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降低修憲門檻、18歲公民權、人權清單」修憲議題記者會

立委范雲國會辦公室 修憲議題記者會

降低修憲門檻、18歲公民權、人權清單

 
廖欣宜 | 台權會專員
發言稿

對於執政黨憲改小組全體大會近日敲定的最終版憲改草案沒有基本權利項次,台權會表示遺憾,同時感謝范雲委員願意提出權利清單,讓相關議題未來可以在修憲委員會被充分討論。鑒於我國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已有落差之處,執政黨憲改分組會議的人權與基本國策組原本有共識增列接軌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款,該條款卻在最終版本被捨棄。

台權會還要指出,執政黨最終版憲改草案固然保有「降低修憲門檻」的大方向,但降低的程度與細節,外界仍不得而知。當前高不可攀的修憲門檻是讓台灣人對國家根本大法冷感的一大因素。只要些許比例的公民消極不投票,就可以減緩憲法回應當代保護主體的需求。反而是努力促進國家制度與機關更切合台灣的公民,不得其門而入。我們的基本權利,包含人格權、隱私權、文化權、身體權、健康權、環境權、一般行為自由等等,都只能權宜性的以概括條款搭配法官造法入憲。訂定高不可攀的修憲門檻,是過河拆橋。我們不要忘了,是先有人民的政治參與,才有憲法。也就是說,不是一特定憲法賦予了人民參政權,而是人民行使參政權制定了憲法,委託政府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我們的國家不應本末倒置,否則長久而言,國家將與憲政主義漸行漸遠。

憲法作為政府忠實履行人民託付的憑據與依歸,對其國家主體有一定專屬性。1936年的中華民國五五憲草,是國民黨組織的憲法起草委員會為當時的中國量身打造的,不會適用於所有憲政國家。民主化的台灣,更不需要全盤繼受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事實上也早已不是一字不漏的繼受。七次的修憲,一方面以增修條文大幅改動了政府體制的相關篇章,使其更切合台灣,另方面自主接收了肯認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篇章。而關於修憲門檻,仍有賴時下的台灣人解套17年前增修條文第12條的作繭自搏。

基本人權篇章的憲法第23條,列舉了國家可以例外以法律適度限制人權的正當事由。修憲條件是國家基於維護法安定性,對人民參政權的限制,但限制程度仍須服膺於一般法律原則的合比例性。如果事實證明採用嚴苛至需動員九百多萬台灣公民積極同意的修憲門檻,已嚴重抑制台灣人集體的參政權,這個限制恐怕牴觸了在現今台灣享有更高度受拘束意思與國家實踐的比例原則。

台權會支持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近日以會員大會通過的下修憲改門檻版本,亦即:「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有選舉權人投票複決,經有效票達投票權人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且同意票數超過二分之一者,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另,同步增修防衛民主憲政體制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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