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權利

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2014.05.16蘋中信

 

歐盟法院(ECJ)日前針對個人是否可以對搜尋引擎業者主張「被遺忘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此一網路個人資料保護爭議,做成判決,認為若以網路搜尋引擎搜尋某資料主體姓名,結果出現包含該資料主體相關資訊的網頁時,則資料主體可要求搜尋引擎業者刪除該搜尋結果。

由於這個判決結果適用於所有歐盟國家,即使暫不論將引發多少關於網路內容審查的爭執,至少對研議增訂「被遺忘的權利」的歐盟個資保護指令來說,勢必將產生某程度的推促作用。當然,影響所及也包括Google和Facebook等美國網路公司,和日常生活與這些全球性網路業者早已無從脫鉤的你我,而這個判決將如何牽動國際隱私保護規範走向,更值得大家關注。
   
諷刺的是,歐盟判決出爐的次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數個社運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個資保護訴訟,予以駁回,結果恰與上述歐盟法院判決背道而馳。健保署長年來在違反全民健保法的「業務使用目的」,將全民健保資料釋出給「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全民健保研究資料庫」,並進一步透過兩者將這種國際公認為「敏感個資」的資料出售給各種藥廠和研究機構使用。儘管衛福部及健保署堅稱資料已做去識別化處理,但其實僅隱蔽姓名及身分證資訊,並未去除生日、投保單位、用藥等資訊,仍可能連結到特定人。即使如此,法院依然不顧個人基於憲法賦予的資訊隱私和資訊自主權,否定其行使退出健保資料庫「目的外利用」的權利。
   
同樣的荒謬,立法院和法務部近日要聯手修法,針對2010年通過至今卻尚未施行的個資法第六條敏感個資規範內容進行大幅放寬,此舉宣稱出於商業運用和加值等考量,卻無異於淘空個資法的保護效力。這是場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合力打擊資訊隱私和資訊自主的赤裸醜惡戲碼,不但和大法官釋字第603號大唱反調,更是視國際上日益重視的資訊隱私為無物。試問:連資料主體主張退出違法的個資使用都不可得,台灣的個資保護制度,何能奢言「與國際接軌」?依目前大幅退步的傾向來看,倒不如說是犧牲99%人民的個資權益,和「1%所有、1%所治、1%所享」的商業利益和精英統治集團接軌,更為貼切。
   
若再以行政院關於網路法規要「預防侵犯人權」和「提高公民適用網路參與公共政策」的反覆宣示,對照目前檢警風聲鶴唳地濫用刑法第153條等法令,持續偵辦各種網路異議言論的現象,更令人啼笑皆非。當網路貼文者陸續遭到檢警約談和偵辦,難道不是侵犯人權嗎?假使行政院對「預防侵犯人權」還有些許基本誠信可言,首先就該約束警方的濫權,否則如何解釋「網路戒嚴」竟可當做「預防侵犯人權」的手段?透過眼前這種網路戒嚴式的偵辦行動,政府無非就是在追求公民自我審查的網路寒蟬化境界。試問:在欠缺資訊取得自由和言論發表自由的網路上,到底是要如何「鼓勵公民適用網路參與公共政策」呢?倒不如說是政府急於創造出一言堂式的「和諧」公共參與假象吧。

任何讓人民感到不耐煩的政府,其癥結往往不只是沒讓年輕人有豐衣足食可享而已,而是讓年輕人對未來和民主的想像俱碎,對政府根本遺忘了公民基本權利而感到失望憤怒。然而,政府可以遺忘,你我卻不會也不能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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