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瑪斯號Q&A

Q:如果台灣得不到賠償,該怎麼辦?臺灣的環境是否任由他人來污染呢? 無心的傷害就不算傷害嗎?

A: 阿瑪斯號的漏油事件的確嚴重破壞生態,而當時政府反應過於遲緩,也造成更嚴重的油污擴散。當油污事件發生之後,環保署採取的方式是行文至花蓮港務局,令港務局行文至入出境管理局限制相關船員出境。目的是希望用這種方法,將事件關係人留在台灣,以利將來與船東或保險公司商量賠償問題。

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幾個值得討論的地方。

1. 限制任何人出境應該由法院判定這個人有過失或者有嫌疑,為將來進一步的調查,而將嫌疑人限制出境。但是目前政府的作法是未經任何訴訟程序,亦無法院的裁定,就用行政命令將兩名船員限制出境,侵害人身自由。環保署甚至不認為這是侵害人身自由,他們覺得這「只是」限制出境,並不是將兩人羈押或關起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法院還沒有定罪之前,任何人都應該是被視為清白的,沒有任何理由要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不管是限制出境、羈押都叫做限制人身自由,都侵犯基本人權。不論兩名船員是不是過失造成污染,都應該由法院而不是行政機關裁定是否應該限制其自由。

2. 油污事件的賠償問題是由環保署與船東和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兩名船員不僅沒有參與協商談判,亦不會是賠償金的索賠對象。船員曾透過律師向環保署詢問究竟船東和保險公司需要提出什麼樣的擔保才能讓他們自由地回國,環保署也一直不答覆船員。但是當船員到環保署陳情時,環保署又指稱因為賠償金尚未談攏,因此有必要將兩人繼續留在台灣。那麼,如果賠償金永遠談不攏,兩人是不是要永遠留在台灣?環保署難道沒有其他方式逼迫船東承諾擔保金嗎?

這就好像,今天「工人甲」在台塑的污水處理廠工作,有一天因某種原因,污水處理的過程中造成附近河川的嚴重污染,環保署要向台塑求償,但談判期間卻將「工人甲」關起來,且不跟「工人甲」說明被羈押的原因和需要談判的時間和賠償金額。萬一台塑不管這名工人的死活,永遠地耍賴下去呢?沒有能力提出賠償金額的勞工就要活該被關一輩子?

3. 污染賠償問題和限制船員出境應被視為兩件事。環保署口口聲聲說侵害人權的是船東,那麼環保署是不是應該利用國際輿論的力量來迫使船東或希臘政府盡快解決賠償問題,而不是將兩名船員無限期地留在台灣,或者應該想出其他的方式促使船東賠償。

台灣人權促進會是個民間社團,我們僅能盡我們微薄的力量,指出這個事件中侵害人權的地方。人權和環境權並不衝突,環保署怎能將其無力談攏的賠償問題推到兩個船員身上,然後指稱是船東侵犯人權,而環保署就可以不顧人權嗎?

四、如果今天不是阿瑪斯號,而是台灣漁船的船員遭國外政府限制出境,我們也會希望他國政府像今天對待阿瑪斯號船員一樣的態度,來對待台灣的船員嗎?台灣在許多國家造成的污染事件和人員傷亡(柬埔寨的汞污泥、北韓的核廢料)是不是曾經負起應有的道義責任?人權和環保都應該是不分國度、種族的,而這兩者不應該是有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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