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 錯不在我卻受罰 工作居留全泡湯

【發言稿】 錯不在我卻受罰 工作居留全泡湯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今天我們再次從阿喜﹑亞弟﹑阿娣三個情況幾乎一模一樣的個案,清楚看見我們的移工政策中,另一項制度性間接歧視外籍移工的問題,間接歧視的意思是,一個看似公平的制度規範,但從規範的結果顯示,某個族群特別容易成為該制度規範下的受害者,那麼這個制度本身就是一項帶有間接歧視的制度。

今天移民署堅持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天」的規定來「公平」執法,但現實情況是整個申請的程序與資訊都對移工非常不利,且三個個案都顯示不是移工故意違反規定,是台灣雇主或仲介坦承疏失造成移工受害,在這種情況下,移民署的堅持公平執法,其實已經失去法治原則本身的意義,為了防免未來再發生更多的個案,我們奉勸移民署與行政院,應該盡快為這三個個案所呈現的問題困境,調整法律規範或者調整程序做法,這不僅是在保障移工的工作權,相信許多台灣的雇主與仲介也可以從中受惠。

事實上,我們建議移民署可以根據兩公約施行法以及保障外國人地位的第15號一般性意見書,從保障外國人權利的角度來依法行政,也就是說,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的規定:「本公約締約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且除事關國家安全必須急速處分者外,應准其提出不服驅逐出境之理由......」來看,阿喜﹑亞弟﹑阿娣原本是可以合法居留的外國人,但發生無法歸責於他們的情況,應好好審酌其不服被遣返回國的理由。

再者,ICCPR第15號一般性意見也說 「但是,如果對某一外國人的入境或居留的合法性發生爭議,那麼,就必須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來作出有關涉及將他驅逐出境的此一爭議的任何決定。締約國有權機關有義務依照善意原則行使其權力,以適用並解釋國內法,但須遵守《公約》所規定的諸如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之類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因此,我們呼籲移民署可以重新審酌個案的特殊情況,不應歸責於移工本身,而應基於「善意原則」,以兩公約施行法作為依法行政的基礎,審慎考慮回復這三位移工的居留身份以保障其工作權,並應研擬改善的制度措施,以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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