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三人就成虎,集遊保障唬唬唬」記者會

時間:2019年3月12日早上10:4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上週四(7日),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治安會報中針對酒店、夜店門口鬥毆案件表示未有效處理就撤換警察局長,也指示修法,並在幾天後陪同立委候選人拜票受訪時再次強調此一論點,因此,據媒體報導,刑事局已經研擬提出修法草案,欲針對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150條修法,然而根據媒體所提及的修法方向,此一修法若通過,在標準浮濫及執行的濫權之下,可以想見所有集會遊行事件都將陷入隨時被新修條文入罪的風險,因而台權會與司改會、刑法學者、社運參與者舉行這場記者會,反對此一標準浮濫、導致抗爭入罪化的修法,並且呼籲在本屆立委最後一年任期的現在,當務之急應是盡速進行對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的修法。

這項修法建議尚在行政院內部討論階段,尚未送達到行政院院會定案,因而我們目前在聯合報、東森新聞、公視新聞等媒體報導中能知道刑事局建議的修法方向有以下幾點:

1.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犯罪組織之定義,將以三人以上即算「聚眾」;

2.命令解散的次數從三次減為兩次。

另外亦有報導提到,刑事局提及最高法院曾在民國28年的判例中,指聚眾鬥毆係指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且雙方參與鬥毆之人均事前約定,而目前實務上因缺乏此一「隨時增加」之標準使得法條嚇阻力有限,似乎亦考慮在修法時增加上述定義。

上述立法方向尚未送達行政院,但我們在此呼籲法條主管機關應當懸崖勒馬,因為即便真的退萬步言,假設信任刑事局司法科長林志誠在受訪時表示這次修法並沒有影響到人民集會,只看酒店聚眾的事件,在單單只有三人聚眾,還沒檢視法條中另一個要件「意圖施強暴脅迫」、不確定主觀上是否要進行鬥毆之下,並不能就對這些人以現行法逮捕,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沈伯洋便解釋,法務部作為中華民國的法務,卻沒有制止這樣的修法,是很失職的。酒店鬧事一直都有,但所有酒店門口都有監視器,蒐證並沒有困難。而這個判例,是民國二十幾年的判例,國民黨政府那時還沒有來台、甚至不是法律人寫的判例,這樣過時的判例才是需要被處理的。酒店前的聚眾鬥毆有很多種,目前也有很多法令可以處理,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傷害罪,傷害罪共同正犯,妨礙公務罪,聚眾妨礙公務罪,如果真的有人聚眾鬥毆受傷或致死,也可以用刑法283條,這些法律適用的層級是一層一層有不同嚴重程度的結構的。然而,把「公然聚眾不解散」這個比較像是單純秩序管制的條文放在刑法之下,本身就是很有問題的,這也是為何這二個條文,需要被以「首謀」、「助勢」等不同身分作限縮使用,如果刑事局不考慮當初這項立法政策、想要打破這個限制、打破刑法的結構,只會造成第一線的警力過勞,也讓過勞的警力可能因此濫權,希望這樣的態勢不要發生。

台權會會長翁國彥律師表示,在民進黨重新執政時,就承諾過要將「集會遊行」除罪化,但是集遊法至今一直沒有修正,在此狀況下雖然警政署說不會影響集會遊行權利,但是若這項修法後,三人就是聚眾,只要警察認定集會遊行的群眾有強暴脅迫的情況,就可以直接逮捕,這對於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限縮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經國內法化,而這樣的修法是違反公政公約的,例如丟雞蛋潑油漆,即使他們丟雞蛋的對象是建築物不是人,且這是抗爭常見的手法,都可能被警方認為是意圖強暴脅迫。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律師表示,可以理解行政院長及警政署想要處理酒店鬥毆的事件,但是我們看到現在政府的趨勢就是動輒以加重刑罰,作為回應人民的出口。但是這樣的修法其實沒辦法預防這樣的問題。刑法是統治者最嚴重的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其實是應該要嚴加限縮的,例如這次酒店鬥毆案件,並不是法條的問題,而是現場有沒有具體蒐證的問題。當然我們也看到警政署把問題推給司法,說都是法院不判。但現在「法院組織法」已經修法,未來判例都會廢止。而且不適用的判例也可以直接廢止。這樣的修法,反而讓集遊權被限縮,這才是我們擔憂的。

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同樣表達擔憂,把刑法做這樣寬鬆修法,是一種危險的作法,亂世用重典應該在人權國家被揚棄。就像我們看到把酒駕的刑責拉高,是否真的可以防治酒駕,也值得思考。這樣的修法,對於治安是否有助益,也值得反思。時代力量的集遊保障法,已經初審通過,至今在立法院已經被封殺十二次,我們要修改的應該是集遊法,而不是放寬這樣的刑法規定。

再看到實務上集遊案件的執法狀況,實際上公民社會是有充分理由憂慮的,世新大學社會發展所學生洪崇晏便表示,集會遊行缺乏保障卻有很多限制,蔡英文十年前發表集遊法的修法意見,如今卻沒有動靜,而在這些年來參與的經驗中顯示,原本並非管制集遊陳抗的法律(例如妨害公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常被濫用來限制集遊,甚至還有完全無法可依的「丟包」存在,目前這個修法很讓人擔心,未來恐怕也會成為打壓集會遊行的武器。如今網路時代,資訊發達、人們行動力也高,群眾隨時可增加、首謀不確定,需要認真研究、新的思維新的應變方式,而不是加重過時的法律。集遊陳抗只是反映問題,解決集遊陳抗者無法解決問題,真正有效的方式是政府要去面對人們之所以聚集在一起的問題。

我們認為,若是真心要因應鬥毆事件所導致的治安問題,解決方式絕對不是為了應付長官一句話就急就章的挑出法條、恣意擴大法條適用範圍,這樣反而適得其反,不能根本解決鬥毆發生,反而生了更多問題侵害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罪加一筆、多創造一條壓迫街頭抗爭的桎梏,若是執政黨不想背棄競選承諾、保障集遊權的話,除了更改這次的修法方向之外,更應該進一步排審集會遊行保障法,為不友善的法制環境中多一分集會自由的保障。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主持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法務 王曦

出席:

  • 台灣人權促進會 會長 翁國彥
  • 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沈伯洋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長 陳雨凡
  • 社會運動者 洪崇晏
  • 立法委員 高潞.以用.巴魕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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