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COVID-19 準則註釋: 禁止強迫驅逐

COVID-19 準則註釋:

禁止強迫驅逐

蕾拉尼•發爾哈(Leilani Farha)

適足住房權特別報告員

2020年4月28日

原文網址: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Issues/Housing/SR_housing_COVID-19_guidance_evictions.pdf

 

COVID-19的疫情從2020延燒到2021,對全球的社會、經濟與政治生活都帶來極大衝擊,多國的政策都要求民眾「留在家中」維持社交距離,以降低疾病傳播的速率。但很少被談及的事情是,「留在家中」的政策要能發揮效果,前提是住所必須是安全的空間,才能讓人們能有尊嚴、和平地在家中避難。因此,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Leilani Farha,在2020年4月撰寫了關於Cvoid-19期間、甚至到疫情結束後一段時間都更應「禁止迫遷」,以維護最基本的居住權。

在台灣的我們,在政府管制(關於台權會認為此次有違基本人權、濫用概括條款的問題,請見右側議題標籤「COVID-19」)與公民社會的努力下,幸運地日常生活甚少受到干擾。但此次桃園醫院群聚感染、大幅擴大匡列居家隔離人數到近4000人的事件,不但顯示疫情尚未遠離,也突顯「居所/家」作為抗疫第一線的重要性,值得我們審慎思考,當前無論是行政部門整體開發(徵收、市地重劃)或私產權爭議下可能導致的迫遷,已在前兩次的兩公約國際審查中,被審查委員會用大量的篇幅指正行政部門的缺失及應改進之項目,我們認為不僅應循特別報告員的建議在疫情下暫停迫遷,更應通盤檢討這些系統性製造迫遷的制度,以保障安穩住所與健康權。(2021/01/29)

翻譯:石楚芸
校對:余宜家

住居已經成為抵抗冠狀病毒的第一道防禦。

為了防止COVID-19的擴散,全球各國下令無數民眾「居留家中」; 然而,與此同時,許多家庭和社群持續受到強迫驅逐的威脅。

  • 全球至少有1.5億人處於無家可歸之處境或是生活在緊急避難所和街上。越來越多報告指出,許多無家者被從原本的駐紮地驅離,或是被地方政府圍捕並安置在諸如體育場、營區和展覽中心等集會場所。
  • 世界上有四分之一的城市人口生活在非正規住居中,缺乏保有權保障,他們隨時都可能從他們的土地被驅離。根據報導,強迫驅逐非正規住居者被認為是在居住處「去人口密集化」(de-densify)以實現物理疏離 (physical distancing)。
  • 高昂的房產市場、當前失業和就業不足,使租戶與房屋所有者難以支付租金或按揭付款。
  • 生活在強迫勞動營的移民因實施封城政策正在失去他們的家園。

迫遷不僅與「留在家中」的政策不符,而強制驅逐違反了包括居住權與任何導致無家可歸之驅逐在內的國際人權法[1]。疫情當前,被從家中驅逐近乎形同判處死刑。

適足住房權不應因緊急時刻而被廢除,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2]

在此種情況下,各國必須確保所有人都受到免遭迫遷的保護。這將會需要國家與國家層級下政府間的合作,以便必要的資源和能力可用以確保在相關方面進行的所有努力均有效。

因此,各國必須根據人權法所應承擔的義務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1.     宣告終止所有因任何理由在任何地方對任何人的驅逐,直至疫情結束並此後合理的一段時間。在此概括政策下,唯一的特例是:當某人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在嚴重威脅居民生命的情況下,例如防止房屋倒坍或洪災等因自然災害而引起的死亡,且須向所有為防止傷害被撤離的人提供安全並合適的替代住居。

2. 關於非正規住居和營區:

a. 宣告終止對非正規住居的強制驅逐或是遷離。確保有足夠的必要資源可有效實施此命令,包括用以監控和防止法外驅逐的資源。

b. 禁止例如「人口去密集化」(de-densification)等涉及大批人口強制遷離非正規住居/營區等緊急程序。

c. 若家庭已同意以人口去密集化(de-densification)為由被重新安置,則他們須有返回原址的權利; 或按照他們的意願,有可選擇留在重新安置地區的權利及其保有權。任何重新安置僅得受影響人進行有意義的磋商後,才得發生。

d. 終止強制驅逐或拆除無家可歸者的營區,並認知到在某些情況下,營區可能比其他替代住處,如集中庇護所,更加安全。但必須向營區居住者提供其他可行自我隔離的住處選擇。

參見:COVID-19 準則註釋:保護非正規住居的居民

3. 在透過減少緊急庇護所的床數以降低人口密集度時,必須向撤遷的居民提供安全的替代性住處,否則此去密集化行為會構成導致無家可歸之驅逐,違反國際人權法。

4. 在疫情時期並其後一段合理的時間,應禁止任何因未支付房租、拖欠租金、拖欠房貸付款和拖欠水電費之緣由的驅逐。參見:COVID-19 準則註釋:保護租客與房貸付款人

5. 當移工或是家務勞工居住在他們的工作場所或是由雇主提供的住處,各國須確保他們是免費住宿或是以他們負擔的起的房租居住。這對於因COVID-19而導致商業營運、家政服務和薪水受減損/中斷,或是工作合約因疫情被終止的情形格外重要。如果雇主無法提供適當的住宿,則該國有義務向受影響的移工和家務勞工提供替代的安全住處,不應讓任何移工或是家務勞工無家可歸。無法達成此項無異於受到國際法嚴格禁止的強制驅逐。

6. 確保任何在疫情前起始的驅逐或是借貸者因付不出貸款的止贖都被暫停。

7. 提供足夠的資源以有效執行驅逐禁令,包括監控和防止非官方行為人進行法外驅逐的資源。

8. 鑑於經濟衰退,必須採取措施保障保有權,並確保無人在疫情結束後合理的一段時間內因被迫遷而有無家可歸之情形。

9.各國必須確保沒有無家可歸之人口被遷離其生活之處,或是違反其意願的被圍捕後安置在監獄或收容所,上述行為無異於強制驅逐。對於那些接受安置在臨時住處,如旅館或是緊急庇護所,以保護他們在疫情期間免受病毒感染的人,他們不得在疫情結束後回復至無家可歸的情況,這將是一項退步的措施且有違國際人權法。須向這些人提供獲得長期住房支持的管道。根據國際人權之義務和可持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下之承諾,各國須藉由這次契機,消除無家可歸之人口。

10. 確保遭到驅逐並尋求有效補償的個人、家庭或是社群有尋求有效救濟的司法管道。

 

[1] 參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號一般性意見「禁止迫遷」,第16段。

[2] 參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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