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憲法時刻・18歲公民權・修憲建議|公聽會

第十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公聽會

2022.01.17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發言稿

2015年5月2日,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等團體共同舉辦的「臺灣憲改藍圖會議」,當時也是在這個空間「群賢樓大禮堂」舉行,當時的「憲法時刻」是延續318佔領國會運動而來的,當時總共有12個跨黨派的政黨與公民團體在會中報告各自的憲改藍圖與主張,以及圍繞著五大憲改議題進行討論,包括:

(1) 降低修憲⾨檻

(2) 降低投票年齡

(3) 國會選制改⾰

(4) ⼈權保障條款(5)中央政府體制

當時討論一整天的共識其實包括:

一、分兩階段完成全面憲改

二、第一階段應該處理下列議題:
–降低修憲門檻
–降低投票與被選舉年齡
–降低不分區立委門檻至 3%
–擴大人權保障、強化人權保障機制

三、第一階段不應處理有關總統制、內閣制、閣揆同意權、立委兼任閣員、 副署制等有關中央政府體制之議題。

四、無論第一或第二階段憲改,都應有人民參與審議的機制,作為修憲程 序的一環。

當時有簽署「全面憲改承諾書」的政黨,只有民進黨、台聯黨、綠黨、社民黨、台灣第一民族黨、與樹黨,並承諾憲政改革的議題至少應包括: 基本人權保障的充實、國會選制改革、建立權責相符的中央政府體制、地方自治、原住民族地位、政黨規範、司法改革、考試院與監察院、人民主權確保等。

最關鍵的國民黨並沒有簽署承諾書,事實上2015年這次憲法時刻的破局,其實就是國民黨口說宣稱支持十八歲公民權、降低不分區政黨門檻至三%,但後來還是仗恃著國會多數綁架修憲議題,導致憲改破局。

直到今天,好不容易立法院再次其動修憲委員會再次開啟憲改時刻,但目前看起來國民黨似乎還是想要讓憲改破局,口說支持多項憲改議題,也提出不少修憲提案,但其實並沒有要在立法院正式的修憲委員會程序中好好討論議題,作為公民團體,我們要嚴正地呼籲立法院各政黨,在面對憲政問題時,應放下政黨對立的成見與鬥爭,以及放下各自政黨的利益與盤算,應以台灣人民為主體,就台灣重要的憲政議題,進行實質的討論。否則,我們將重蹈歷史的覆轍,繪像2015年那樣又錯失難得的憲改時刻。

針對討論提綱一、憲改議題眾多而修憲程序不易,應如何掌握「憲法時刻」,最迫切之課題為何?

台權會作為憲動盟的成員,我們仍然認為「降低修憲門檻 」真的是非常迫切的課題,憲動盟目前的主張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有選舉權人投票複決,經有效票達投票權人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且同意票數超過二分之一者,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以及應該要加入主權防衛條款:「憲法之修正案凡變更民主共和國體制,或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有違人之尊嚴與人權保障之基本原則者,不得成立。」

另外一個也很重要的憲改議題選制改革,這次修憲委員會我們只有看到四個關於選制改革的修憲案,其中有三案都提到跟原住民族有關的選制改革。憲動盟的版本是主張國會議員總數並不適宜在憲法當中明定,故改以人口數之計算原則方式定之,以保持一定的可調整性。以及立法委員之總席次分配方式,採取聯立制之原則,以避免單一選區以及並立制造成大黨獲取席次超過其得票比例太多,力求票票等值原則之實現。再者,憲動盟的版本也主張「三、政黨比例代表當選名單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四、原住民族代表席次,應不少於總席次的百分之十。其產生方式應考量各族之代表性、性別比例之均衡與各族社會文化之差異。由政黨提名之當選席次,應併入各該政黨之可分配席次計算。」、「五、立法院應成立由原住民族代表組成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與利益之事項,應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決議。」

針對討論提綱二、「十八歲公民權」為目前各黨團最大共識,各黨委員均有相關修正提案,本次憲改是否應優先處理「十八歲公民權」之修正?

不管是2015年還是今年這次的憲法時刻,台權會作為憲動盟的成員,都認為憲改不能只優先處理「十八歲公民權」。

針對討論提綱三、針對修憲提案中有關人權保障、基本國策、憲法修正程序與其他修正面向之具體建議。

同樣的,台權會作為憲動盟的成員,體認到台灣有長期的威權歷史,當前轉型正義的工程也尚未完成,因此憲改工程必須要有對所有人最重要的基本人權條款,作為防範威權復辟,並賦予國家公權力在憲法義務底下,必須積極保障人民基本人權。

這次憲動盟的新增人權條款訴求主要有三大部份。首先,我們在條文中明定國家機關中所有公權力的執行者,都應受到憲法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的約束。第二,人民可以直接依據憲法的基本權利來向公權力機關與私人之間,援引和主張。最後,我們也呼應自2009年以來在台灣政府民間之間,不斷滾動的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因此憲動盟也在憲法條文中重申,各級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權利時,也應符合立法院所通過之各項國際人權公約。

其實不僅2009年至今不斷在進行的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程序與法規檢視,進幾年政府也不斷在產出整體性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及企業與人權、漁業與人權的特定議題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但這些具體人權政策,欠缺來自憲法位階的原則性規範效力,這部老舊的憲法本身也難以呼應當前許多重要的人權議題,因此是時候,趁著這次的憲改時候,各界應好好審議討論如何補完這項重要的人權條款。

最後,我們也主張應該要讓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為憲政機關之一,獨立於府與五院之外,如范雲等委員在25637號的提案內容。如此才能徹底解決當前設置在監察院中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身兼國家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的權責與分工不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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