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集遊法、人團法下修十八歲又怎樣 集會結社權照樣卡死不動彈

集遊法、人團法下修十八歲又怎樣 

集會結社權照樣卡死不動彈

 

台灣人權促進會 聲明2020/12/31

立法院在會期尾聲年終大放送,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修正條文,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緊接著,為因應這項重大的十八歲公民權修法,國會又於12月29日一次通過包括《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工會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25項的配套修法,將各條文中原規範的「20歲」規定修正為「成年」。

 

然而,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長期倡議應全面修改《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以保障人民集會結社權的公民團體,不得不潑冷水表示,集遊法與人團法向來就是侵害人權的惡法,是政府在解嚴後用來控制街頭社會運動與箝制人民權利的國安三法之二,儘管2013年的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結果,集遊法與人團法被認定不符合兩公約,但不論是國民黨執政還是當前的民進黨政府,皆牢牢掌握這兩大惡法工具,不願在立法院積極推動修法,至今仍動彈不得。因此,儘管這次集遊法修法規範十八歲就可當遊行負責人、人團法修法規範十八歲就可當人民團體的發起人,但事實上並沒有真正還給十八歲公民權,尤其是支撐民主公民社會至關重要的集會結社權。

 

進一步言之,現行集遊法仍然為申請許可制而非報備制,2014年路過中正ㄧ的411事件,就是起因於警方公告永遠都不會核准「公投護台灣聯盟」的集會申請,無獨有偶,2019年台權會與在台香港學生共同發起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的高雄車站集會,在申請集會場地過程也是被拒絕。再者,現行集遊法仍維持首謀罪,設置集遊禁制區和限制集遊地點、警察也有權在標準不明的情況下,強制解散集會遊行等等箝制街頭社運的工具,2017年的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東三門事件,就是一系列集遊法作為惡法的明證。

 

同樣地,人團法對於人民團體的立案也是採取許可制,過去發生過多次政府要求申請立案的團體修改團體名稱的案例,比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之初,內政部就以當時已有「中國人權協會」登記在先,拒絕讓台權會登記為「全國性」團體。除了「台灣」曾不得作為團體名稱之外,包括使用陣線、連合、組合、聯盟、受害者等名稱,都曾遭到刁難,甚至包括章程內容文字、團體幹部的職稱、發起人教育程度、理事長學經歷、任期、開會次數、開會人數、會員年齡、理監事辭職、是否可以收國際實習生方式等各種事項,主管機關都要加以干預,透過行政來影響人民團體的運作。

 

因此,本會再次重申與呼籲,僅為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而微幅修改集遊法與人團法,對於保障十八歲公民權完全沒有幫助,唯有以兩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為基礎來全面修改集遊法和人團法,才是真正地還給十八歲青年公民權。

 

新聞聯絡人:施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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