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權會實習生 林志鴻
第二場培訓邀請到蔡雅瀅律師主講,律師於東吳人權所的碩士畢業論文題目就是集會遊行的刑事風險管理1,期間也參考過許多台權會的倡議資料,目前擔任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的專職律師。
律師引用了德國著名神學家馬丁·尼莫拉(Friedrich Gustav Emil Martin Niemöller)的斯圖加特悔罪書2作為演講開頭,分享自己首次看到這段話是在大學時期修讀勞動問題研究的課堂上,那時候還沒有參與過任何一場集會遊行,受到教授的鼓勵,律師就親自參與了1988年台灣史上第一次結合公娼、女工、原住民和同性戀等弱勢團體所共同舉辦的反污名大遊行3。後來教授於上課時問道:「你們有沒有想過會被打?」,從此啟發了律師對於參與集會遊行所隱含的風險之問題意識。
律師先從憲法談起,憲法第 14 條4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憲法第23條5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律師強調:集會自由若要有所限制,也應符合比例原則。而相關的大法官釋憲分別為釋字445號解釋6及釋字718號解釋7。
聯合國人權保障體系也對集會自由有所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8明定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9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10第2條與第4條規範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應符合兩公約。
講解完現行規範後,律師參考了台權會的修法倡議11,整理出九大改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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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法律名稱,確立本法為基本人權保護法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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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之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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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權衡應積極考量集會遊行乃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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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許可制、改採自願報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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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化國家保障集會、遊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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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禁制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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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命令解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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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特別刑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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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執法人員應主動表明身份之義務
接著,律師針對集會遊行的刑事風險管理進行分析,引用內政部統計處12的相關資料,發現每年都有至少幾千件的遊行和幾百萬人次參與,再比照關鍵字檢索1998年到2020年刑事判決數量,得出參與集會遊行最後進入刑事審判風險確實不高的結論。
最後,律師用淺顯易懂的表格呈現了自己的研究內容,涵蓋範圍廣泛,包括為何要做風險管理、集會遊行的形式風險源、外部形勢與內部實力決定活動的初步型態、集會遊行形態選擇與風險高低、成員與風險管理,甚至還製作了風險承擔能力量表。
【活動】人權小蜜蜂志工培訓
還在扼腕9月份的講座來不及參與嗎?10月份的講座開始報名囉!這個月講座來到難民議題與居住權議題。還不知道什麼是「不遣返原則」嗎?到底誰才算「難民」呢?你聽過「非正規住居」、「桃園航空城」嗎?覺得台灣非常民主自由、這些事情都是我們這些邪惡組織想像出來的你,還不來聽聽看我們有多邪惡嗎?
▌報名網址
https://www.tahr.org.tw/event/2729
1 集會遊行的刑事風險管理http://www.hrp.scu.edu.tw/masterDegree/dissertationInfo/17
2 斯圖加特悔罪書https://www.easyatm.com.tw/wiki/%E6%96%AF%E5%9C%96%E5%8A%A0%E7%89%B9%E6%82%94%E7%BD%AA%E6%9B%B8
4 憲法第1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4
5 憲法第2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23
6 釋字445號解釋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7釋字718號解釋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8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https://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
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http://www.scu.edu.tw/hr/document_imgs/documents/d2.pdf
10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8
11【TAHR PAS】2016秋季號:集會遊行權專輯https://www.tahr.org.tw/content/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