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 原住民不應缺席

原文載於 2009年08月25日 中國時報

作者:希雅特.烏洛/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立法院將於廿五日速審《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盡速立法是朝野共識,但依據過去經驗,更令人擔心基層執行與中央的立法思維仍存在龐大落差。

此次亟待遷村的受災區域,大多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早期許多原住民部落,配合國家政策或考量當時社會環境下進行遷村,還有許多部落因受到迫害,而舉家遷徙到安全求生的處所,在困阨的時刻落腳現址,也與當地的土地建立起情感與緊密的互動,才得以發展屬於自己的文化習俗與生命意義。但在不當政策的主導開發下,外來財團官商勾結的濫用與破壞,卻要原住民承擔這份惡果的同時,還要面臨遷村滅族疑慮的恐懼,無疑對原住民族集體發展權是雪上加霜!

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原住民族不應被迫遷離他們的土地或領土」、以及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九:「國家有特別義務保護原住民族、少數民族、農民、牧民和其他特別依靠土地、與土地關係特別密切的群體,使他們免受遷移。」過去國內外草率強制原住民遷村案例不勝枚舉,遠離了土地、破壞了族人間的聯結、撕裂否定了文化族群的集體性,都把原住民族推入無止盡的傷痛。

筆者在此建議《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納入原住民部落災民參與協商的機制,正如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八條指出:「原住民族有權參與任何影響他們權利的決策過程」,只有決策透明、公開參與的情況下,也許需要更多的時間選址,但才能確實保障原住民個人及集體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