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0/11/10人權小蜜蜂志工培訓:抗爭防身與言論自由

文/台權會志工 石楚芸

校訂/台權會志工 高一騰


ㄧ、前言

許是段考期間,今天參與由台權會法務主任王曦主講的小蜜蜂培訓系列之抗爭防身與言論自由的人數較少,就好像反映了今天的內容一樣,在參與社運的人中,戰到最後的能有幾位人?忙碌的生活,有我們各自有要面對的困境和抉擇,所以我們也都希望能在有選擇的時候選擇對所有人都有益處的選項,不是嗎?

在培訓講座前的閱讀清單中要小蜜蜂們研究五個社運案件:樂生苦行、關廠工人臥軌、巴奈 原轉小教室、航空城都委會、華光社區。其中只有關廠工人曾成功勝訴,但遺憾的是,有更多都以被公家機關起訴收場,有些則依然在發生著。王曦主任在最後說,「集會遊行權是很傳統的公民政治分類,是自由言論這一人民基本權的直接展現。」集遊權是衡量一個民主社會最基本的標準,因為上街頭為自己爭取權益無需龐大的資金,幾乎誰都能成行。可是在這場培訓中,我們重新從法律的角度去細思,為什麼在社運中,警察會站在人民的對裡面?為什麼參與社運的人會從和平主張的方式演變為以所謂暴力方式抗爭呢?又為什麼像是「妨害公務罪」屬於刑罰的罪名可以這麼輕易的被警察扣在人民的頭上呢?

二、集遊法與台權會業務簡介

台權會成立於1984年12月10日,台權會當時最初的訴求大多關注救援政治犯、民主化等議題。

1987年解嚴後,經過520農民運動、軍中人權、原住民正名運動、救援雛妓、228平反、司法改革、死刑廢止、冤案救援。2015年,台權會出了一本⟪抗爭防身手冊⟫,也是本次培訓的主要參考來源,原因是因為意識到傳統集會結社的方式正迅速在改變。過往通常是由秘密結社的社團作為首發,然後再以人際關係去找更多聲援。現代科技和社群媒體的崛起,讓過往的結社方逐漸崩塌,聲援人士能迅速從社群媒體得到資訊,也就是說參與的人已經不同於以往,身份更加繁雜,有些對抗爭的程序也並不清楚。

現今台權會所關注的議題也變得更多元,也更深入從根源提出訴求,其中包括:集會結社自由、網路自由與隱私權、難民無國籍、居住權、監所人權、國際人權公約落實、人權捍衛者。

三、個案討論:華光社區與關廠工人 

簡單介紹完背景知識後,我們直接分成兩組進入個案討論。

A. 華光社區

我們這組被分到華光社區一案。華光社區抗爭最後以失敗告終,現已全數拆遷,原本政府對該地的計畫從「台北華爾街」又變成「台北六本木」,在全數拆遷以後卻完全沒有實施計畫的跡象,原本的華光社區現在成了一片空地。

2000年,政府為了將這個黃金地段重新畫地開發,要求居民遷離華光社區,便認定居民「不當得利」與「無權占有」,以行政上的處理原則和民法上要求「拆屋還地」與索賠。

華光社區的歷史始於1910年,當時日本政府興建的「台北刑務所」,就位於後來的華光社區右半側。國民政府來台後接管了這片土地,「台北刑務所」也被改稱為「台北監獄」,司法系統的公務人員被配置到此處的日式宿舍及新建的司法新村中,但是由於遷台軍眷過多,政府在住屋數量不足的情況下默許公務人員在華光社區自行興建住家。後隨著經濟發展,大量城鄉移民湧入台北,許多社會經濟弱勢的城鄉移民只能選擇像是康樂里、華光、紹興等當年政府默許自建的「違建居住」。

在這場培訓中,我們從所得到的資訊當中去分析華光抗爭手段有什麼改變。

我們注意到,在華光的抗爭案件中有兩個不同訴求點,前面327、424的華光拆遷抗爭行動,還都是捍衛華光居民居住的權益,但後面卻逐漸演變成對集遊權益的抗爭,原因在於有五名聲援華光的學生被以「妨害公務罪」起訴,各叛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全案定讞。

327華光拆遷:2013年3月27日,拆遷的日子的早晨,學生聲援團體坐在地上形成人牆延緩拆除工程,手勾手,向後躺下,後面的人的腳勾著前面人的腰,以不合作為目的。也有人將自己以鐵鍊綁在屋頂上。

424華光拆遷:2013年4月24日,聲援學生以和平的方式在拒馬上插上花朵,數名學生在警方清理現場的過程中被以「妨害公務罪」移送。

2016年6月16日,與政府抗爭三年後,其中五名學生被控鼓動群眾,高等法院以「妨害公務罪」起訴,各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全案定讞。通常民間都會幫忙抗爭起訴者繳交罰金,但其中一人拒絕繳罰金,所以服刑入獄。再後來又有苦行組背著房舍瓦礫和傢俱,王曦主任解釋到,通常會走到苦行這一步都是希望受到更廣的媒體和大眾關注。後又有綠黨王鐘銘也在華光事件被以「妨害公務罪」被捕,入獄服刑三個月。二審後依然堅持訴求,再次以入獄表達自己最後抗爭的意圖。

B. 關廠工人

另一組分析的是關廠工人抗爭案件。

關廠工人的組成最早可以追朔至十六年前的東菱電子、聯福紡織等被惡性關廠勞工所組成的自救會成員,因為雇主惡性官場積欠薪水、資遣費與退休金高達2.4億,勞委會在1997年訂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創業貸款辦法》,從就業安定基金中撥出部分經費行償還。

關廠勞工接受政府以「失業貸款」方式給予協助,但勞工認為這筆錢屬於「代位求償」的性質,政府應該向雇主追討,勞委會卻在2012/6發函追討債款,甚至連同家屬、保證人通通遭到提告。

該組提到,關廠案子一開始的抗爭較為和平,有開記者會,但後來卻有轉變,因為前面的和平訴求都沒有得到回應,只能轉用比較激烈的方式,比如丟雞蛋,或是到立法院前面抗議。2013年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臥軌,2014年台北高等法院判關廠工人勝訴,勞保會當時是民事上的借貸關係,因此關廠工人不需返還借款。交通部於2017年間,對其中10人依違反鐵路法裁罰6000元。10人不服提告抗罰,台北地院行政庭判10人勝訴。交通部再上訴,二審認定10人的臥軌行為,就算具有象徵性言論價值,但實質已經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原處分裁罰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所以2020年10月26日一審判決理由有違誤,廢棄發回更審。臥軌後絕食,絕食後進行協商,轉變法律訴求方式,但抗爭尚未結束。四散在全台各地,所以案件在各地法庭進行訴訟。

四、練習的目的:如果今天你要抗爭,你需要考慮到什麼?

在這場練習中,希望我們都能切身明白在抗爭前需要考慮到的究竟有哪些。訴求、對象、時間、地點、形式、參與者、風險、媒體效果、成本都是需要考慮到的環節。在每一個案子中又會有不同的參與者,有學生、工人團體、居民等,每個團體的訴求方式也會不同,可能會被起訴內容也會不同。以華光為例子,最後被以「妨害公務罪」起訴的都是學生團體,而居民要面臨的卻是被政府以「不當得利」起訴。

A. 如果集遊行動需要事前申請:

a. 申請機關

一般來說的,NGO如果要策劃抗爭行動,會考慮活動的大小再去決定要不要申請集會遊行,因為有時候程度會大到需要警力控管。可是申請程序非常繁瑣,有些警察局的權限可能只能幫忙協調其底下的所屬機關,沒有辦法替申請人向更高層的機關協調或溝通。

台權會的立場是,申請機關應該要再上一個層級,比如內政部,因為警察機關真的有權限上的限制,可是集遊申請又勢必會需要與再上層或其他公務機關打交道做協調。另外,台權會也提出「報備制」:政府不應有權利審核集遊行動內容的可與否,而報備制讓政府成為一個協助的單位,集遊單位可以選擇報備或不報備,後面的權益也不會受影響。這裡就除掉許不許可、合不合法的機制,因為每個人都應該有集會遊行權。

b. 時間

許可申請時間也不能太晚,在釋字718號前,即「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是6天之前必須申請,並且如果規模太大,對方可能會不予受理。是直至釋字718號後才可以緊急申請。

c. 誰作負責人?

集遊申請需要負責人,負責人要先繳保證金,在台北市保證金一次是3萬塊,在結束後如果沒有弄髒、弄壞場地,警察就會將保證金還你。有先例保證金10天後才退還,甚至還有扣留更久的情況,這對周轉不利的負責人會有壓力。

如果是外國人和公務員需要特別注意自己的身份:外國人是不能當集遊負責人的。2013年於台南社區大學當志工的23歲德籍反核青年何丹霖Daniel Helmdach,於2013年3月8日來台搭機遭移民署拒絕入境並遣返,控他以違法參加「611全台反核行動—縣市火車串連造勢活動」,禁止來台3年。但據王曦主任解釋,這位德國少年不過是與反核集遊共同步行,卻被以民法「有害公共秩序和危害國家安全」起訴,並被列在黑名單上。直到2019年政府才發言不限制外國人參加集遊。至於公務員:公務員在法律上是不能組織工會的,因為有違行政中立行為原則,所以以公務員身份參與集遊的壓力也不太一樣。

d. 糾察名冊(人頭名冊)

集遊結束後還需要在最後遞交糾察名冊。可是在陳抗現場是不可能請人先簽連署,因為有時活動規模可能不確定。最後遞交的不過也都是人頭名冊。

e. 禁制區

除了場地文件的申請下面會另外細說,有了以上考量後,接下來要注意的就是「禁制區」,比如總統、行政院、司法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府周邊的所有道路都劃設為「禁制區」。禁制區便是指不得集會、遊行之區域,所以就算申請完許可,王曦主任形容,這些禁制區就像是結界一樣,一但踏進去就觸法了。而台權會認為,禁制區應該完全消除,因為這會讓政府留有自我解釋的空間。

B. 場地同意文件:行政規則、地方自治規則成了一個個跨不過的坎

場地同意書申請常是集遊難以成行或是最後被告的原因,其中牽涉的行政規範太複雜,簡單列舉,就有「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大眾運輸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租作業須知」、「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民法所有權」等等。前三個行政規則巴奈女士都遇過,她從凱達格蘭大道被趕到台大醫院捷運站,又被趕到228公園,而每個地點適用的行政規則都不同,所以她被開了好幾張罰單。

台權會也曾踢過「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的鐵板。去年2018年在高雄為香港人當人頭聲援借用火車站,火車站官員先是互踢皮球,後來又拒絕台權會申請這裡場地的同意文件,無法取得場地同意文件就等同無法向高雄警察申請集遊許可。

場地申請有時是個政府鑽漏洞的工具,如「台北市展演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都是公投護台灣聯盟在2018年03月23日被強制拆除帳篷所遇到的行政規範。公投盟在濟南路搭設帳棚,但是台北市工程局表示,20日開始公投盟就沒有濟南路路權; 而台北市建管處則表示,沒有路權便無法申請帳篷之類的「臨時建物」,因此他們前去拆除違建。而公投盟反抗說,政府拆除他們的帳篷,卻不拆反年改800壯士的帳篷區,明顯標準不一。不過柯文哲後來表示,800壯士陳抗團體的帳篷也須拆除,他們也的確在後來收到拆除通知。

場地公文申請是集遊行動最難跨越的一道坎。再比如說,如果今天抗爭對象是企業老闆,像是永豐餘集團旗下元太科技在韓國作出惡性關廠並解僱員工一案,韓國Hydis工人來台希望陳情,該申請什麼地方陳情?難道要申請在何壽川的家為陳情地區?就算申請了,也是不可能會取得場地公文的。所以警察雖然會說,如果陳情團體有拿到場地公文,他們基本上是不會抓人的,但在現實中,場地公文是非常難申請的。

C.「我依照法源逮補你」

警察常會說「我依照法源逮補你」,但其實大多時候警察根本不曉得那個法源依據究竟是什麼。在陳抗現場的實際現況是,警察會先將人拖走,拖走再翻有什麼法條可以用來起訴,實在是翻不到法源再將人送走,而這根本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行為準則。「依法行政」應該是警察只是純粹執行法的機關,真有法源才依其行事,而非將法條當作參考。而有些法條較為空泛,越空泛的法條就越常被警察拿去當作自己執法的法源,自由解讀。

當然,在這場培訓中,王曦主任也告訴我們,這些警察之所以辦事有時不符合法治社會的程序,是因為警察受的教育體系根本不是從法律的角度培訓他們,他們被培訓的目的不是要作為法治國的執行機關,所以對法源的了解非常粗淺。另外,警察有較為嚴重的學長學弟制。很多長官會開出完全不符合人口比例的績效目標,100倍、800倍,有時候地區人口根本達不到可以構成那樣犯罪率的比率。

最後,為警察提供的心理諮商資源在全球各地本就極其少,在台灣則是根本沒有。警察有類似工會的組織,但卻非正式,而警察職業的文化環境讓他們不可能向長官反應問題。在這樣強大的工作壓力、遭受社會譴責、長官不當的績效訂定,我們便可以理解這間接造就如318學運中,許多警察在網上發極為偏激的言論行為。公家單位當然會撇清說那屬於個人行為,但反觀整個官場文化和培訓目的,這些個別行為有一大部分都是體制造成的。

D. 命令解散權

現在警察舉牌命令解散不若以往,較為固定。因為之前有個中間管理職隨意舉牌,被法院判警察根本沒有有效告知抗爭者,長官應該要正式的授權下屬去執行命令。而台權會認為強制解散應該更為明確規定。

E. 刑罰規定

最後,王曦主任與許多兩公約專家都批判,集會遊行法第29條至第31條有關刑罰之相關規定,是完全不符民主和法治社會的標準的。於具行政法性質之集會遊行法訂定具刑法性質之懲戒規定,雖然現在因上述幾項法規範而遭到判刑的被告較為少見,但依然還是有風險。如第29條規定提到:「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華光案中,被起訴的五位學生,其中林靖豪被指控為首謀,原因是因為當天他穿著背心拿著麥克風。然而實務上首謀與負責人是不同的,首謀很有可能是當場隨便找的,在華光陳抗事件其實有很多人是當天看到訊息才趕去聲援的,所以這樣的規條懲處是不合理的。

王曦主任也解釋,若有好好依循刑法分則中妨害公務罪章之規定,抗爭者是不該輕易被起訴的。但因為條文中之「強暴脅迫」有自由解釋的空間,「妨害公務」這種罪名就變得氾濫,警察會輕易的將拒絕被捕的人以妨害公務罪起訴。台權會甚至有接到各案表示警察會挑釁對方,一但對方被激起激烈反抗就會被以此罪名起訴。

五、怎麼解讀?是象徵性言論自由?還是違法行為?

再來,合法抗爭行為本該是民主社會中言論自由的直接展現,可是究竟怎麼訂定卻也很模糊。比如,在台灣燒國旗是違法的,燒了會有被告的風險,但在美國卻可以被解讀為很典型的象徵性言論自由。

在Hydis工人一案中,第一次他們來台在何壽川住家等住處以三步一跪、剃髮、夜宿、遊行等和平方式陳情。第二次來台開設靈堂陳情,因為其中一位員工上吊自殺死亡。第三次來台在何壽川住所外搭設靈堂,駐點抗議。但後卻遭警方以廢棄物未被清理開罰單的理由驅除他們。這也是出於聲援者包括台權會提出婚喪喜慶是不用申請集遊的,而這點的確也是事實,所以警方只好用別的工具來進行驅逐。這事件也讓我們看見,其實當局若想要強行驅逐集遊者是有許多工具的,可是究竟有沒有依循法源?

再比如說,台灣聲援香港,究竟屬不屬於政治範圍?其實都跟台灣文化怎麼看待這件事有關係,而你是站在什麼樣的立場?

所以如果不依循法源,許多法條就會變得空泛且有自由解讀的空間,才造就「妨害公務罪」、「侮辱公署」、「強制罪」、「公共危險」、「毀損國旗」、「公然侮辱」這些的刑罰罪名濫用的現象。

六、和平與暴力:和平=非暴力?

王曦主任給我們看了幾張圖片,要我們深思,究竟什麼是和平?和平就是非暴力嗎?

當一個巴勒斯坦的小孩朝坦克車丟石頭,你認為這構成暴力嗎?通常我們不會這麼覺得,因為兩方武力值實在懸殊。

但若是晉升成丟漆彈的紅衫軍呢?

再來看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例子:球場上暴投是暴力還是非暴力?有人覺得是,但多數人不覺得。當電玩內容涉及殺人、搶劫等,玩這種電玩是暴力嗎?有人覺得是,但多數人不覺得。乩童起乩,是暴力嗎?有人覺得是,但也有人覺得不是。在2009年古典反同遊行中,訴求行為雖然和平,但他們倡導的內容「婚姻應是一男一女」畢竟不符合所有人相信的價值,甚至可能傷害到其他族群的心理,這種主張,是暴力,還是和平?

而當和平抗爭被漠視時,又該怎麼辦?

Joey Siu,香港反送中的抗爭領袖來到德國媒體進行答辯,其實他在言論中不斷想表達的是:當代議制度失衡,一百萬人、兩百萬人出來陳情都沒有用的時候,這些「多數人」還有什麼選擇?從一開始的丟水瓶、雨傘,警察卻用辣椒水、噴水車回應,甚至還有類似實彈的槍。無故消失的人,雖沒有被證實,但事情到了這種情況,怎麼辦?

七、抗爭防身小練習

最後,我們實際演練了一下,如果參與抗爭,在面對警察的時候我們該注意什麼?

 我與另外兩位學員一起坐在地上,手勾手,還原華光拆遷當時面臨的抗爭手段。通常警察會先想辦法把勾著的手撥開,並且會先挑男性抗爭者下手,因為女性抗爭者通常會等女警來處理,否則很可能會被控性騷擾。

在實際陳抗現場中,有參與過社運的人回顧,警察會反折你的手,讓你非常不舒服。被抓後,警察會將人拖上警備車,然後送到一個非常遠的地方讓你下車,目的是要讓你不能迅速回到陳抗現場。王曦主任提醒我們,在警備車上絕對不要與警察有過多的交談。如果真的被警察三更半夜被放在一個太遠並且不合理的地方,要跟警察說清楚,並跟警察爭取最好的權益。如果情況實在太糟,要跟警察明確表示要找律師。

關於警察所使用的警械其實也頗具爭議,像是束帶綁人,究竟算不算違規?其實在警械條例中,束帶並不是警械,但警察解釋說束帶是警繩的一種,而警繩屬於警械。

王曦主任語重心長地解釋道,警察在受訓時,只被訓練怎麼掏槍,怎麼打中靶心,但究竟怎麼判斷當下的狀況是完全沒有相關的培訓的。所以當時的情況怎麼處理、反應,全取決於當時的指揮者。雖然有流程,但流程根本沒有實質可依循的內容,無法作為情況判斷的依據。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屢次被批評沒有依法源執法,其實是背後有很多制度沒有被關照到。

八、集遊法無法修法的原因

最近一次修法是在2016年,立法委員和警政署有一些共識,而非共識是禁制區和強致執行是否需要修改的更嚴格,但爭議實在太大。當時草案都擬了,但因為爭議所以被擱置,經過幾次朝野協商,雙方都不願讓步,所以依然沒有通過。

九、小結

其實這次培訓中除了讓我們做些實際練習之外,對我來說最令人發人深省的是從這些事件去了解這些看似零散複雜的控告其實背後都有他的立場來源。無論是政府、警察、學生團體、工人團體還是其他民眾,這場培訓也只能告訴我們要怎麼最有效的保護自己,而在真正的抗爭現場中,才是這些角力彼此交戰的場所,誰代表和平,誰代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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