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期間,人民沒有抗議的權利?——強力譴責北市警察強拆地球公民抗議布條之聲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為在本屆立法委員任期結束前倡議《礦業法》盡速修法,進行一系列行動希望在立法院最後一個月會期,得以召集協商、速審《礦業法》;11月17日下午,為了向總統蔡英文表達訴求,希望總統與執政黨實踐過去對礦業法修法的承諾,他們於總統蔡英文全國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活動時,分別從地球公民、經民連辦公室掛出「小英不修礦業法,國土就會敗光光」的布條,並且播放「快修霸王礦業法」及礦下居民平常聽見的礦山爆破聲錄音。

但警察緊接著就闖入辦公室大樓,試圖搶奪布條、麥克風,在周旋過程中,警察輪番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五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理由,軟硬兼施地威脅地球公民基金會工作人員必須開門。

警方聲稱違反的《集會遊行法》第五條內容是:「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試問掛布條、播放錄音如何解釋為「強暴脅迫」,又是何種「非法」的方法?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更沒有舉出任何具體條文,說明違法事由。 

警方並非依照法律判斷行為違法才決定採取行動,而是只想清除礙眼的布條和錄音,這種執法方式根本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則,試問《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因總統在場而可能適用的《特種勤務條例》中,哪一條規定授權警察或特勤做出「搶走布條、麥克風」這種全面禁止人民和平表達訴求的行為?

選舉期間,人民就不得針對總統候選人進行抗議,這是哪種民主國家會有的現象? 警察這種只看上級命令、不看法律規定的陋習,根本就是讓台灣的民主與言論自由倒退一百年的做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嚴正呼籲,警察必須立刻停止這種無視人民表意自由的濫權執法,已被宣告違憲,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的《集會遊行法》也應該立刻修正,執政黨的擁護者,更不該以「選舉」為理由,禁止人民進行抗議或意見表達!


顯示圖出處:地球公民基金會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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