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週年體檢|台灣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

可能是 7 個人和文字的圖像
在台灣政府2020年第一份人權行動計畫:「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公佈後兩週年的前夕,公民社會好好檢視這份「行動計畫」的成果,以及思考如何從民間的角度推動企業人權責任接下來的方向,是我們必須做的事情。

與其說這是一份宣稱要有「行動」的政府政策,不如說是一份宣示意義與政令宣導成份高的政府文件,相較於今年2022年5月正式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至少有就各議題列出具體行動、時程、以及關鍵績效指標,「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就顯得蒼白。

這份以企業人權責任為主軸的行動計畫,雖說要「繼續承諾落實重要人權公約」,但卻對於兩公約歷次國家報告審查有關企業人權責任的結論性意見,卻隻字未提。包括:2013年兩公約初次審查結論性意見第23點「專家建議,政府應適當注意企業責任此一議題,包括需要透過有拘束力的法規來規定監督與管制」、2017年兩公約第二次審查結論性意見的第16點:「審查委員會重申前次建議,政府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議題,包括透過具拘束力的法規規定監督與管制的需求,應給予充分關注。委員會提醒,在國際人權法下,政府有義務確保不論是在臺灣或海外營運的臺灣企業,以及在臺灣營運的外國企業,皆應尊重一切人權。尤其這些商業活動影響勞動條件、女性勞工與移工的地位、工會團結權、居住權、土地權及環境權。」

更不用說2022年兩公約第三次審查結論性意見再次在第24點重申:「當熱切迎接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之際,審查委員對於並未立法要求企業實體遵守國際人權標準表示關切。」並在第25點加碼說明「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制定法律,規範所有在國內外經營的企業以及在中華民國(臺 灣)的外國企業活動,在整個供應鏈中遵守人權義務,包括糾正及補救措施。」

也因此,政府宣示制定對企業具有拘束力的法規來落實企業的人權責任,並訂定具體的時程與關鍵績效指標,已經是這份「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必須升級和推進的方向,否則就只是維持原本的空洞化與停留在政令宣導的文件而已。

尤其是政府在處理企業在海外發生人權危害案件時的「域外管轄」問題,當前這份行動計畫的內容,根本無法處理和應對台灣跨國企業在已通過投審會許可海外投資行為後的侵害人權行為,尤其像是味王企業2011年在柬埔寨、當前台塑在越南河靜省、還有寶成在緬甸,各企業在其他國家所犯下的不管是迫害當地居民、污染環境、還是壓迫工人工會等等的行徑,台灣政府其實根本束手無策。尤其像是近幾年台灣惡名昭彰的遠洋血汗漁工的議題,當前已經直接面臨到美國與歐盟市場紛紛要求對於強迫勞動的管制,台灣漁業產業已經直接面臨衝擊,在欠缺產業具體改革作法與政府法規範的要求下,衝擊恐怕只會延續加深,而不會停止。

回應企業人權行動計畫 記者會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發言稿

記者會直播存檔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