經在立法院經過審議出委員會但目前仍卡關無動靜的法案,也就是已經初審完畢但遲遲未進行二、三讀讀程序的法案,包括《難民法》、《集會遊行法》、《社會團體法》、以及《都市更新條例》等草案,而如果明年立法院會期還是持續冷凍上述法案,那麼待本屆立委卸任後,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這些人權法案都將重頭來過,甚為可惜。上述四法案在第九屆會期的狀態,如下表一;(點此觀看協商會議紀錄

表一:《集會遊行法》、《社會團體法》、《難民法》、《都市更新條例》各法案審議進度

 

集遊法已修20年,到底還要審多久?

 

 《集會遊行法》是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時,連國家報告都認為違反公約的法律,且兩次審查後,國際審查委員也都一致建議台灣政府應盡快修法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

2016年蔡英文政府上任後,《集會遊行法》本來是最有機會盡快通過的人權法案,可以從過去以管理箝制人民和平集遊權的惡法,修法成為以保障權利為基礎的《集會遊行保障法》。但當時由於民進黨團在「命令解散」與「禁制區」的條文不願意放手,引發公民社會不斷的質疑與抗議,修法進程遂停頓了下來。

2018年台權會邀請到前聯合國和平集會與結社權特別報告員Maina Kiai先生,來台進行交流與人權訓練,亦有立院質詢特別指出:「集會遊行是民眾的基本權利,是民眾要表達聲音讓政府聽得到,所以這裡就牽涉到該不該劃設禁制區,若禁制區劃設範圍過大,把人民趕到看不到也聽不到的地方,這樣就違反了國際上保障集會遊行的原則。所以聯合國集遊權的報告也建議各國盡量不要設置禁制區,如果非得設置禁制區也必須非常謹慎小心。」或許是立法院要重啟集遊法審議與公民社會意見共識的立基點。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周宇修律師表示,《集會遊行法》修正之動議早已提出甚久,2008年時任黨主席之蔡英文總統也於野草莓運動時公開宣示承諾修正《集會遊行法》;2014年3月,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二度宣告集遊法之部分規定違憲,該違憲部分相關機關早應於2015年1月1日前修正完畢;2016年民進黨立委提出修正草案後,內政委員會於同年5月12日即審查完竣,但自此沒有進入下一階段,事實上,集遊法修正案中仍有數個有爭議的條文,然而國會於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即再無任何進展,眼見本屆立委任期已剩不到二分之一。時任內政委員會主席的前立委陳其邁也曾稱,「集會遊行法屬於重大的修法…,這個案子在立法院至少審了20 年,走了一段很長、很長的路」,但這段長路顯然還沒有看到終點。本會呼籲,應將集遊法列為優先審查法案,將20年來的未竟之功予以完成。

只差臨門一腳的社會團體法

過去與集遊法同樣列為國安三法之一的《人民團體法》,在蔡英文政府上任之後,欲更名為《社會團體法》,但最早政府機關將法案端出來時,就被許多人權團體批評只是換湯不換藥,當時行政院版的《社會團體法》條文,仍然充滿諸多「家父長式」對於「人民團體」殷殷指導及管教,從任何一個社團的成立宗旨都「必須以公益為目的」,到社團名稱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地方性社會團體,應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等,都一再展現國家對於人民結社自由的各種干預。但經過多次法案審議以及政府部門聽取公民社會的各項建議之後,《社會團體法》草案的爭議目前已經不大,但為何法案仍停滯不前,令人十分困惑。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執委涂予尹助理教授表示,以內政部為主進行審議的《社會團體法》,在黨團協商中針對以下三個爭點,包括「社團定義為『以公益為目的』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兒少社團相關的事項: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團體、運用場地的問題、優惠措施」、「社團應公開的資訊為何?」、「妨害公益之虞是否為主管機關調查、廢止登記之要件?」時任內政部長葉俊榮與立委、民間社團溝通之後,5月8日的黨團協商結論幾乎都採納了公民社會的意見,比如定義公益所指的是非營利、妨害公益也不作為主管機關審查要件、本會所關注的「公開會議紀錄之要求」也被拿掉、相關於兒少的條文也適度地進行修正。因此我們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在這屆立委任期結束前,應盡快通過《社會團體法》。

台灣需要一個處理難民的法治化機制

除了目前已滯留在桃園國際機場超過70天的兩位中國籍尋求政治庇護的異議人士之外,像是流亡藏人、因為LGBT身份而遭受生命威脅的、因為內戰而逃離母國的各國人士,越來越多前來台灣尋求庇護者,都因為台灣目前仍沒有一部《難民法》,導致台灣政府在許多個別案件中,最多只能專案處理,而無法制度性地建立一套完整的難民案件處理機制。事實上,兩公約兩次國家報告審查,國際審查委員都已懇切呼籲台灣政府應盡快通過《難民法》,且在法尚未通過之前,也必須依照公政公約第7條的反酷刑與不遣返原則,不可將當事人遣返回到可能會遭受任何酷刑與不人道對待的母國。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難民法》從2005年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就由內政部提出送至國會審查,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也再度把《難民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列為「優先法案」。但不論是哪一個政黨執政,這個攸關難民個案的人道及人權的法案,至今仍然過不了三讀。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並於2016年7月沒有保留任何一條條文,通過委員會。但是至今也未再排程或開啟政黨協商,或是進行二三讀。

另外台權會對於《難民法》草案中有關於「安全第三國」的排除條文仍是有疑慮的,如果各黨願意,我們很期盼能一一拜會內政委員會所有委員,說明這個法案為什麼重要,即使不通過法案,個案還是一直來到台灣,沒有一個法治化的處理機制,只會造成國家及社會整體更大的困擾。

盼都更條例的修正能解決延續多年的制度錯誤

 自從2012年的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強拆案、以及永春都更案的爭議以來,立法院第八屆和第九屆一直都在修法審議《都市更新條例》,且因該法案牽動各方的角力,反迫遷團體、建商團體透過不同的立委、包括政府公部門在內,彼此都有不同的法案版本送進立法院進行審議,直到這個這個會期的12月11日,都更條例也將進行黨團的法案協商,很有機會在本會期通過三讀。

反迫遷連線的理事黃慧瑜表示,近期陸續有建商針對草案提出幾項要讓都更制度走回頭路、且侵害人權的修法意見。具體來說,建商希望能在基地完成拆遷安置前,就開放預售屋,這將重演文林苑都更案的悲劇。而建商也希望在徵求住戶同意時免附事業計畫草案、檢送權變計畫時免附住戶同意書,這種建議就是主張要繼續維持都更黑箱,各黨團不應對此提議讓步,且基於徹底知情同意的原則,更應該保障住戶在公開展覽的階段有撤銷同意書的權利。而針對過去造成極大爭議的強拆議題,協商至今已確立未來禁止建商代拆,但也呼籲各黨團就爭議協商機制再進行細緻的研擬,盡可能避免人權侵害。

本屆立法院應儘速處理各停滯不前的人權法案

總結上述說明,我們要再次強調,這屆立法院所有立法委員的任期已經剩下一年多(任期至2020年1月31日),因此我們懇切地期待各位委員在離開立法院之前,可以通過上述這些重要的人權法案,為各位的努力留下歷史紀錄。除了這場記者會之外,我們也會積極地尋求會見跟這些法案相關的各黨團、各委員會的立委,希望透過面對面的說明,可以促成法案有所進展,進而順利通過符合人權標準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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