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場生與死的角力 -- 蘇建和等一案始末

給我一個自由的夢想\r
讓我知道何處有天堂
當黎明走來 我的心卻變得蒼白…..

腳步聲又近了 道別的話該向誰講
牆邊那一支牽牛花 再會吧\r

請為我打開一扇窗
讓我可以再偷偷看一次光
請為我點亮一盞燭光
告訴我天堂的方向

– 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而吟唱 – 黃英淦1996.6



  坐在看守所的會客室中等著,不經意間聽到牆後長廊遠遠傳來緩慢地腳鐐聲,同行的三人安靜了下來。靜默裡迴盪的腳鐐聲讓哽咽的感覺一下子湧了上來。

  略顯蒼白的劉秉郎隔著窗口輕聲地說著:「高院判決出來的那一天,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同房的人早上就知道結果了,卻沒有人敢跟我講。直到下午一點半,他們才決定告訴我。我看他們的臉色就知道不太妙,但消息一經確定時,我還是當場呆住了。整整呆住半小時,直到同房的把我搖潀菑v短短的一生走過一遍……..。」 面對生死,他已不像前幾年那樣激動,淡淡的口氣,彷彿是在講一個故事。

  但生死這條看不見的線,卻一直緊緊地勒住他們的胸口。他們坦然地面對自己與社會,甚至可以無畏地面對被害人的家屬,但是他們卻被自己的生死折磨過了頭。「一開始,我覺得自己既然沒有作,為什麼要死在他們手上,要死也要自己來,」劉秉郎傲然地說著,但八年來,他們堅強地活下去,「現在我看開了,活著,是為了我的家人及外面支持我們的人。」


悲劇的開始



  王文孝說,警方不相信此案僅一人所為,並以牽扯其母入罪為要脅,他在嚴刑逼迫之下,不得已說出前晚一同出遊的蘇建和等人的名字搪塞。

  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現場採到證物包括凶器菜刀一把,黏附其上的毛髮、血指紋三枚、及浴室中毛髮數根。藉由較為清晰的一枚血指紋比對,查證為死者對面鄰居王文孝(當時於軍中服役)所有,遂於當年八月十三日將王文孝拘提到案。在王文孝面對軍、檢偵訊時,均坦承該案為其一人所為。但軍、警認為死者身中共計七十餘刀(資深法醫楊日松八十四年指吳氏夫婦死亡驗斷書上寫明為銳器創傷,無從辨別刀數,顯見七十餘刀恐為警方推斷之說),其後數次警訊筆錄中分別出現包括其弟王文忠在內的數個人名與綽號。

  十五日王文忠於高雄軍中被逮,同日內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於家中被捕。根據高院訊問王文忠的供詞指出,警方曾讓王氏兄弟對質,王文孝說警方不相信此案僅一人所為,因此製作第一次筆錄時便要求他供出其餘共犯,否則牽扯其母入罪,他在刑求之下才承認其餘人的涉案。而王文忠亦曾向檢察官說被刑求,但是檢察官不苟同,不得已的情形下才承認自己與蘇等三人涉案。

  原來,蘇建和是王文忠的小學同學,劉秉郎是其國中同學,而莊林勳則是劉的朋友。王文忠與哥哥王文孝自幼因父母離婚而分住台北、雲林兩地,並不常見面。此次是因王文孝軍中放假北上,王文忠於命案前晚找好友蘇、劉四人一起出遊,但王文孝與蘇、劉不熟,玩得並不盡興,而於凌晨先行返回汐止母親家中。王文忠與蘇、劉則遊玩至凌晨三點才各自返家。至於莊林勳則根本未曾參與那晚的活動。據王文忠供詞中指出,當時被汐止刑警刑求時,錯把七十九年的聚會當作八十年的聚餐,刑警一定要他交出名單,情急之下只好亂說。也就是說,王文孝根本就不認識莊林勳。命案發生前晚明明在家為父親慶生的莊林勳,卻無緣無故被捲入此案,且一抓就是死刑定讞,至今被關八年。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被抓後,警方未曾告知其有權聘請辯護律師,且對三人展開超過二十小時日夜的訊問,這其中包括法律所不允許的嚴酗F。」

  劉秉郎表示,他曾於偵訊時向檢察官報告被刑求的經過,沒想到檢察官竟然說,「我知道你被刑求,但並不表示你沒有作案。」檢察官偵訊完後,刑警又因他告狀將其修理一頓。直至法院審理時,針對被刑求一事,法官未做進一步調查,只是傳訊刑警問話,刑警當然予以否認。而三人被活B劉、莊三人除警方刑求而來的自白之外,完全找不出任何涉案的證據。

  很顯然地,蘇、劉、莊三人無法指望法官還其清白,從地方法院審理記錄可發現,除警、檢方提供的口白筆錄之外,地院法官未作任何的調查,雖然曾傳訊可證明三人當時不在命案現場的有利人證,但法官不曾採信任何人證的證詞。而前述現場所採集證物中的毛髮,早於命案發生後十天,即經警方化驗非任何被告所有,但直至地院判決後,進入高院審理時,警方才公開此事。也就是說,所有找到的證據顯示,只有王文孝一人涉案,而蘇、劉、莊三人除警方刑求而來的自白之外,完全找不出任何涉案的證據。

  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在未找到任何直接證據,證明三人涉嫌吳氏夫婦命案的情況下,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審判決定讞,各被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承審法官們執意地判其死,而同為法界專業人士與民間力量卻力求其生。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陳涵,史無前例地為此案提出三次非常上訴,監察院也積極展開調查,歷任法務部長馬英九、廖正豪、葉金鳳等均不願簽虼|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為主導的民間團體組成龐大力量要求為此案平反。

  司改會對此案的判決評鑑報告書,與監院的調查報告中皆指出,在審理、調查過程中,高等法院、台北地院士林分院與汐止分局均涉及多項疏失,包括前二者以警方非法取得且相互矛盾的自白、非法搜索得之的證據(警方非法進入莊林勳家中,於衣櫃夾縫中取得24元硬幣,隨即認定此24元為三人作案分得之贓款。試問,誰家沒有24元銅板?)作為定罪依據,及汐止分局刑警涉嫌非法刑求、羈押(蘇建和被違法羈押超過三十小時)、偽造文書(警方亂填蘇建和之筆錄時間,筆錄所填的時間蘇尚未被補)等。

  另根據檢察總長陳涵歷次非常上訴中也指出,法院有該調查而不調查(如毛髮鑑定、現場是否能容五人同時在場而輪姦等)的疏失,且對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證人所提供之不在場證明)不但不採信,且不予調查,同時更未說明為何不採信與不調查之理由,在判決書中也未說明,為何採用未經調查而有瑕疵的證據(莊宅中取得之24元),故法院顯有違法之處。

  曾私下向學法律的友人詢問對此案的意見,他們表示從業界的觀點來看,因為真相已不可能重建,而案子一向都是如此審理,所以似乎沒有那麼大的問題。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的判決書中也主張「法官有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若僅係法律見解上之不同,不得稱之違法。」 對於這些相互衝突的說法,我們應該如何看待?

  其實,即便是不懂法律的我們,看到本案中諸多的疑點,都會質疑司法體系在審理過程中,到底有無盡力替人民維護權益,不管是原告或是被告。身為執法的警察、檢察官及法官,在這過程中都有明顯的失職行為,這其實已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關,而是牽涉到調查過程中的未盡其職。人民仰之賴之的執法人員有任何工作失職,造成人民的權益受損,甚至被誣陷,即已構成違法,這似乎不需要讀過法律,而應為常人盡知的簡明道理。法官自由裁量與判斷的職權,似乎應該在所有證物、證據俱全時,才得以適用,並不能以此作為怠忽職守、未盡詳查之託詞。

  若說這是多數案件審理之常態模式,顯然這種「常態」模式經不起絲毫的檢驗。台灣司法人員辦案壓力大,依客觀物證辦案的觀念又不夠,尤其法官在審判時過度相信自白,使得警、檢方辦案以取得自白為要務,忽略了物證的蒐集。過度依賴自白常導致刑求的發生,侵害被告人身自由及安全,甚至造成冤獄。


蘇建和說:我也希望將來能夠像你們一樣,為人權和社會做一些事。



  此案拖延至今已過八年,三名十九歲入獄的少年,轉眼即將屆而立之年。如果他們三人能夠出來,相信他們會選擇一條最踏實的人生道路,就D獲得本不應該得到的,只是將原來生命應允的還給他們而已。

(寫作此文的同時,我們要向被害人的家屬至上最深的哀痛與歉意,因案情未經審慎調查,不但造成蘇建和等三人冤獄八年,而又累次觸痛你們內心的傷口。我們認為須還給被害家屬與社會應有的公道,但卻不希望因司法體制的謬失造成更多受害者。)

本文感謝萬蓓琳(政大新聞所研究生)協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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