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集會遊行權)台權會發言

本文為9/10兩公約審查會議,台權會對「集會遊行」及「集會遊行之教育訓練」應納入國家報告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集會遊行

我們這次看到政府交出關於集會遊行法案件的統計數據,這點值得肯定,但我們也必須說這個統計其實是非常不完整的,因為集會遊行法之外沒有任何其他法條的統計!就例如台權會曾和志工一起進行過近幾年的統計,便發現在集會遊行案件中,刑法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社會秩序維護法這些法規才是更常出現用來移送起訴抗爭者的法律,當然我們理解這樣的統計需要一一去撈、比對內文會比較麻煩,但政府到底有沒有意識到集會遊行法29、31條已經不是最多問題發生的法律這個現象?再例如更前階段驅離的時候,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執行驅離,但更多的是警察內部對於相關勤務的行政規定,並且多半沒有公開讓民眾知道,這些規則又是否真的符合母法所授權的比例原則?外界民眾對這些是一無所知的。甚至最一開始申請集會遊行,路權、帳篷、公園等場地的特別規定,到底對申請者加諸多少限制而這些限制是否真的都符合集遊法的規定?請問警政署是否曾經意識過這個種況?可曾完整盤點過自己內部的行政規則,以及各地各種可能牽涉集會遊行的法令?在沒有其他完整法規的執行狀況下的呈現將無法展現與事實相符的資訊。

承接以上,所以在員警多半依照相關內部行政規則執行他在抗爭現場的狀況之下,到底該如何改善過當執法?這些規則對於個別員警執勤的影響力如何?我們認為政府應該要盤點並且公開所有相關的規定並且提出具體的改善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75點

第351段有關集會遊行權之教育訓練

警政署宣稱所進行的「人權教育訓練」共有13,623人接受培訓,且涵蓋率高達100%,但所謂「人權教育」的範圍非常廣,CEDDAW的性平教育、兒童權利或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教育訓練也是廣義的人權教育,請問警政署這裡所指的人權教育是什麼?

該點次是關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的議題,因此警政署應該回應的是,這一萬三千人是否都有接受完整的以公政公約第21條為專題的教育訓練,以及涵蓋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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