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漂浮在空中的人權地板

本文 刊登於 2017/04/26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從2009年馬英九政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到2017年甫上任的蔡英文政府,台灣政府已依據施行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了兩次幾乎符合聯合國審查國家報告程序的國際審查會議,而受邀來台對政府進行兩公約人權總體檢的國際審查委員們,也已分別在2013年及2017年正式公佈其審查結果,也就是所謂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文件,初次審查總共有81點意見與建議[1],今年初的第二次審查結果則總共有78點[2]

當審查委員們在1月20日公佈其第二次審查的成績單之後,蔡英文總統隨即宴請委員們,並表示「政府有計畫的把兩公約的條文落實在國內法當中,兩公約精神的推動,將會是人權標準的地板,而不是天花板。」但自從公佈第二次總結意見至今已三過月,相關政府部門對於如何落實這些結論性意見,仍毫無動靜,而我們也看到蔡政府對原住民族的道歉,已被凱道前抗議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的族人們批評成是場騙局,另外包括南鐵、三重大同南路、大觀社區、快樂山部落、長安西路都更案,各地的迫遷威脅一直都沒有停過。蔡總統自以為的「人權地板」,對於仍遭受到人權侵害威脅的人民,實際上是片根本搆不到也無感的天花板。

但我們在這裡爭人權到底是地板還是天花板,也只是在跟嘴上人權的政府官員們玩文字遊戲,重要的是,應好好檢視國際審查委員們所給的這兩次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究竟從2013年到2017年之間,台灣政府「依公約行政」進行了多少的人權改革?而這些人權公約施行法與國家報告的審查制度,到底對台灣的人權情況有沒有幫助?而公民社會與許多運用人權公約倡議的非政府組織,公約真的對運動有幫助嗎?

兩公約人權大不走?!

或許讓我們先粗略地盤點一下2013年與2017年這二次審查總結意見的數字。雖然我們都說初次審查共有81點,今年的第二次審查共有78點,但如果我們扣掉這兩份文件開頭的緒論以及結尾的後續行動之點次,其實文件中有指出具體議題的點次,2013年只有73點次涵蓋44項人權議題,2017年的則只有69點但卻涵蓋了46個具體議題。

而如果我們再分析比較這兩份文件具體的文字與論述,就可依該議題在台灣實況的進展程度,大致區分出以下六種類型:「有進展」、「進展有限但審查委員高度憂心」、「毫無進展,審查委員重申建議」、「審查委員重申並增加建議強度」、「審查委員第二次審查不再提及」、「初次審查未提但第二次新提出的議題」等六大類型,藉以判斷2013年至2017年台灣的兩公約人權,到底是「大步走」,還是「大不走」?

若我們再依具體議題數量來統計這些類型,其中「有進展」的議題只有4題,「進展有限但審查委員高度憂心」的議題有2題,「毫無進展,審查委員重申建議」的議題高達23題,「審查委員重申並增加建議強度」的議題有10題,「審查委員第二次審查不再提及」的議題共有14題,最後「初次審查未提但第二次新提出的議題」則有11題。

2017 0116 兩公約國際專家審查總體而言,我們可以非常明確地說,台灣政府這四年來在落實兩公約的進展幅度非常低落,只有4項議題有具體進展、即便有2題具微幅進展,但審查委員仍非常擔憂政府的表現只是假象,而決大多數的人權議題,不但毫無進展,審查委員甚至必須提高建議的強度,來敦促台灣政府必須立即改革。

而我們也必須指出,在審查委員2017年不再提出的這14題,不代表問題已經解決,許多情況並沒有改善,甚至這四年來,審查委員又多提出11項新的人權議題。究竟台灣的人權是「大步走」還是「大不走」,其實對每天生活在底層社會的人們,答案早已非常清楚,若我們再透過兩公約這兩份總結意見與建議的分析,就更加印驗人們高度不滿政府人權施政的感受。以下,且讓我們具體說明上述六大類型的議題內容為何。

四年來僅有的四項具體進展

首先, 且讓我們帶著一點正能量,來看看政府落實兩公約的這些年來,在那些方面有具體的進展。台灣政府這四年間又通過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這兩部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的施行法,因此審查委員趁著這個勢頭建議台灣政府「接受剩餘的三個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但令人遺憾的是,2013年審查委員就有提醒台灣政府落實早已被遺忘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但這次審查就沒有特別提到,事實上,政府這四年來在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方面幾乎看不到任何作為。

人身自由也是少數有進展的議題,審查委員們認為包括提審法修法擴大適用範圍、大法官在708號解釋與710號解釋、以及後續入出國極移民法的修法,都比2013年初次審查時有相對的進展,並表示「任何被拘禁者,皆有權獲得關於拘禁之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比例原則等即時司法審查」。但審查委員也有提到,因為仍有相對多數的尋求庇護者的個案被移民署收容,因此建議由政府資助的法扶基金會,也應該協助不具合法身份的尋求庇護者。

外籍愛滋感染者會被驅除出境與其停、居留的議題,是極少數因為2013年兩公約審查後,立法院修法取消此一侵害人權制度的議題。再者,審查委員在司法人權的部份,有看到政府修法讓許多刑事案件在極短的時間內終結,讓刑事案件「不得無故稽延」的情況有所提昇,委員們對此表示滿意。

除了上述四項有所進展的議題之外,人權教育與訓練、及司法很少適用兩公約這兩項議題,審查委員在總結意見中特別提到他們看到台灣政府相關部會的努力,但卻難以看到具體的進展,因此要求政府在第三次國家報告中務必說明人權教育的進展,以及要求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兩公約一切的權利,尤其是經社文公約的權利,「在法院又直接且平等的適用性及可訴性」。

政府是人權地板上巨大的高牆

與其說人權是地板,不如說政府是巨大的高牆,怎麼推都不動,怎麼翻都越不過的人權障礙,以下這23題即為明證。在較整體與結構性的議題中,審查委員要求台灣政府建立一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其建議的語言從「政府應訂出確切時間表」變成「應立即成立」。在企業人權責任的議題,則重申政府應該採取有拘束力的法規。審查委員在轉型正義議題,兩次都強調真相的重要性,並指出「政府應允許受害者與研究人員取得已封存的資料」,但第二次審查時卻已不再提到賠償權以及也應重視受害者在社會與心理層面的復原。

在性別議題方面約有6題無進展,比如審查委員重申2013年有關通姦罪違反隱私權的建議,批評政府以民意對於通姦除罪沒有共識為由拒絕改革,並表示此罪對於女性造成極負面的影響。比如,審查委員建議政府應提升性平處之層級強化性別主流化的政策。比如立法院至今尚未通過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的修正,因此審查委員重申男女結婚年齡應一致的建議。比如在性教育,審查委員在初次審查時有提到未成年女性懷孕與相關性教育的議題,而這一題在第二次審查的第48點被延續討論,委員們高度關切青少年的高性病案例數字,建議政府應加強性教育並擴大各層面人士的參與。

而原本初次審查被放在公政公約家庭權有關家庭暴力防治的議題,這次被拉到前面結構性的議題進行討論,審查委員肯定政府有研究親密伴侶暴力的普遍程度,但仍然重申政府應該對於相關家庭暴力防治的措施進行評估,並應該採用跨學科與跨部門的方法來發展一套全面的可以解決家庭暴力的計畫。最後值得一題的是,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台灣社會正在進行激辯,儘管反同婚者在審查期間一再地發言主張他們的反動訴求,但專家們仍以非常堅定地態度表示:「樂見台灣政府已經在採取行動計畫讓同性婚姻合法化,並表示一旦成功,台灣將是亞太地區對抗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的先鋒!」

在司法人權方面約有3題無進展,首先是台灣極度爭議的廢除死刑的議題,審查委員對於台灣政府「近年來執行死刑的數量仍和過去無異。政府持續以絕大多數民眾支持死刑的民意為由,保留死刑」,深感遺憾。並敦促蔡英文總統即刻暫停死刑!

在有關審前羈押的合理期間限制,刑事妥速審判法從初次審查到第二次審查期間,都沒有任何修法動作,審查委員也了解台灣實務上審前羈押很少超過五年,但仍認為五年也談不上公約所謂的「合理期間」,仍然太長,並指出問題出在檢察官不斷上訴,以及高等法院不斷發回重審的情況。委員認為台灣政府不應該僅因為被指控具有犯罪嫌疑重大就進行審查羈押,而應該在同時具有其他理由時才可以羈押,包括被認定有逃亡之虞、湮滅證據之虞、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者,才可以進行審前羈押。以及如果有超長的羈押的案件,則應該提供適當的補償。

另外關於刑事司法救濟的部份,刑法376條與刑法388條的修法建議至今仍無進展,導致專家迫切地呼籲立法院應立即修法,讓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被判有罪的被告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法院,以及讓上訴到第三審的被告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權利。

從2013年到2017年,審查委員至少提到6個政府應修法而未修法的無進展,包括在關於刑法中加入酷刑罪、以及必須由獨立客觀機構進行調查的議題,四年來這項建議迄今都尚未執行,審查委員對此表示非常遺憾,並再次確認這項建議的重要性。關於在不遣返原則與難民法的議題,專家表示雖然政府相關單位有做出部份努力,但對於難民法沒有通過還是非常遺憾。曾經在台灣吵得沸沸揚揚的「媒體壟斷」的議題,審查委員也認為「媒體集中」可能威脅言論自由,並注意到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研擬之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但這部法案立法院尚未通過。

在有關鼓吹民族種族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歧視的議題,雖然政府有一些法案,但都尚未通過,因此專家重申2013年的建議,認為刑法應納入特定條款以禁止這些歧視與仇恨的言論。審查委員在外籍移工的議題,亦指出外籍家事勞工仍未受到勞基法的保障,政府遲遲沒有進展,呼籲政府應立即排除障礙通過《家事勞工保障法》,並要求政府下次國家報告中說明立法進度及對外籍移工的人權影響。

最後,連國家報告都認為集遊法違反公約的議題,雖然新上任的民進黨政府有意推動《集會遊行保障法》,但因為有關命令解散與禁制區的條文,民進黨籍部份立委轉變立場不肯退讓,因此遭到公民社會團體極力的阻檔,至今該法尚未在立法院通過。所以,審查委員重申並呼籲立法院應依照公約進行必要的修正。

除了上述應立即修法的議題之外,台灣政府至少有下述5項政策面,同樣沒有進展。其中審查委員措辭最強烈的是關於監所人權的議題,委員在第67點以很強烈的口吻表示,「台灣是一個高度發展的國家,但竟然以人力資源有限作為監獄環境如此不人道的藉口,這是無法接受的。」因此他們再次重申超收與所衍生的人權侵害並沒有改善,並指出關鍵的改革措施不是蓋新的監獄,而是應該從政策上,放寬嚴苛的施用毒品的政策、也應該放寬審前交保與假釋的規定,並應研擬其他非羈押的替代方式。在關於監所醫療的部份,委員也重申2013的建議,相關業務應移交衛生福利部負責。

而關於通訊監察違反隱私權的部份,委員肯定政府有提供法院核准警政單位電話監聽的統計數量字,但關於情報機關的監聽,因為這類通訊監察根本不用法院核准,因此專家對此表示高度的關切。

在關於原住民族各項基本人權遭到嚴重侵害的部份,儘管我們看到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8月時有公開對原住民族進行「道歉」,但2017年初卻因《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爭議,引發許多族人的抗爭,截至筆者為文至今,反對此一劃設辦法的族人們仍在凱道上長期抗爭,蔡政府仍不願解決爭端,「道歉」被認為是場騙局。

因此包括結論性意見中有提到的,落實原基法、認定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以及任何開發計畫都必須取得原住民族的同意等等政策,原住民族都還在線上鬥爭,就以日前經濟部在礦業法修法前夕火速通過亞泥的礦權,而未在重新核發採礦許可的階段落實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就是明證。最後,在關於蘭嶼核廢料遷出的議題,審查委員提到經濟部在此事停滯不前,並強調核廢料存放地點的決定不得損害任何原住民部份的權利,而這一題在第二次審查也被移在健康權的範疇底下討論。

民間報告影響審查委員提高建議強度

除了重申2013年的建議之外,審查委員在下述的10個議題,更將建議的層次拉高,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審查委員大量參採民間影子報告的論述與建議,並將這些政策建議反映在這次結論性意見中。最明顯的莫過於居住權的各項議題,這一題的點次所佔比例最高,高達10個點次,是審查委員非常關切的重要議題。而其中第37點格外重要,因為專家們直接指出炒房、市場機制、以及政府誤解財產權優於居住權是核心問題,並建議台灣政府必須建立資料正確的居住權資料庫,接下來專家從法制面指出全台各地都有居民面臨迫遷的問題,因此在第39 點委員又建議政府在制定國家迫遷、安置與重建法之前,應暫停所有形式的迫遷。並在第42點提到所有不是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的法規,都應修法以符合公約。

總統蔡英文曾說,「兩公約是台灣人權的地板而非天花板。」但包括大觀事件在內,迫遷依舊不斷。

在居住權的政策面,委員也建議政府應制定總體性的國家住房與土地政策。另外,委員也延續2013年初次審查時對於非正規住區居民面臨迫遷議題的關切,重申此議題並在第41點提到許多面臨民事訴訟威脅的個案,建議政府應仔細審查以民事訴訟驅離人民的作法,並應採取符合人權標準的作法。

至於其他強化建議的議題,都跟制度下易受傷害的族群有關,包括女性、多元性別者、身心障礙者、遊民、以及平埔族有關,因此委員在有關平等與零歧視的議題中,初次審查時的重點只有放在性別平等,但這一次則擴大打擊面,提到台灣仍缺乏全面性的反歧視法律,因此建議應實施全面性的反歧視法,範圍包括:任何形式的直接與間接歧視、對公部門有約束力的積極義務、保障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以及實質的平等。

在關於多元性別認同者的人權,委員初次審查時著重在校園、教材、醫院與大眾媒體的部份,但這次審查委員先是肯定教務部有相關的政策,但認為LGBTI在生活上還是有遭到歧視的情況,因此建議政府要在各個層面持續加強消除對於LGBTI的歧視。比如在第72點就建議政府應在法律上讓跨性別者可以自由選擇性別。在關於女性勞參率,委員在初次審查只有關注到幼照是造成女性勞參率偏低的原因,但第二次審查時就更具體地建議要落實「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減少工作中的性別隔離、以及以有效的措施來消除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

另外在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議題,委員在初次審查比較著重在身心障礙者工作權與就業被排斥和被邊緣的議題,但在第二次審查則關切身心障礙者實際人口數的統計,如此才可以進行滿足身心障礙者需求的政策擬定與預算提撥。在關於遊民議題,委員在第二次審查時將建議拉高到建議政府應制定國家遊民福利與人權法的層次,並呼籲政府在政策面應分配資源來保障全台所有遊民的人權,但由於日前北車遊民才被公告威脅其家當將被以棄物處裡,引發遊民與相關團體的抗議,因此2013年時委員的那些建議至今仍適用,包括政府如何提供遊民最基本的生活援助,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公民社會、專業團體之間如何共同合作來協助遊民的議題。最後,關於平埔族與原住民族身份認同的議題, 委員認為政府區分原住民族的制度已經過時,應修正成為「根據原住民族本身的分類方式」,才是符合公約的作法。

不能被放掉的人權議題

比較初次審查與第二次審查的總結意見議題,就會發現共有14個議題在第二次審查是看不見的,但這並不代表台灣政府因為在過去四年內大力改革而解決了這14個議題,我們並不清楚為何審查委員不再討論這些面向,但既然下述議題的人權情況並未改善,我們主張各級政府機關在後續的落實行動中,不應只看2017年第二次審查的那78點總結意見,2013年的這14項人權議題,也應持續擬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透過一切適當的政策與修立法,來面對與解決這14個仍然非常重要的兩公約人權議題。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下述兩大結構性的議題,首先是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法規檢視的部份,關於2009年所進行的那次檢視,從國家報告內容得知,政府是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持續列管」2009年的那一批違反兩公約施行法的清冊。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部份委員有另外組成一個「法令檢討小組」,該小組開過7次會議,最後一次會議停留在2015年10月21日,國家報告指出,這七次會議將結論性意見中的「94個案例全數完成審查。法務部並函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會議決議儘速完成修法程序。」至於2013年委員建議的「應將審議內容與結論性意見列入考慮,於明確期程內優先納入考慮」,根據國家報告,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0 月各部會有報請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之法律案完成人權影響評估案。

我們也必須指出,違反兩公約的法規檢視必須是持續進行的,且涵蓋面必須能擴及地方政府的檢視,但當前我們仍未看到政府有一個清晰的、制度性的法規檢視方式,能讓我國所有的法規命令行政措施,都可以在這樣的常軌底下,維持與兩公約人權保障規範一致的方向。另一項初次審查時最為重要的議題就是決策透明與人民參與,當時審查委員就以這兩點洞悉台灣人權侵害的病灶,犀利地指出「透明、諮詢、以及參與原則在許多影響人權的政府決策過程仍未被確切實踐……權利受影響者卻極少有機會參與決策過程」,這項2013年已提出的根本性指摘,仍根深蒂固地發生在當前許多政府的決策過程當中,但遺憾的是,委員在第二次審查時就沒有再具體指出這兩點,我們只看到在第30點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有提到政府在設計、執行、與評估關於原住民族的政策時,都要有原住民族的參與。

有三個關於勞動的議題,在第二次審查就沒有再提出。儘管第二次審查時委員有強調外籍家事勞工的議題,但在2013年初次審查時其實提到不少重要的議題,比如移工仲介制度的剝削、移工不得轉換雇主、不可讓本勞外勞的基本工資脫鉤,等等議題。在最低工資與貧窮線議題,或許是委員在第二次審查時有提到範圍比較大的「經濟成長與所得不均」的議題,因此就沒有再處理最低工資與貧窮線的議題,但包括身心障礙者與庇護就業者的薪資少於最低工資,以及勞工的薪資水準不足以維持其家庭適當生活水準的情況,這些至今仍未改善,政府關於最低工資法規的適用,也尚未適用到所有的部份,比及外籍家庭看護工就仍無法適用基本工資之規定。在工會制度的部份,初次審查時委員們有關心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團體協約法等制度是否符合公約規定,而直到現在,包括一些基層警察與消防人員,都還在爭取組織工會的權利。

再者,有三個司法人權的議題,2017年的審查並無提出。即便委員們重申與呼籲台灣政府應即刻暫停執行死刑,但初次審查時所提到一些建議仍非常地重要,比如判處死刑與執行死刑時的程序保障、受死刑宣告者特赦和減刑的權利、不可對心智障礙者執行死刑、死刑判決不可以刑求取得的自白為基礎,如邱和順案應減刑。關於媒體審判與無罪推定原則, 台灣社會其實才剛爆發外拍女模命案,而其好友被媒體與網路輿論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就進行公審,但事後就被檢方以無證據為由釋放,可見情況仍非常嚴重,但在第二次審查時,委員就沒有再提出這一題,無論如何2013年委員所建議的相關單位包括「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等,應採取有效的行政與刑事措施,嚴懲外洩刑事案件資訊給媒體的官員。」這項建議仍應適用且必須繼續推動。最後,關於修改刑訴第422條的建議,以限制檢察官在被告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的權利,這一條至今仍未修改,專家在第二次審查也沒有再提起。

另外還有一些第二次審查沒有提到的部份,像是關於家庭的保護與協助,委員在上次審查非常關切東南亞婚姻移民在經社文權利的議題,尤其是我國制度造成無國籍者的情況,委員們也建議政府應嚴格控管與處罰婚姻仲介。關於刑法某些規定是對於言論自由的干預,比如刑法第246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至今都沒有廢除,但委員在第二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也不再提。還有,委員在第二次審查也沒有再提出孕婦墮胎需取得丈夫同意的議題,但優生保健法第9條至今仍未修法,孕婦至今仍無法依自己的自由意願來做成墮胎的決定。再者,像是CEDAW的教育訓練、校園的性別教育是人權教育之外單獨的議題、以及欠稅被限制出境的議題,今年委員也都沒有再提起。

舊議題沒進展 新侵害一直來

兩公約第二次審查最大的「亮點」,其實就是從2013初次審查的四年後,委員們不但指出台灣政府許多人權議題毫無進展,甚至又多發現了以下的11項新人權議題。首先,委員看到台灣經濟成長與所得不均的問題,這涉及政府如何落實經社文公約,因此委員建議政府應「重新擬定國家經濟政策」。與此相關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的議題,就包括像是台灣漁船上外籍漁工的各種勞動剝削以及非法漁業的問題,這一題在第二次審查時,從議題清單到結論性意見,委員們都格外關切,因此特別要求政府應調查所有相關詳細資料,並於下次國家報告中說明。

童工議題也是初次審查沒有提但這次特別提到的議題,有報告指出未成年學生打工薪資不符合最低薪資之規定、沒有勞健保、經常上大夜班等情況。委員要求政府在下一次報告說明主管機關如何保護學生不受到剝削和虐待的措施。在健康權的部份,委員在第二次審查深入探究問題,並從台灣人口平均壽命城鄉差異的角度切入,點出富有城市與貧窮鄉鎮的人民,在平均壽命竟然可以差約22.8歲之多。同時委員也注意到政府有提出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白皮書,但還應建立機制來定期評估成效。

此次兩公約國際專家審查,樂生療養院包括健康權、反迫遷的面相都受到關注。

最後在居住權的部份,委員也特別提到都市原住民的居住權議題,尤其要特別考慮到原住民族的文化與集體需求。以及在第45點將女性與居住權的議題特別拉出來談,認為許多具有特殊住房需求的女性民眾,也應該受到居住權的保障而不會受到迫遷的威脅,包括單身女性、單親媽媽、寡婦、原住民女性、遊民、身心障礙女性、家暴受害者等。另外比較特別的是,一般被認為是歧視污名、及迫遷議題的樂生療養院居民,委員這次是放在健康權的範疇下,要求捷運機廠施工不得危害居民的健康權,但最後還是進一步建議政府在樂生案的相關活動,都應符合公約反迫遷的相關規範,這在2017樂生重建元年的此刻,別具意義。

除了上述新提出的經社文權利之外,還有以下5項公政公約的新議題,像是這次委員就有特別拉出陰陽人的人權,盡管初次審查時委員在第55點提到LGBTI因為被歧視造成在生理與心理健康的問題,但並不具體,而第二次審查就具體指出應擬定可以保障陰陽人的政策,包括禁止不必要的手術切除健康的生殖器官。

再者,委員在第二次審查巧妙地將死刑議題與體罰結合在一起,首先肯定政府全面禁止各種形式的體罰,但話鋒一轉,認為體罰中最極致的死刑仍持續進行,因此委員再次重申即刻暫停執行死刑與最終廢除死刑的呼籲。在人身自由權,委員也提到精神衛生法中的強制住院,此一審查期間才被突顯的議題,委員建議應修改精神衛生法中強制住院的程序,確保當事人可以獲得充分有效的救濟,以及建議法扶基金會能給予遭拘禁者相關的法律協助。還有關於羈押中死亡的案例,也是第二次審查時委員新提的議題,文件中具體建議政府應成立獨立的小組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以及編列相關的預算擴充監所相關專業人員的人力。

毫無動靜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如同2013年初次審查的委員Philip Alston在記者會上所說的:「這次審查,目的並不是把台灣的人權落實跟其他國家做比較,因為我們的重點是要瞭解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人權成績單,如果我們去比較台灣的人權落實比剛果好,並沒有太大的意義,焦點還是要放在台灣自己能做什麼?」而本文比較2013年和2017年的兩次總結意見與建議,就是在仔細檢視與比較,四年前的台灣政府與當今的政府,到底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

更重要的是,那台灣政府應該做什麼?審查委員在最後一點後續行動中,具體建議台灣政府應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但從1月20日至今已經三個月,記者會上代表政府接受78點總結意見的政務委員林美珠已經轉任勞動部長,整個蔡英文政府也看不到是由誰來主責落實這麼多百廢待舉的人權議題,究竟這個行動計畫到底何時會啟動,看來不過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或許蔡政府所謂的人權地板,只是個漂浮在空中的不明物而已。


[1] 2013年兩公約初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英文請見以下連結:http://ppt.cc/ngMgq

[2] 2017年兩公約第二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英文請見以下連結:http://ppt.cc/b7a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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