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部長 打人警察找到沒

本文刊登於 2017年06月26日 蘋果日報論壇

3年前324在行政院,有位手持警棍、頭戴白色鋼盔的男性制服警察,他在同事們以警盾護衛下,忽然衝向手無寸鐵、非暴力抗爭的群眾中,他抿嘴吸氣,欲以警棍用力敲打已高舉雙手的人民。這個明顯不當使用武力、充滿暴力意象的畫面,被拍成全民都在瘋找打人警察的照片,但政府回應始終「查無此人」。反觀深受中國政府控制的香港,在佔中雨傘革命期間攻擊港民的7位港警,全都被快速找到,並在司法審理後全部被判入獄兩年。

在626國際反酷刑日這天,我們不禁要問民進黨執政下的葉俊榮部長,究竟當年這位不當使用武力的員警,及當時更多不當使用水砲車的公務員們,他們公然對和平集會的人民,犯下意圖致人傷害甚至可能死亡之酷刑虐待的行為,明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之酷刑對待,以及犯下《反酷刑公約》所定義之酷刑罪。請問部長,打人警察何時才能找到?並像香港司法一樣,追究其應得的責任?再敢問部長,打人警察有靠山神隱三年,究竟被警察打的人民,又能找誰當靠山?

國際反酷刑日是紀念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正式生效的日子,此聯合國核心公約之基礎,是奠基在《公政公約》第七條反酷刑、及第十條自由被剝奪者之人道處遇的基礎上。前者禁止酷刑作為締約國的消極義務,不僅要求在所有法律體制上禁絕任何酷刑、並應立法確立公務人員行使酷刑「作為獨立的犯罪類型及適當的刑罰」,且依據《反酷刑公約》的任擇議定書,更要建立獨立的外部監督機制,來積極防免與處理任何的酷刑,尤其範圍包括監獄、看守所、矯正學校、收容所、精神醫療機構、校園、兒少安置等任何可能剝奪人身自由的處所。

至於後者,締約國政府更有積極保護人權的義務,必須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促進自由被剝奪者獲得人道待遇、維護其人性尊嚴。除此之外,公約更確立國際社會應遵守「不遣返原則」,確保任何被遣返的人,不會遭受任何酷刑與不人道的對待,立法院已初審通過的難民法草案,就有納入這項重要的原則。

大言不慚酷刑絕跡

諷刺的是,台灣政府代表曾在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時大言不慚「酷刑已在台灣絕跡,我們沒有刑求的問題」,反遭前反酷刑特別報告員Nowak教授質疑難道台灣警察都是天使?直言不可能有國家毫無酷刑發生,Nowak教授並指出當警察在面對抗爭群眾時,過度地使用暴力,就涉及違反「禁止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這項連在戒嚴或緊急狀態下都不得踰越的強行國際法。

其實不用到外國人不相信,只要在街上隨便問一個路人相不相信「酷刑已在台灣絕跡」,十之八九都不會相信,因為洪仲丘案早已深刻烙印在台灣人民的記憶裡,我們更不可以忘記江國慶案、盧正案、蘇建和三人案、徐自強案、乃至還在進行中的邱和順案、鄭性澤案,因為這些考驗台灣司法的案件,其共通性就是刑求與不正自白。

酷刑不僅發生在個案,也可以是制度性的。今年2月高等法院抗字第100號的判決,法官指摘法務部矯正署規定「所有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男性收容人為1000元,女性收容人為1200元」,根本無法反映物價水準,就是造成當事人難以維持在監基本人道生活甚至拖累家人經濟的酷刑。此一判決也呼應了高雄大寮監獄6位挾持典獄長之受刑人的訴求,及監察院後來所做成的調查報告。

事實上,酷刑總發生在社會看不見或不願見的陰暗角落,怎可能絕跡。兩公約的兩次國際審查一再建議台灣政府應盡快接受《反酷刑公約》的義務,內政部也早已完成施行法草案,請問部長,若政府無能找出打人警察,至少應盡快通過《反酷刑公約施行法》,給人民當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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