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權會聲援新住民長照需求 社會保障不應遺漏高齡婚姻移民】
長照制度不能只照顧白領,不照顧姊妹
新住民長照平權行動記者會
長照制度具有經社文公約第9條社會保障權的性質,理應適用於締約國境內每個有需求的人,特別是締約國政府應基於「充分實現人權的國家義務」,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特別優先保障交織著各種不利處境身份的群體,而長期生活在台灣、卻因為各種制度限制而無法取得公民身份的高齡新住民女性,就是台灣政府在落實公約與社會保障權時,應優先接住的人。這也呼應2001年,國際勞工會議所確認的:「社會保障是 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創造社會凝聚力的根本方法。」
長期以來,台灣政府、各政黨都高舉標榜新住民人權來獲得群眾支持與執政的正當性,並透過實際的政策,如消除歧視的正名政策、推廣支持措施的新住民基金、設立委員會、乃至於訂定基本法等等,多年來台灣已逐步階段性地推動各項促進新住民平權措施。
應特別注意的是,過去因性別刻板印象與族群階級身份的困境,無數新住民被迫困在家中或職場的照顧工作,這在台灣逐步邁入高齡少子化、且高度需要長照工作的過程中,新住民不論是否已經歸化取得公民身份,都已經在這樣的脈絡下實際承接了台灣長照家庭沈重的照顧工作。而當新住民步入高齡且最需要長照資源的人生階段,卻因為「無公民身份」的限制,而無法獲得社會保障基本人權的保障,不少有長照需求的新住民家庭可能因此陷入經濟困境。反觀同樣「無公民身份」的特定外國人,只要獲得永居或對「對台灣有特殊貢獻者」,卻能與國人一樣使用長照資源,這不僅已經涉及針對特定族群、性別的歧視,也對於社會經濟條件有困難的新住民家庭,製造階級的差異與矛盾。
再過兩個月台灣將進行第四次的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審查委員在議題清單中也明確提問台灣政府:「是否正考慮修正《社會救助法》,使已在臺長期居住但尚未取得臺灣國籍之婚姻移民,得以使用長照服務。」但衛福部的回應仍停留在要求新住民先考慮申請歸化國籍、以及自費使用長照服務,仍無意基於充分實現人權的國家義務來落實公約。台權會聲援姊妹會的訴求和同問衛福部,應盡快啟動政策檢討機制,優先保障高齡新住民的長照需求與社會保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