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應依人權公約重啟鄭性澤案

本文刊登於2015年11月23日自由時報的自由共和國

公民社會正極力救援鄭性澤案,但當前陷入低迷困局,不管嘗試何種救濟管道皆碰壁,不論就證據的重新審酌,或再審法官應迴避未迴避,始終無法喚起司法重啟鄭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人權公約》已具國內法效力,當司法在審酌鄭案的救濟程序時,應適用公約所揭示之禁止酷刑、公正審判權來啟動再審,否則形同瀆職。

筆者所談並非台灣未批准的有關個人申訴的《任擇議定書》,基於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也不可能受理鄭案。但《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各級政府機關,在適用公約規定時應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此之解釋包含「一般性意見」、各締約國定期接受公約審查後的「總結意見」,及依《議定書》所產出的申訴判決。聯合國可不理我國,但我政府依法應參照上訴各聯合國解釋,適切落實公約保障人權。

聯合國第2120/2011號有關Kovaleva和Kozyar控告白俄羅斯政府的申訴,即台灣司法機關應參照之重要判例,尤其在2009年《施行法》通過後,當審理鄭案歷次救濟程序時不可忽視。該案當事人Vladislav Kovalev其實是已死刑定讞等待執行的白俄公民,申訴人Kovaleva和Kozyar分別為其母和兄,他們依《議定書》規定向聯合國喊冤,控訴白俄政府侵害他們仨多項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如生命權、禁止酷刑、人身自由、宗教自由、及公正審判等權。

K案事涉據稱長達11年的多起恐怖活動,他於2011年4月11日地鐵攻擊案中遭逮,直到9月才首次見到法官,最高法院迅速在11月30日判死刑定讞不得上訴。K和鄭性澤一樣,在羈押時遭受國安單位莫大的身心壓力,最終做成有罪自白,且成為審理期間唯一定罪的證據,雖另有一影像物證,但片中根本沒有K,不成證據。再者,白俄警方宣稱K的傷是逮捕過程所造成,但事實上K當時正熟睡,警方根本無需使用武力。如同救援鄭案時最常引用的「刑求煙燻妝」,K的家人也以K遭逮捕時所拍照片與媒體影像根本無傷,證明K在羈押的5個多月裡,遭受嚴重的刑求。

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只要有酷刑申訴,締約國就應迅速展開公正調查確認相關單位有無對K施加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身心傷害,以取得對其不利的自白認罪。由於白俄政府始終未就酷刑部份進行調查,因此委員會認定白俄政府侵害了K在公政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及第14條「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所應享有的權利。

鄭性澤因捲入KTV殺警案而成待執行之死囚,案發時無疑引起警界憤怒與媒體焦點,警媒早在偵查時就帶著偏見預判鄭有罪。即便2010年救援行動已發現諸多疑點,媒體名嘴仍帶著偏頗觀點進行評論。台灣「媒體審判」相當嚴重,也獲2013年10位聯合國人權委員高度關注,並在完成台灣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後,指陳媒體審判嚴重違反公約關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同樣地,K案從拘禁到審理期間,出庭時都被關在鐵籠,多位官員公開指稱他有罪,新聞媒體亦向公眾揭露初步偵查材料,輕易讓公眾認定K有罪。人權事務委員會毫不遲疑認定白俄政府違反公約規定。

白俄最高法院雖宣判K案不得上訴,但K仍嘗試訴諸「監督復查機制」進行救濟未果,這與鄭案面臨類似困境。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該機制只是例外上訴手段,僅取決於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且復查時僅限法律問題,卻不允許就事實證據進行任何復查。委員會因此認定白俄有義務依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就證據是否充足並依法律進行實質復查,所以委員會對K案無法再行上訴,認為不符合公約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此一見解,進一步呼應台灣救援鄭案應徹底檢討改革當前再審制度的呼聲。

K案雖成功使聯合國作成締約國違反公約的判決,但為時已晚。儘管委員會受理此案後連續對白俄政府發佈四次停止執行死刑之要求,但政府仍在最後一次要求的四天後,對K執行死刑,且跟台灣一樣是在家屬不知情下秘密執行,白俄政府甚至在執行後拒絕交還K遺體給家屬進行宗教儀式之安葬。

比諸K案之遺憾,鄭案仍有機會依公約規定,還給鄭性澤公正審判的機會!假若聯合國受理鄭案之申訴,基於和第2120/2011號同樣理由,也會判決台灣政府嚴重侵害多項公約條文。回過頭講,台灣政府原本就應遵守兩公約及相關解釋,重新實質審理鄭案,莫讓白俄Kovalev案悲劇發生在台灣土地上,曾宣誓捍衛司法尊嚴的法官們,請莫讓司法蒙羞。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