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2/08/05 南方有人系列——我想在__集會遊行,為什麼不行?—高雄市公共空間的集會遊行權

文/台權會南部辦公室實習生 方愉

一、集會遊行法在現代社會的價值

魏培軒(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講座一開始,魏培軒以「集會遊行對台灣民主深化的重要性」破題。台灣解嚴之後,憲法保障了人民的言論自由,但現實中還是鮮少有法律保障集會遊行權。即使網路發達,使大眾得以透過鍵盤發言,社會上的弱勢者還是得透過集會遊行才能發聲,而也只有透過實體的走上街頭,才能對統治者造成有效的施壓。以洪仲丘案舉例,如果當年民眾沒上凱道聲援,就很難感受緊迫的政治氛圍,也難以透過其它管道向政府提出訴求。

二、集會遊行法立法過程與制度修訂

王曦(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王曦解釋集會遊行法的立法、修法歷程。集遊法於1988年施行,但直到2008年,時任台權會副會長的林佳範仍在參加遊行時被起訴。由於當時許多逮捕和驅離的集遊個案,再加上野草莓運動,使當時在野的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承諾修改集遊法,雖然至今還是沒有進展。

集遊法的施行上也有許多問題。王曦比較了台北和高雄的差別,強調在不同縣市在同部憲法下有不同作法,是一件弔詭的事情。舉例來說,當年的拉瓦克抗爭者因「行為舉止激動」而以涉犯妨害公務、傷害罪等理由遭保護管束,所幸此行為最後遭監察院糾正。

王啓川(高雄市政府代表 副秘書長)
本次講座有幸邀請高市府的副秘書長王啓川代表市府出席。王啓川解釋,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是憲法的基本保障。在憲法框架下,經過數次修法跟釋憲,演變出現今的集遊法。其中,釋字445號點出,主管機關可以合憲的審查時間、地點、方式不涉及目的或內容之事項。釋字718號則解釋,「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仍需事先申請許可,並將集遊法的許可申請「2日限制」拿掉。

王啓川表示現行法仍採許可制。警察局是地方主管機關,實務上對集遊申請不做實質審查,只對時間地點進行審核,保護公共秩序。在流程上,需申請該場地所有權人的許可,相關文件取核皆有一定的條件及標準。統計指出,全國核准了31,725件集遊申請,只有千分之三的申請被駁回,顯示政府對於申請集遊是無庸置疑地支持。

楊紫婷(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 法務)
楊紫婷補充,統計數據與現實情況會有出入。當集遊申請者沒辦法提出完整申請資料,如場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在預期無法獲得合法集遊許可的前提下,通常不會選擇繼續進入警局的審核程序。因此,就不計入駁回次數,造成駁回率的呈現數字極低。

三、現今集遊權的問題與改善空間

魏培軒
目前大法官肯認的做法,就是給予內容以外的要素擁有高度立法或行政裁量的空間。換言之,政府能對集遊的地點、時間、形式做高度的管控。政府可以冠冕堂皇的說沒有限制言論自由,但管控公共空間就是變相的管控弱勢者發聲的管道。現行法規下,政府能設置禁制區,如機場、總統府、駁二。但集遊的地點很重要:在特定機關前發聲才能讓政府感受到第一線壓力。

魏培軒補充,德國有一釋憲案,說明法蘭克福機場允許集遊,宣告以往集遊的限制皆違憲。公共設施雖並非為集遊而設,但合理的使用權能保障人民的集遊權。政府必須提出有利證據,才能證明在這些被列為禁制區的場所中進行集會遊行,將使場所喪失功能,否則就是變相的剝奪人民在公共空間的言論自由。

李根政(地球公民基金會 執行長)
地球公民基金會的執行長李根政抗爭經驗豐富,以自身經歷分享大型集會遊行所遇到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就是市府對於公共空間的定義標準不清。舉例來說,2014年響應林義雄絕食的綁黃絲帶行動,在中央公園1號出口的大廣場辦了一場記者會,也許因為當天下大雨而沒被阻礙,但在現今政府規範內,捷運出口附近的公共空間使用範疇還是不清。以2016年的廢核遊行作為另一個例子。當年遊行從愛河出發,走到駁二,當時得到很多社會的支持,但駁二能否成為一個「常態性」表達言論自由的空間,依舊是個備受討論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則是對於政黨及集遊組織者的雙重標準。2019年,地球公民基金會在凹子底公園旁的神農路申請集會遊行時,碰到了公園無法使用的問題:即使場地很開闊、適合作為集遊場地,相關機關就是不批准;反觀基進黨、民進黨卻能在相同的場地辦造勢晚會,恰恰顯示市府的標準不一。

第三個問題反映在公共空間商業化。李根政分享,2017年,為了在勞工公園舉辦廢核反空污遊行,需支付14,400元的費用。集會遊行本應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卻被當成商業活動處理,模糊了公共設施的使用原則。
高市府將空間朝向商業化經營後,應好好思考一個問題:理應是公共空間的場地交給私人經營後,民眾公共空間的使用權是否還存在?舉例來說,2021年的公投宣傳期間,地球公民基金會選擇在光榮碼頭的海音館外,針對核四公投召開記者會,但海音館為行政法人,被館方人員制止行動,膠著許久後,最後只好妥協到外面的人行道開記者會。另一個例子則是地球公民在中鋼總部前面,以「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表達訴求,後續也將場地復原,也同樣被中鋼的人員制止,最後妥協到人行道旁邊開記者會。

王曦
王曦進一步比較了台北與高雄的狀況。集遊法實施以來皆要備齊場地所有人的同意文件,才能接續申請集會遊行許可。然而,有些申請人「交不出」同意文件。第一個例子是2018年台北市政府以「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的第11條:「依法從事競選活動或舉辦合法集會遊行而須搭建臨時性建築物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認定立法院周邊的集會未經許可架設帳篷,因此把所有的帳篷拆除。

第二個例子,台權會南部辦公室在2019年時,申請在高雄車站舉行聲援反送中集會,然而高雄車站、高雄運務段、鐵路局之間互相說對方才是主管機關,最後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中「婚喪喜慶、政治性、政黨(如選舉、政治性演講、造勢等)等活動或其他足以影響旅客出入、營運設施安全、本局形象及周邊環境安寧之活動,不予出借。」為由,無法取得場地許可,最終被警局駁回申請。但是在台北,倡議團體在台北車站舉辦集會時,從沒因上述行政規則被駁回。

王曦指出,如同先前地球公民基金會的經驗,高雄許多區域都被商業化,造成一個現象:土地使用許可都要「用錢換」,但這些需發聲的社會邊緣人通常沒有足夠的金源。但依照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及集遊結社權,如果一個地方具有公共空間的地位,那它也相對的應有保障公共言論自由的功能。他表示,地方政府應重新檢視並修改地方自治法規中,與集遊法規、公政公約相抵觸的條文,這是地方政府能做、也應做的重要工作。

王啓川
王啓川回應,公共空間有其使用的目的,相關機關的場地有使用管理規則,皆公開在網站上。王啓川解釋,公務人員較小心是因不希望破壞場地,但大原則都同意,只要不違背法令、公序良俗、行政中立、公共危險即可。

回到常提到的駁二,雖然是委外經營,但相關場地的管束還是文化局來做掌管,也需要公共經費支撐。所以有些場地高市府用行政法人方式經營,但依賴著商業設施的收入。公設使用的大前提是不影響原本的使用方式,因此還是需要個案申請同意書,而有些場地出借也因規費法的規定要收錢。關於中央的部分他們無法給集遊申請任何保證,但歸屬市政府管轄的他們都支持。

Q&A時段:

  1. 人民申請場地使用時,實際上是行政法人的主管機關進行許可嗎?高雄現在有哪些類型的行政法人?都是文化局主管嗎?

    王啓川:是的,如高雄流形音樂中心,基本上還是由文化局核准,並不會轉嫁到商業單位。將來如有申請,會照這個方向處理。高雄目前的行政法人有以下: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衛武營、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以藝文類為主。
     

  2. 審核集遊個案的四大面向是什麼?這些怎麼判斷?

    王啓川:在審核集遊個案時,總共考慮四個面向:公共空間、行政中立、公序良俗、意識形態。原則准許,例外駁回。行政中立法寫得很明確,禁止特定團體、政黨或個人(並未解釋「特定」意指哪些群體)。

    魏培軒:法院當然是一個明確的法律詮釋者,第二則是公民社會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共同判斷。人民需要時間累積案例,才能進而形成對於相關判決的反應,因此,僅僅仰賴立法者很難有立竿見影的成效,但希望政府盡可能開放、盡可能保障言論自由。舉例來說,2008年廢除集會遊行法的送終行動,形式上是喪禮,是為了反諷集遊法規定婚喪喜慶不被限制,但這場活動成喪禮實際上卻有參與者被起訴,顯見規範空間很看人解釋。例如:如果今天有人在總統府前辦葬禮但大喊「蔡英文下台」,這樣要歸類為集遊嗎?

    另外一個規則為禁止政治性活動,但這就好比在公園打太極拳沒問題,但法輪大法好身為同類活動,卻被貼上雙重標準。在這樣的制度下,政府喜歡的就將活動標籤為單純的,不喜歡的就歸類為政治型活動。

    王曦:抗爭者與執法者發生衝突時,台北的警局因為接觸經驗比較多,比較了解如何跟團體交涉協調。由此可見,協調是可以達到維持秩序的目的。高雄作為一個人權都市,當人們開始行使集遊權,練習一定可以改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協調。

    集遊法歷經幾次修法討論,但進度不佳。2016年曾討論過報備制,結論是有時間衝突時,協調不成後抽籤,交給機率決定。保護人身安全是應該的,但不應害怕衝突就避免所有的溝通可能。如果遊行當天真有人失控,就應依法逮捕,但不能因為有人失控就限制群體的權利。

    公共場域不能集會遊行最常見的理由是「公共設施有它最主要的公用」,那要如何才能成功申請公共空間的使用權?

    魏培軒:這樣的說法在特定情境下是合理的,例如:馬路的主要用途為交通,但並沒有專為集會遊行使用的公共空間。反觀日本有設立公民活動中心,但空間容量僅有150人,對集遊也不利的。準則應該改成:只要沒有影響到公共空間原本的用途,政府就應該准核。

    王曦:政府也曾嘗試設置專為集遊的區域,台北市有做過,但民眾反應不佳,例如:現在原住民的抗爭也長期被驅趕,還說要給肥皂箱插牌「言論自由區」。有被限制住的自由不叫自由。
     

  3. 公共空間使用有哪些收費的規定?場地費的問題市府可不可以補助?

    李根政:公共空間作非營利使用,表達言論自由,跟商業使用應該要有所區別。2011年的活動沒有收場地費,因為當時的活動被認定具有公益性,但後來卻開始收費了。去年地球公民基金會本想在駁二辦公益性質的市集,但收費並無差別,導致公益活動永遠沒有機會去駁二那樣的舞台。駁二同樣是納稅人經營出來的,最後卻只限有錢人能用。另外,這不完全是今天的課題,不過原先政府管理的空間轉變為商業化、法人化,這些除了集遊需求,也可能有公益使用需求,顯然還是需要有不同的標準。

    王啓川:場地費的補助會帶回去市府了解。
     

  4. 外國人集遊保障,在台灣有什麼方式可以幫助外國人?

    魏培軒:外國人在台灣沒有基本人權。我們在幾次國際審查,一直被批評外國人的人權保障不徹底。如凱道反核遊行,福島的日本居民被移民署遣返回國。不過現行制度上,並沒有政治集會的相關簽證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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