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與促轉會應認清的兩個事實(沈伯洋)

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

由於日前張天欽內部會議錄音外流的事件,使得轉型正義的路蒙上了陰影,而兩方的論述在選舉操作下,也已經脫離了轉型正義原本應有的討論,再次地使台灣的法治國之路變成無意義的口水戰。

在風雨飄搖之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對其運作必須認清兩個現實,才有可能讓台灣穩健地走上法治的道路,第一、促進轉型正義本來就是政治工程,第二、促進轉型正義不可以是沒有節制的政治工程。

轉型正義仍要節制

關於第一點,轉型正義本身的要求就是對過去的政體做出反省。在台灣,由於該政體仍繼續存在,因此轉型正義本身就具備高度政治性。國民黨當然做過正確的事情,但是針對過去黨國的犯罪,包含對異議人士的濫權逮捕、非法拘禁、刑求及不公正審判,都是促轉會責無旁貸之事。 

甚至更進一步,在過往的錯誤體制下,民進黨為何還時常維持著過去的錯誤,都是獨立的促轉會所需要努力的目標。 

然而,這些事情的困難之處在於,在過去的體制之下,公部門中很多人是自願成為犯罪的共同體,但也很多人是不情願,甚至被逼著成為共犯的一份子。針對這些曾經的加害者,是否合適繼續留在公部門(政壇),就是「除垢」所需要進行討論的事宜。 

針對除垢一事怎麼進行,有很多種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要怎麼認定共犯的涉案程度,以及原本法律的共犯╱間接正犯原則要適用到什麼地步,還有最後的責任如何分層次。不管是促轉會的調查還是法官的認定,都需要台灣自己的在地化標準。在這些問題沒有被回答以前,除垢在外型上一定就是政治鬥爭。 

在政治幾乎快要變成髒字的時代,除垢如何進行就變得特別重要,也因此,轉型正義不可以是沒有節制的政治工程。要節制這個權力,就是要有完善的法律工程,以及人民對此法治的認知。 

目前除垢並沒有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裡面。第4條的「規劃人事清查處置」並不是除垢,第6條的「追究」也沒有包含相關辦法。行政法規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都沒有告訴我們要不要除垢,或者怎麼除垢。 

如果真的要除垢,要對加害者追究責任,很抱歉,法律依據要先有。促轉會必須先把除垢的法案提出,並由立法委員審核通過,方能開始除垢的工作,而這個法案的內容,也必須由全民用放大鏡檢視。也唯有法令的授權,這個政治工程才有依據。否則,除垢淪為政治的打手,原本就是可預見之事。 

法律明確授權就做

若如此,促轉會的責任,不就是應該好好地討論除垢相關法案該如何提出嗎?如果只是要討論除垢法案的構想,那道歉是在道哪個部分呢?如果只是內部討論除垢的方式,又有什麼好「爆料」、然後說「這樣的轉型正義我不要」呢?

說穿了,就是我們對於法治和轉型正義的理解不夠,不只是促轉會沒有認清自己的角色,是連我們大家都沒有認清他們的角色,也才會在最後,聽到爆料就以為有什麼驚天動地之事,看到道歉就心中感到爽快,結果最後,還是沒搞清楚促轉會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連最簡單的「促轉會應該要擬定相關辦法並提案」的責任都忘記了。

如果沒有法律授權,就不要做;但是如果有法律明確授權,就應該要做,而且不用看時機做,否則,台灣一天到晚在選舉,除垢要等到亡國再做嗎?在促轉會回歸正軌的同時,更需要的是人民對法治正確的理解,以及對促轉會工作持續地監督與批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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