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的警察刑求罪 不用追訴嗎

(本文刊登於2017/11/25蘋果日報論壇

鄭性澤歷經15年的司法冤情與死刑待決,在眾人與社團的強力救援下,終於在2016年台中高分檢破天荒為被告聲請再審,這不僅紮實地擋下隨時可能來自法務部長的死刑執行令,更因此釋放鄭性澤,自由的空氣得來不易。2017年10月26日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直到11月21日檢方認為家屬請求上訴無理由,此刻鄭性澤才真正無罪定讞,成為真正的洗冤自由人。但冤案結局不應停在這裡,因為當年刑求鄭性澤,造成他15年來如同跳針唱盤的台中豐原分局刑事組警察們,總該給個交代吧?

這次警察刑求鄭性澤,是法官認證的!判決書關鍵地以案發當日鄭性澤在豐原醫院期間並無左眼瘀血浮腫,但卻在豐原分局警察借提訊問後,才出現新傷,法官因而認定,雖然鄭性澤陳述他被蒙眼灌水與電擊陰莖,「依現有證據,難以查證實際進行不法取供的人,但這點不影響被告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的認定。」而既然法官都認為鄭性澤被刑求取供,難道施加刑求之公務員,不用被追究責任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月19日才剛盛大舉辦完「杜絕酷刑!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研討會」,會中也宣誓要「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事實上,如果要完全杜絕酷刑,最佳的實踐是消除酷刑加害者免責的現象,才有可能真正禁絕酷刑的發生。主推反酷刑公約的內政部及自詡為國家級防範酷刑機構的監察院,如果在鄭性澤案的刑求部分不聞不問,沒人會相信研討會當天的宣誓是玩真的!

當然官方與檢方可能會主張反酷刑公約甚至都還沒有通過,但請不要忘了,兩公約早已是國內法,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就是官方與檢方現成可用的法律依據,藉以追究刑求加害者的相關責任。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7號和第20號一般性意見,也指出締約國有責任建立有效的刑求被害者之救濟管道,並迅速進行公正調查。

退萬步言,就算我們都不談國際公約,還有《刑法》第125條有關「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及「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的公務員罪行,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刑法》追訴時效的規定,犯此罪者有20年的追訴期,因此檢察官仍可在追訴時效內,積極偵辦當年台中豐原分局刑事組究竟有多少人參與鄭性澤的刑求與酷刑虐待。

鄭性澤無罪確定前,有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到法院抗議,認為無罪判決影響員警士氣,要求還給警察公平正義。而無罪確定後,被害者家屬蘇憲丕之子無奈地問:「誰給我們道歉?」或許答案已呼之欲出,正是當年蘇憲丕的同事們,必須為他們刑求鄭性澤的惡行,來給家屬道歉!唯有少數的刑求加害者被追究相關的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才能還給「所有」拒絕刑求的警察公平正義,不僅蘇憲丕的兒子會以父親身為警察為榮,社會也會以警察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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