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不提供資訊又不出具理由,你認為這部法律存在的意義是什麼?」「說明白一點,沒有這部法,你連跟我說話的權利都沒有。」
今年七月「台灣網路透明報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各中央行政機關及全台地方警察局、社會局處申請2017-2018年單位向網路服務供應者發出的「網路個人資料要求」及「限制網路內容要求」統計。期間接到不少機關來電確認細部的統計範圍和回覆時程,收到回覆後,我們也致電給多位承辦人,瞭解彙整統計的情況或者不提供統計的詳細原因。我們收到最多的回覆是「無相關統計資訊」,但部分單位明確有做出上開兩項要求,卻遲遲未建立統計機制。這不是本計畫第一次申請以上兩項政府資訊公開,已有機關提供的統計越來越完整、精細,但也有機關去年提供部分統計,今年卻走回頭路拒絕提供。我們也經歷了掛號公文被已讀不回,甚至退回的窘境。
在請教某單位回覆公文的電話中,承辦人直指本計畫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且不是「官方」組織,我們因此有了環繞《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爭執。該單位是第一次收到本計畫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我明白對方不理解資訊透明對網路隱私及言論自由保護的重要性,只是當公務人員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不理解,或是運用該法當作「不作為」的擋箭牌影響到人民權益保障時,隱私侵害就成為一件難以救濟的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揭示立法目的,指出制定本法是為「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監督政府需要憑據,政府聲稱「依法行政」,那麼在影響人民權益的情況下(如調閱網路個資、限制網路內容),是否也應該主動留下可供監督的證明,公開爭取人民信賴並深化民主參與的依據?以下分享本次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遇到的種種困難,以及我對相關回應的看法與答覆。
需要回覆民眾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嗎?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6條第3項:「政府機關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這表示當機關收到申請後,無論是駁回或者提供政府資訊,都應該要載明理由,並書面回覆申請人。本計畫提出的申請,均為掛號寄出,包含公文、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回填統計表格卻還是被部分今年第一次寄發申請的單位已讀不回。去電後得到的回覆是「沒有也要回你嗎?」或「長官說不提供也要回你嗎?」,甚至有第二次收到申請的單位以「已簽結,長官說不回」為由,去電後仍拒絕書面回覆,且無法提供駁回理由。對申請案已讀不回違背《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至於申請人要等待多久才能知道申請案的准駁結果呢?其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也是有明定的。依據同法第12條第1項,機關須於15日內做成准駁決定,並於必要時可再延長15日,因此最長不得超過30日。這表示在一個月內機關必須回覆人民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喔。
誰可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本國國民、法人,部分外國人均可申請,法律依據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也就是說機關以「非官方」、「非隸屬關係」為由拒絕提供政府資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這項拒絕理由相當少見,但在電話上仍聽過幾次。詳細描述為「不是上級單位的要求,只是法人,沒人會理你」以及「你們是民間團體。就像買東西要找官方認證,官方認證才有信賴關係,才不會拿了資料不知道做什麼用。」聽完這些質疑,我開始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政府資訊公開法》要保障「一般人」取得政府資訊的權利?這則問題衍生出的想法還有:未經官方認證的「一般人」是什麼東西?「一般人」來要政府資訊做什麼?回到立法目的,政府資訊公開強調的是政府須受人民監督,並以此「促進民主參與」,因此政府資訊公開的過程並非人民取信於政府,而是每位國民都能申請。如果人民必須具備官方認證才能取得政府資訊,那等於政府擁有揀選誰能接觸到政府資訊的絕對權力,如此一來「監督政府」將淪為口號,民主參與也將無法落實。「官方認證」無法組成民主社會,「一般人」才是民主社會的根基。無論你是公務員、NGO工作者、斜槓青年、學生、待業中,《政府資訊公開法》不問你是否來自官方,只要你是本國國民,都有權利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公布統計有礙犯罪偵查?涉及經營事業資訊,侵害正當利益?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羅列9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資訊。部分警調機關駁回本計畫申請所引用的條文如下:
-
第2款:「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
第4款:「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
第7款:「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部分警察機關認為公布「要求網路服務供應者提供網路個人資料」的統計將使犯罪者「獲悉偵查技巧,進而規避偵查作為」,並援引以上第2款及第4款拒絕提供統計。警方隱瞞偵查技術和偵查技巧,聲稱這樣就能防止有人躲過偵察,這就好像法律制定好,但都不要公布,就不會有人鑽法律漏洞的說法一樣難以說服人。釋出以半年為單位的總體要求統計,能對警察機關造成多少辦案上的困難?公開過去已結案的總體統計,才能有效評估調取個資對辦案是否有助益的成效不是嗎?部分警察機關為何對揭露相關統計如此抗拒?
引用第7款的檢警調機關只有兩件,但都是第三次接獲本計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單位。公文上沒有針對引用該款多做說明,只有一則公文提及某間企業希望本計畫直接從該公司公開的透明報告取得數據。我們無從得知其他公司的意向為何。回歸條文本身,讓人納悶公布機關向業者調閱個資的統計到底侵害了業者什麼利益?公布檢警調機關向業者「要求網路個資」及「限制網路內容」這兩項統計是為保障人民隱私權及言論自由,竟也不算是同款條文中排除在限制條件之外的「公益」?
面對同樣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有提出個資請求或限制內容的「行政機關」就能如實公開統計,然而「部分警察機關」卻引用第4款駁回。行政機關也有需要取締等業務,在同樣的統計標的下,警察機關不應享有與行政機關不一致的政府資訊提供標準。
我們在回覆駁回機關的公文中強調:本計畫申請的資料為「過去」兩年的件次和法律依據統計,並未涉及個案內容和偵辦過程。同時,我們也作出讓步,在公文中說明若機關認為特定項目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限制事項,則可以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就機關認為已排除限制事項的部分公開,而不是全部都拒絕公開讓大眾知道。然而這次我們得到的回覆是:「無相關統計數據。」
沒做統計是不是就不用提供資料了?
我們收到最多的回覆就是「無相關統計」。這樣的回覆包含兩種情況,有些單位是「未發出請求,因此無統計」,有部分則是「有發出請求但沒統計,以致無相關統計」。我們可以理解第一次收到本計畫申請的機關難以提供統計,但對於兩年前(有的甚至更早)就已理解該項統計事關人民網路隱私與言論自由的單位,遲遲未建立統計機制讓人感到困惑。電話溝通的過程中,有一個單位表示「政府資訊應該是現有的東西」。
政府資訊的範圍牽涉到兩層問題,一層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條的「作成或取得」涉及到資料處理的哪些行為,另一層是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應主動公開的「業務統計」範圍。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字第 2125 號行政裁定,法官認為「單筆取得的個人資料」與「資訊」有別,「資訊」是為了特定目的蒐集並整理形成的資料集,因此尚未分類、歸納、整理,也就不算是「作成」並「取得」資訊。若是各機關依照這件裁定的見解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准駁判準,那台灣引以為傲的「開放政府」政策恐怕也不用玩了。
另一個問題是,究竟能不能主張機關尚未「作成」的資料為「業務統計」,並以此要求機關主動公開呢?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更一字第 85 號行政判決,法官認為「業務統計」應限縮在機關依統計法製作的官方統計報告,原因是主動公開對機關造成極重的義務,在人力及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故作此限制。該案沒有解釋到的是,一般情況下業務統計的範圍到底到哪裡?《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公開為原則,依照法條內列舉的限制事項為例外,當條文被過分限縮解釋為配合機關資源配置而做提供與否的取捨,而非考慮該統計公開的實質內涵,《政府資訊公開法》就失去了「促進民主參與」的立法目的。
人民權益的份量幾兩重?
《政府資訊公開法》賦予人民知的權利,要求政府公開影響人民權益的資訊。機關向業者或其他機構調取網路個資,以及限制網路內容之情形,影響著你我的網路隱私及言論自由。機關依法行政,理當無所畏懼,如實公布統計,向民眾說明向業者要求提供網路個資的規模、法律依據。保持機關的「神秘感」對講究「施政透明」的民主社會實在沒有幫助。五年來,「台灣網路透明報告」歷經三次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有不少機關已做出細緻的統計,但也有機關仍以「不知道數字會被如何解釋」等理由拒絕。與機關溝通的過程中,人民權益談的太少,機關形象與績效談的太多。基層人員背負太多的責任,有些人問我,為什麼不直接找上級機關,請上級機關建立統計機制。其實,我們都是從上級機關開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透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我們真正在意的還是機關是否落實對人民權益的保障。做了影響人民基本權的的事,就好好統計,不要讓網路個資調閱和限制內容淪為黑數。沒做,也好好說清楚。依法行政,就要大聲說出來,沒什麼好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