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軟禁希臘籍船員六個多月,人權立國淪為國際笑柄

曾經,台灣是個有黑名單的國家,政治立場不同的所謂異議份子,被迫流亡海外,沒有自由返國的權利,只能在孤夜裡望月思鄉。如今,雖然政治開放,黑名單不再,遭到台灣政府軟禁至今,超過六個月的希臘籍船員卻因為其他理由,被迫流落異鄉,有家歸不得。

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M/V Amorgos)於今年一月十四日,在台灣南部鵝鸞鼻東方海域擱淺,由於船殼破裂致使燃油外漏,污染墾丁海域。頓時之間,嚴重的海域污染讓政府單位手足無措,所幸經過幾個月的搶救,油污已經完全清除,且不致有擴散的顧慮。

然而,在整個油污事件暫時告一段落的同時,一直被忽略掉的是自今年一月十四日的意外發生後即無法離境的相關船員。環保署為迫使希臘船東出面協商油污賠償與擔保金,因而限制相關船員離境,但是,將船員當作要求船東賠償的籌碼,則是嚴重地侵犯了船員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政府單位亦未遵行〈入出國移民法〉第20條第3項的程序需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且〈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抵觸〈強制執行法〉「對物執行」而不「對人執行」之基本原則,更是不符合憲法第8條要求限制人身自由需由法院決定之精神。

更何況擱淺事件純屬意外,輪上船員並未蓄意造成漏油污染事件,船員也僅是受雇於船東的勞工,而且兩人的出境禁令只是草率地透過行政機關行文處理,環保署與入出境管理局在未告知理由的情況下限制兩人出境,繼而又不告知解決方法,令兩位異鄉客在惶恐難安的情形下滯留台灣,有家歸不得,實在有違〈世界人權宣言〉對基本人權之保障,並因而造成國際社會的反彈,對於宣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而言,無不是一大諷刺。

阿瑪斯輪船長Evangelos Lazaridis及輪機長Vasileios Sardis被軟禁在台灣這塊異地至今已超過六個月,兩人被迫與家人、親友分離,身處言語不通的陌生異地,得不到任何關注,更感受不到台灣人一向引以為傲的熱情,兩人的精神與情緒一度瀕臨崩潰邊緣,身體也呈現不適應的現象。輪機長的妻子趁著暑假帶著兩個孩子遠從希臘前來探視,雖然暫時撫慰了輪機長的情緒,但遙遙無期、無法預知的未來,加上受到重創的生計和家庭,恐怕這趟意外的台灣之旅將成為兩位希臘船員及家人永遠的痛。

「船長Evangelos是我未來的叔叔,我非常希望能在我和他姪女十月舉行的婚禮上見到他」—Raymond Pennisi,美國聖地牙哥\r

「難以相信這種事還會發生在2001年的今天」—Theodoros Gallianos,希臘

「這種野蠻、違反人權的行為必須立刻停止」—Elaine Boyd,美國聖地牙哥\r

「發生這種事真令人難以相信,不知為何西方國家要支持台灣?」—George Clainos

「我哥哥是船員,我很同情這些人」—雷敦龢神父,輔大和平研究中心

自從六月初台權會開始發起國內外連署活動,支持「阿瑪斯號」船長與輪機長以來,陸續接到許多各界的連署支持。其中還包括經陳水扁總統於就職演說中表示,希望邀請來台協助我國落實各項人權保護措施的「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也參與連署。這讓身陷異鄉的船長與輪機長獲得一絲安慰,畢竟台灣還是有人支持他們,而世界並沒有遺忘他們。

我們必須強調,油污事件的賠償應該由政府跟希臘船東及保險公司協商,不應該藉由限制兩名無辜船員離境,以將兩人挾為人質的方式,迫使船公司出面解決。更何況兩人只是受雇的勞工,沒有任何能力負擔賠償責任,而且如果環保署永遠無法和船東及其保險公司達成協議,或者船東不願意為兩位船員爭取權益,難道船長與輪機長便要永遠被限制離開台灣嗎?再者,「阿瑪斯輪」擱淺衍成漏油污染事件,並非船長與輪機長兩人蓄意造成,將油污事件賠償問題與留置船員混為一談,的確是非常不公平的作法,亦容易引起國內外之非議,嚴重影響台灣的國際形象,使得亟欲以人權立國的台灣淪為國際笑柄。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揭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三條第二款更明白揭示「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我國憲法第十條亦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徒之自由。」

不僅是「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因長期被限制出境而受飽受煎熬,其遠在希臘之家人,包括父母妻小,更因此導致生活上及心靈上頓失依靠。這對自許為人權輸出國的政府而言,簡直是一大諷刺,自許成為人權輸出國的台灣,更應尊重各國人民的基本人權。

對於此一事件,我們提出以下訴求:

1) 將船員視為迫使船東賠償的「人質」,限制出境的作法已嚴重侵犯人權,因此要求政府立即解除限制他們出境之禁令,立即停止這種不文明而且貽笑國際的做法。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因法條文字不明確,又被政府機關加以曲解,竟成為「人質條款」,嚴重侵犯人權。政府機關應該立即檢討,必要時應修改相關法令,以期符合普世公認的人權標準。避免類似阿瑪斯輪船長及輪機長被當成「人質」的事件,再度重演。

3)陳水扁總統於就職時宣示以「人權立國」,並希望將人權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而阿瑪斯輪事件卻暴露出,政府限制兩人出境已經顯然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中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並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陳水扁總統於去年「人權紀念碑週年慶典禮」中表示「每一位公職人員,都應該是一個人權工作者」,令人印象深刻。但我們發現,政府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並沒有這樣的體認。我們呼籲,「人權立國」不能只是口號而已!政府相關部門應立即虛心檢討,改正錯誤,具體實踐陳總統的政策宣示,保障人權。不要使台灣的國際形象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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