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革熱室內噴藥會太超過嗎?防疫判準細緻化之路

去年台權會接獲陳情,表示登革熱防疫措施要求進入屋內噴藥,屋主不在則開鎖,若民眾拒絕防疫人員室內噴藥,則開罰。為釐清入室噴藥的必要性與符合比例原則與否,我們同步詢問專家、蒐集資料,並向當時已知有登革熱室內噴藥措施的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政府衛生局,以及衛福部疾管署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疾管署與三個地方政府衛生局回文均提到,入室噴藥措施依循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與「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但並未細部說明實際決定室內噴藥住戶的匡列方法。傳染病防治的確授權,當防疫具有必要性時,防疫人員可通知包含私人場所在內的住戶,要求進入私人空間,且當事人不得拒絕。實際執行遇到的問題是,處於保障健康權與在最小範圍內限制個人基本權之間,需要更細緻化的判斷憑據。疾管署發布的「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中,列出成蟲化學防治(噴藥)的原則、噴灑方式與不噴灑之情形(主要為避免重複噴藥與確定間隔時間)。較可惜的是,指引並未區分戶外與室內噴藥的差異。畢竟本次民眾在意的爭議,在於強制進屋噴藥,在快速變動的疫情中,防疫措施也需要公布更多決策細節,並於緩和期間改善更新相關資訊與措施。

地方政府宜區分孳生源查核與入室噴藥判準

地方政府實際掌握入室噴藥決策,但台權會發出申請的台中、高雄、台南,均未回應疾管署指引大方向下實際的判斷方式。(我另外查詢到台南市曾於登革熱防治粉專與網站,指出以「群聚大區塊噴藥」以及個案及周邊「九宮格(前後左右共計9戶)」方式噴藥,不過台南市衛生局的回文以揭露匡列噴藥方式有洩漏確診個案疑慮拒絕公開。而高雄雖未公開如同台南的噴藥方式,但我另外搜尋到以里為單位,每月統計病例數量。)回到疾管署的登革熱防治指引,成蟲化學防治原則分為兩個層次。首先,當收到感染病例通報,以「可能感染地點」與「病毒血症期間停留地點」為中心,半徑50公尺執行病媒蚊的孳生源查核與清除。注意,本階段還沒討論到噴藥,但也可能進入私人空間。接著,需要開始評估噴藥的必要性。疾管署的指引中,給出的評估原則有:

  1. 感染與病毒血症期間停留達2小時以上地點。
  2. 活動地點的布氏指數(陽性容器數/調查戶數 × 100)在2級(含)以上,或成蟲指數(雌性成蟲數/調查戶數)0.2以上。
  3. 高風險區之孳生源列管點。
  4. 群聚點或擴大疫調後新增確定病例地點。
  5.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執行成蟲化學防治之場所。

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衛生局回函中,均未說明入室噴藥採取的是上列五種原則的何種判斷。可以理解隨著疫情變化,可能採取之判斷與措施有所不同,但當民眾回到家發現突然要噴藥的通知單,如何使民眾理解入室噴藥決策的「必要」以及行政決策程序的嚴謹,更能大大強化民眾知情並主動參與防疫,縮小侵害基本權的風險。尤其是上述的第5項原則給予地方政府相當大的決策空間與彈性,更需要地方政府說明機關的評估與決策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疾管署指引中,也提到噴藥成效有限,且可能讓民眾鬆懈根本的容器減量等行動;根本的防治措施仍然是清除病媒蚊的孳生源。

政府資訊公開老問題:入室噴藥決策會議紀錄不公開

本次申請未有任何機關公布決策會議紀錄。疾管署回應無會議記錄,台南、台中回函未提及會議記錄,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提供公告登革熱防疫函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政府資訊公開法18第1項第3款為由,拒絕公開。該條文內容為:「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長期以來在不同涉及人權的政策中,被誤用以阻擋公民釐清決策內容。首先,台權會申請的會議記錄均為「決策」之會議記錄,而非「所有」會議紀錄。再者,登革熱強制入室噴藥涉及限制基本權與維繫公共衛生之權衡,更應提升決策透明度,增進民眾信任並主動參與登革熱防治。

登革熱疫情期間,也出現民眾挑戰入室噴藥的行政處分,自發提起救濟,以及部分地方主管機關隨著疫情變動,調整噴藥策略的情形。我查詢到的救濟案件有:台中一件訴願、台南一件行政訴訟。縱使尚未查詢到法院對入室噴藥是否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之討論,因應後續疫情可能帶來的挑戰,定期審視防疫措施與基本權保障,更能接住每個受到疫情影響的家戶與防疫人員。2023年9月的新聞指出,台南調整入室噴藥決策,單一個案周圍住戶,改以清除孳生源,並發放藥劑讓民眾自行噴藥。台南市政府登革熱防治中心最新一期的防疫月刊中,也記錄了從2023年6月中到12月底的病媒蚊監測統計,合計調查戶數共541412戶,陽性戶數共1995戶,我自行計算陽性戶數佔總調查戶數百分比約為0.36%。即使目前未查詢到室內成蟲化學防治(噴藥)統計,相關統計與政府資訊都能成為下次精進防疫措施的討論基礎。

台權會的建議

一、建議疾管署改版登革熱相關指引時,新增區分戶外成蟲化學防治、室內成蟲化學防治之說明與判斷標準。(如有在難以清除之積水處採取幼蟲化學防治預防性投藥之情形,也可一併說明與前兩者之區別。)

二、建議地方政府區分登革熱孳生源查核、強制室內噴藥、發放藥劑讓民眾自行噴藥之情形,以及詳細判準與匡列方式。

三、地方政府應即時公開登革熱強制入室噴藥防疫措施之決策會議討論紀錄,以讓民眾知道其政策之理據與參與決策者之意見並建議公開實際強制入室噴藥之戶數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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