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之省思

台灣雖然是一個彈丸之地,蔓爾小島,但是我們秉承唐山過台灣的開創精神,並以要拼才會贏的衝勁,創造傲世的經濟奇蹟,讓我們過看富足的生活.隨著政府的解嚴,開放黨禁與報禁,國會的全面改選,以及總統直選的美夢成真,島上民主自由的運動洶湧澎拜,如無反動勢力的反撲,台灣創造另一個政治奇蹟指日可期。

我們都知道昌明的法治是民主的基礎,而公權力的伸張尤有賴司法的健全。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司法的功能萎弱或發生病變,不但不足以伸張正義,打擊犯罪,反而侵害人權,其影響所及,人民不相信司法,而以自力救濟為尚,或訴諸群眾,社會陷於紛亂,人人自危,那將是民主法治發展的反動逆流,絕非國家社會之福。目前振撼國內外的蘇建和案,就是典型的司法功能的病變,值得國人共同關切與深思。

民眾從報章雜誌及電台、電視各種媒體的報導,或許對蘇建和案有某程度的認識,但那些都是浮光掠影,片斷摘要,無法全盤深入的瞭解,也因為如此會產生各自不同的錯覺與判斷。因此,本人願意在此先作案情的概述,然後指出本案病變發生的原因,救濟的方法,以及司法反省改革之道。

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台北縣汐止鎮長江街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被劫殺的命案,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經過五個月的調查,憑一枚指紋的發現,確認兇宅對面鄰居王家的孩子王文孝涉有重嫌,於同年八月十四日自軍中將他逮捕偵訊.王文孝坦承為一人所犯,沒有任何共犯,警方並根據他的口供找出所有贓證物,全案宣告偵破。

然而被害人身上各有三十七處及四十二處刀傷,警方誤認並非王文孝一人所為,竟以不供出共犯就要將他的母親拖下水,治他窩藏人犯湮滅證據之罪貴以為脅迫。王文孝為保護他的母親不受牽連,遂供出案發前晚(即二十三日晚上)相偕出遊的胞弟王文忠和綽號黑仔、黑點等人。警方認為這些人就是共犯,乃趕往軍中逮捕王文忠,再逼他供出當晚共同出遊的蘇建和、劉秉郎等人,連同當日實際並未在一起的莊林勳也給加上。其實,這次死亡的約會,為的是王文忠將入伍服役,蘇建和、劉秉郎與王文忠都是國中、小學的同學,咸情不錯,三人乃相約小聚.當日適王文孝自軍中回來渡假,王文忠也邀請他一起參加。殊料這位兇神惡煞在提早離去之後,為了偷錢還債,就在對面吳宅幹下滔天大案。事後,為了避免皮肉之病,以及保護其母,他供出所謂共同出遊的『共犯』,埋下了七十九刀的『死亡陷阱』,他不但殺死了二位無辜的鄰居,也將害死三條無辜青年人的生命。

同年八月十五日中午一時,警方在蘇建和家中將他拘捕;同日晚上十時,警方在劉秉郎家中將他拘捕;同晚十一時,警方在莊林勳住家樓下將他拘捕:三人一去就未再回頭。經過警方辦案人員橫加灌水、灌尿、灌辣椒水,電極下體、槌打胸部:火烤下巴、裸坐冰塊的酷刑,以及隔離套招之後,各個被告有了犯罪的自白。檢察官相信這些「假自白」,不作任何調查就草率起訴。案經三年四個月的審判,雖然調查所得的證據均證明被告是無辜的,但法官還是相信「假自白」,而認定被告共同『強劫而強姦』及『連續殺人』,判處六個死刑,於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定獻。王文孝及王文忠因具有軍人身分,經軍法審審判結果,王文孝依同罪也判處了死刑,於八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執行槍決。

王文忠被認定在樓下把風,未參與強劫、殺人、強姦行為,僅依結夥竊盜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現已執行完畢,今年七月退伍,並於九月十八日在立法委員蔡明憲陪同下舉行記者會,公開事實其相,指出本案為王文孝一人所為,其他都是刑求逼供下的被冤判的無辜受害者。

社會大眾提出質疑,一件經過三審判決確定,而且是二十七位法官審過的重大刑案,難道還會有錯嗎?除非大家肯定法官不是凡人而是神,否則我們應該相信法官都會犯錯,而且並無大案、小案之分,有人要問,本案如果是錯判,證明在那?在未深入探討之前,筆者要指出兩項不尋常的反應:

(一)法院體制內兩極的反應:

1.本案負貴起訴的檢察系統最高首長陳涵從去年二月至七月之間先後提出三次非常上 訴,指本案判決具有二十四點違背法令之事實,要求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重新 審判,有人問他何以故,良心不安也。

2.本判決於去年二月九日定款,負青執行的法務部前部長馬英九表示在所有疑點透過 再審程序澄清之前,拒絕依照判決批准執行,有人問他何以故,良心不安也。

3.相反地,台灣高等法院原承審庭長李相助面對體制內、外的質疑,於八十五年三月 十一日聯合一、二、三審法官庭長舉行記者會,並發表了四萬多言的「被告自白資 料說明書」,強調被告鐵證如山,罪有應得,並指責馬英九破壞體制,公然違法, 妨礙國家統治權的行使。無而,檢察總長隨即在同年四月十九日在第一、二審檢察 官業務座談會時宣稱:「本案由於檢察官蒐證薄弱造成三個被告人權遭受侵害」

4.同年六月十八日最高法院書記官長白文漳舉行記者會,公布該院刑事庭三十幾位法官庭長四萬多言的「研討結論」,也是強調被告罪證確鑿。死無可逭,並反駁社會「有心人士」譁眾取寵,破壞司法威信。這是我國法院體制內法務檢察系統與審判系統就個案明顯的對抗,除了認知之落差外,就是司法人良心之爭。

(二)法院體制外的強烈反應:

1.台大知名的刑法教授蔡墩銘寫了「無罪的罪人」等七篇專文,指出判決太過於相信自白,認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而其採證方法更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並批評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三次非常上訴,就是死不認錯而沒有擔當的判決,

2.監察院張德銘委員經過四個月的調查,出四十多頁調查報告,經過內政、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指摘本案承辦警察違法拘提、羈押、搜索、扣押,並偽造、湮滅證據、刑求逼供,甚至變造公文書及出庭偽證,直視法律為無物;而承辦檢察官未盡職責調查草率,承審法官採證違法,自由心證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要求提起非常上訴及茲請再審以為救濟,並對法務部、刑事警察局提案糾正。

3.甫經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聘請四位權威的教授及一位資深律師對本案進行評鑑,結果一致認為本案判決所採用的證據不足以確認其所認定的事實為「真」,如果被告三人被執行槍決,那是我國警察、檢察官、法官本於司法公權力的「司法謀殺」。

4.國內各大專院校的知名教授四、五十人共同聯名呼領法院重客。以澄清所有疑點,其他宗教界、學術界、人權團體及各級民意代表均呼擴法院准予重客,否則總統應予特赦救溥。

5.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將本案歸類為「非文明國家的判決」,發動全球會員聲援,並打破慣例發出新聞稿,要求立法院委員協助建請總統特赦。

6.高雄佛光山星雲法師探訪被告之後,對外宣稱「三死犯冤情深重,法院應該再給他們伸冤的機會」。

7.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也挺身而出.表示,他看過資料所得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本件平反活動「不是縱容犯罪,而是保護無辜」。

  這就是法學界、民間社會團體、賢達人士與司法審判系統明顯的對抗,除了認知之差距外,也就是司法良知與社會良知之爭也。

  一件體制內外皆疑的判決,看來祇有法官及被害人的家屬堅持沒有判錯。法院為了維持其尊嚴與威信,用心固可理解,但是絕不能犧牲三個無辜的生命作為祭品,否則這種尊嚴不足以服人,此種威信的維持絕不能持久。

  究竟原判決錯在那裡,為什麼會錯?簡單的說,被告被刑求逼供的所作的「假自白」誤導了法官作了錯誤的共犯認定。當然不可諱言的,依照筆錄記載,有的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也有自白,其中已槍決王文孝在第一審法官調查時並供認三個被告參與犯罪。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156條規定,被告自白不可作為認定犯罪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證明與事實是否相符。在此本人就本案最有爭議性的「七十九刀的陷阱」、「二十四元硬幣的栽贓」及強姦沒有精液,與不在場證明問題來討論被告自白有無其他佐證證明與事實相符,是否可以作為判罪的依據。

(一)七十九刀的陷阱:
  被告自白承認他們為了殺人滅口各持水果刀、開山刀及菜刀將吳銘漢、葉盈蘭夫婦亂砍,造成七十九處傷口,也因為這樣法官形成多人所殺的心證。然而,警方在現場祇有查獲一枚血指紋又一把菜刀。除此之外,沒有查獲任何血衣褲.血腳印等旁證。再者,血指紋為王文孝所留下,而法醫證明被害人身上七十九處刀傷可由查獲的菜刀砍剌所造成。況且,被告自白他們行兇之後把菜刀放回現場廚房,水果刀及開山刀則拿到基隆港口丟掉。奇怪的是,為何不把菜刀一起丟棄以湮滅證據于其實水果刀、開山刀完全出於杜撰,被害人刀傷形狀既然出自同一種刀器,四人行兇又如何能夠共用一把更刀行兇?再說,被害人多處刀傷其原因有可能多人所殺,有可能出於仇殺,也有可能精神錯亂者所為。本案已槍決王文孝有吸安的惡習,為他的胞弟所證實,當日第二次入內行竊,為被害人發現反抗,在精神緊張而陷於「抓狂」,導致揮刀亂砍最為可能,否則現場不可能祇發現一把兇器、一枚血指紋,而所有贓證物都是根據他一人犯案的口供起出,很顯然地本案沒有共犯存在。

(二)二十四元咬幣的栽賊:
  本案被告莊林勳在案發後第二天晚上,被刑警拘捕帶到分局調查。警察逼他供出開山刀藏匿所在,莊不得已謊稱藏在其房間衣櫥夾層內。警方未依法取得披索票,隨即闖入莊家房間,且未經其家人同意,即將衣櫥內夾層躥破,因找不到開山刀,而發現有一大堆莊林勳及其胞弟莊國勳平時儲存的硬幣,刑警奉命抓了二十四元回去交差,再逼令莊林勳供稱為分贓所得五百多元,於花用剩下二十四元藏在該處。令人納悶的是,莊在應訊時供稱他們搶了十多萬元,還有一些金飾、金幣等物,結果他祇有分到五百多元硬幣,你相信嗎?如果五百多元是贓款,為何二十四元經化驗結果並無血跡反應?很顯然地二十四元是警方的栽贓。

(三)強姦罪與精液不存在之問題:
  法官根據被告自白認定被告四人共同輪暴葉盈蘭,然後加以殺害。其實蘇建和完全沒有自白,法官自始就弄錯了。而且王文孝在軍法判決確定之後執行槍決前,在第一審法官湯美玉提訊時已當場供指警方逼他供出共犯,並承認莫須有的強姦罪,而在執行槍決當日最後遺言時仍堅持說:「不服判決結果,強劫殺人部分有作,強姦部分我沒有做」。法官強調「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為何仍然認定王文孝犯了強姦罪?再者,法醫在驗斷書記載被害人下體「無故,並出庭作證他相驗屍體時,並未發現有男人的精液之留存。然而奇特的是,法官祇因法醫並未檢取葉女陰部內分泌物檢驗,乃註定被告自白輪姦為可信,顯然地違反證據法則,檢察總長指摘原判決有二十四項違背法令,絕非無的放矢。

(四)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提出多項不在場證明,雖然他們依法結證,結果法官一個也不相信,因為法官認為他們事後勾串,不足為憑。

  根據以上所述,大家可以瞭解這件震撼國內外約六個死刑判決是如何荒謬而可怕。國法莊嚴人命關天,如果這項誤判可以執行,那就是司法嚴重侵害人權之事件。有良心的司法人,有良知的社會人與知識分子雖全力展開救援,由於審判系統承審法官為維持其顏面而堅不認錯,並相互結合抗拒,三次非常上訴及二次再審都告失敗,所有司法救濟途徑完全被斷絕。目前唯有寄望於總統組成一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如果確認判決無誤,當可駁回被告特赦的請求。反之,判決有錯,則為尊重生命保障人權,祇有開創先例依法特赦,以免司法誤殺害善良,造成正義之淪喪:這是一件因為司法功能不彰所發生的病變,如果不及時善加治療,可能損及司法整體威信。當然這件個案不能代表整個司法,而這件病變的割除,亦不致擊垮司法。我們也無意也不敢破壞司法威信,但是既然判決出現了問題,稍有良心的人即應勇於認錯並及時補救,而不是一昧否誣推拒,而使事件擴大致不可收拾。法院雖可以否認誤判,但絕無法否認疑點之存在。因此,我們現在唯一最低而卑微的要求,那就是再給被告一次重審機會,除非法院沒有自信,否則沒有理由拒絕。

  本案我們奮鬥的目標當然在於平反冤獄,挽救三條無辜的生命以免被誤殺。但在救援的過程中,我們凸顯了許多精弊已久的司法問題,例如警察辦案刑求逼供的問題,檢察官在警局辦案取供的問題,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其他如警察人權意識之不足,與乎司法人員道德勇氣錯誤擔當之欠缺,在在均足以影響裁判品質之提昇,與司法公信之提振。由於本案的揭發及社會善心與正義之士的熱烈參與,已引起有心司法改革者之重視。因此本案之救援對司法準然造成某程度的傷害,形成司法人員危從意識,但果能促便司法人員良知的覺醒,且勇於檢討與反省,當可將危機轉變為契機,帶動司法根本改革,那就因禍得福,浴火重生了。

  面對這件重大司法事件,我們不能以事不關己而冷漠對待,因為關心本案的發展及期待善了,就等於關心您自己,關心我們的未來。我們相信,在一個健全司法制度及公正無私的執法保護下,沒有刑求,沒有白色的恐懼,更沒有冤曲的存在,我們後代子孫才能在自由開放的民主社會中茁壯而永續發展,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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