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工智慧意見徵集之台權會提交意見

聯合國人權與國際團結獨立專家針對人工智慧議題公開徵集意見,預計撰寫報告並提交給聯合國大會中負責社會、人道、文化議題的第三委員會。獨立專家列舉的題目分別針對國家、企業、公民社會三種對象。台權會從公民社會的題目中,選擇五項主題撰寫意見,於六月提交。提交文件請見此

  • 向國家、企業直接溝通人工智慧議題的程序應該長成什麼樣子?
    • 該程序應以人權討論為基礎,納入弱勢群體和支持民主的公民團體。
    • 為使該程序具有影響決策的能力,涉及預防人權侵害和減輕傷害的意見應納入決策過程。改善情況應由獨立機關追蹤。
    • 該程序應存在於人工智慧系統從規劃到實施的各個階段。未即時展開溝通程序的例子:在台灣,司法院發布消息稱已開發出AI並將部署AI系統來幫助法官起草判決書時,並未與公民社會溝通,直到面臨批評後,才開始舉行公聽會。
  • 人工智慧應用的夠透明嗎?

    • 國家在人工智慧應用上的透明度不足且無法問責。例如,在台灣,法務部提供觀護人使用預測型AI來評估再犯風險,但開發、部署和人為控制的資訊並不清楚。公民社會不知道是否有獨立稽核,也沒有程序來確保或檢查是否存在任何歧視或人權風險。

  • 有獨立監督機制監督人工智慧應用嗎?

    • 在台灣,對於AI使用沒有獨立監督機制。至少就個資保護層面,應建立有能力監管的個資保護獨立機關,並針對AI從規劃到部署等不同階段涉及的個資蒐用,制定指引。

  • 公民社會是否受到監控、假訊息、權益剝奪、預防性排除等對待?

    • 健保資料庫訴訟案中,爭取退出權與挑戰強制目的外利用就醫資料合憲性的原告,遭被告方扣上「搭便車」的帽子與攻擊退出權可能造成「破窗效應」。本案背景為,台灣政府為促進包含精準醫療和醫療領域的人工智慧等研究發展,向第三方提供全民健保資料用於研究,而不經患者同意(甚至到今天仍限制退出權)。2022年,憲法法院決定政府應制定法律以保障停止利用權,並制定明確法律規範政府大型資料庫的目的外利用。

    • 台灣政府原本計劃在癌症患者接受下一代基因(NGS)檢測時強制要求同意。NGS檢測已納入全民健保給付範圍,而政府計劃強制醫院取得患者同意上傳其資料(包括基因)至全民健保資料庫,才能取得給付。這將導致病患被迫同意上傳敏感資料供第三方使用,或只有經濟狀況較好的人才能自費負擔該檢測,從而產生醫療不平等。

  • 給聯合國和獨立專家就人工智慧的建議?
    • 整體而言,在發展人工智慧的不同階段應設定最低標準。這些階段包含:資料蒐用、模型訓練和測試、部署。

    • 政府開發和使用人工智慧:

      • 使用資料之前,政府至少應與公民社會一同評估對人權的影響,並公開計劃。

      • 當開發涉及敏感資料(例如健康資料)或大量個資(例如國家資料庫)時,需要建立明確的法律規範、基本權影響評估和保護機制。

      • 蒐用資料時,政府應尊重資料主體的資訊自主。政府有必要告知資料主體其保護個人資料的權利,並努力提升人民行使這些權利的可及性。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刪除、查閱以及退出(停止利用)。

      • 當開發涉及目的外利用,即超出原始目的處理資料時,政府應尋求自由、事前的知情同意(也就是不能強迫對方同意,若個人拒絕同意,就必須為相同治療支付更多費用,那就是強迫同意)。如果存在巨大的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這些資訊來實現,那麼政府就必須建立法律框架與程序,來確定公共利益的範圍,以及區分資料利用的急迫與必要性,讓資料利用者在特定情況下緩和取得當事人同意的義務。在此情況下,退出權成為當事人得以控制其個資、保障隱私權的最後僅存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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