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0/10/20人權小蜜蜂志工培訓:居住權是什麼?

文/台權會志工 高一騰、李蕎兒


「居住權」是什麼?

        你上一次聽到「拆遷」是什麼時候?對你而言,「居住」一詞是什麼意思?一談到「家」,你會聯想到什麼樣的形容詞?你是否曾有搬家的經驗?搬離住所時又有什麼樣的感覺?
        10月份人權小蜜蜂培訓的第二場講座,由台權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進行居住權議題的說明,分別自「非正規住居」與「土地整體開發制度」之角度,探討居住與社會相對應之關係,以及該權利侵害之不合理性。

非正規住居——違章建築

        自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大量人口移入隨之而來的是住宅供給嚴重不足的問題,再加上以台灣作為反攻大陸基地之短期居住概念,許多戰爭移民便在政府的默許下自力建築,違章建築的問題於是乎就此產生。實際探訪這類型的房屋,其戶籍設置之許可、門牌之掛置、乃至水、電之牽引,透過此種政府管制之資源,不難發現過去國家同意其居住與認可之痕跡。事實上,違章建築並非台灣的專利,中南美洲的平民窟便是其中一個例子,其常見於發展中國家,為城市周邊之自營聚落,目前全球約有十分之一之人口仍居住於此類型之處所。

        衡諸台灣的經驗,城市拉力與鄉村土地政策為台灣違建形成的主要原因。自歷史的角度觀之,1949年百萬人口的遷移以及6、70年代中南部人口的北移,移民在公有土地比例高之環境下面臨住宅供給嚴重不足,配合較低之「房價租金比」與興盛之次級房屋市場,皆成了違章建築的背景脈絡。無建商引發之戰後台灣住宅尚未商品化之情形,以及住宅政策長期失靈導致房子數量不足之國際獨特現象,更加劇了自力救濟行動之產生。違章建築作為都市內較可負擔之居住來源,2000年後大拆遷的開始,使得大多數違建居民需面對搬不出去的困境,又因違建之拆除戶數遠大於安置戶數,遭到拆除的居民往往只能選擇搬至其他違建區。

        沒有產權往往是一建築成為非正規住居之主要原因。高雄前鎮新草衙作為全台規模最大的非正規住居,面對此處大量的違章建築,地方政府以「讓售」之方式,使居民得以購買自己居住之原公有地,並且訂定落日條款,限定購買土地的時間,才讓該爭議獲得較妥善之解決。惟端看台北華光社區與紹興社區,恐怕就沒那麼幸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關於土地所有權制度上之落差,造成市有土地違建戶之房屋較有機會獲得保存,而國有土地上之違建戶則需面對司法訴訟之追殺,事實上處分權1之剝奪、占有返還之請求與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往往使得經濟能力較差之當事人蒙受財產與精神上巨大的損失。

        居住一事與社會網絡密切相關,侵害居住權之行為非但影響當事人之身體健康、人際網絡及工作,拆遷現場所面臨之心理壓力,更可能於事後造成當事人之創傷,因而導致日常失序的行為。台權會一直致力於反迫遷之倡議,強調一居住環境所代表社會支持之重要性,反對將之連根拔起之解決方式,進而逐步實現適合居住環境之價值。

兩公約對於居住權亦有相應之規定,以下分述之:

  1. 安全、和平和尊嚴的居住某處之權利2:使人人有家且能據以不斷改善生活,包括租用等形式,同時不論何種形式,所有人都應享有一定程序之使用保障,免於強制驅逐、騷擾等威脅。

  2. 若無重大公益之必要,不得侵犯或限制3:強迫驅逐應推定與公約規定不符,僅有於最例外情形時方才視為正當4。又驅逐行為之執行應符合合理性及比例性之一般原則,僅於法律預先規定之情況下,國家使得干預其住屋5

  3. 適當程序保障,如磋商、知情、法律救濟途徑6:需形成公共利益,國家執行任務前亦需同受影響人誠信之商量7,執行前需充分合理之通知,不得於夜間執行之。

  4. 符合比例原則之情況下,完全補償8

土地整體開發制度

        土地整體開發制度做為政府取得土地之手段,包含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市地重劃等,過程需經行程之計劃、權利重整之審核以及最後之執行,然其實際行政流程冗長,民眾往往於程序中後段方才首次了解到自己土地發生的狀況,無法獲得充分之程序正義,其中之情形又以土地徵收為甚。

        土地徵收分為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一般徵收較無爭議,區段徵收則常被詬病為強制性土地開發合作,其協議架構與聽證形式化、位置選配不公、使居民被迫領取補償金之問題,皆可能使居民承受偌大痛苦,故除按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外,還應審酌該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且其與同意比例無關,避免多數暴力之情況產生。

        桃園航空城都市計劃為台灣史上最大區段徵收案,四千多公頃之佔地當中四分之三為跟人民取得之土地,此一夷平式的土地徵收,究竟是否需要採取區段徵收之方式,有無浮濫徵收之嫌,不無疑問。本文所述可能造成迫遷之土地開發制度,皆存在缺乏公益性與必要性、缺乏程序參與以及缺乏對小地主與無產權者保障之問題。有些迫遷所造成之損失並非金錢賠償可彌補,法律上亦無關於安置計畫之規定,在台灣土地開發制度下,如何補足該區域居民被侵害之權利,值得深思。

後記

        怪手發動的聲音劃破了黑夜的寂靜,緊緊勾著身旁夥伴的雙臂,門外傳來執法人員宣告妨礙公務的聲音,隨後大門被攻破,湧入的是無數雙殘酷的眼睛,無助的望著身旁夥伴一一被抬離,徒留一絲聲嘶力竭後的絕望,以及工程結束後的斷垣殘壁。

        這可能是大多數經歷過迫遷的民眾揮之不去的陰影。非正規住居於台灣之特別居住情況,居住於國有土地上的居民往往必須面對強制執行的下場;台灣現在的土地開發模式,法無明文之安置計畫,亦可能衍生無法補足居民受侵害權利之問題。衡諸國族主義與居住正義之權利競合,權力不對等所導致之知識不對等,亦時常造成當事人之法感情與實務規定不符之現象,究竟如何權衡二者之利害,是當代政府於利益衡量下必須審視的議題。


1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庭總會決議參照

2詳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一般性意見

3詳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一般性意見

4詳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第18號一般性意見

5詳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第14號一般性意見

6詳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一般性意見

7詳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第13號與第14號一般性意見

8詳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一般性意見

參考影片:

我們的島 第699集 當華光散盡 (2013-03-25)

獨立特派員 第523集 (迫遷‧後來-華光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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