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安全防護措施 自動充氣式救生衣捐贈記者會 台權會發言

本文為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在2019.8.13【漁業產值與漁工的生命價值---海上安全防護措施
自動充氣式救生衣捐贈記者會】上的發言

上次因為颱風的關係,海洋委員會的臉書小編發了一張「我可能不會救你,請自備塔位」的政令宣導文,呼籲大家在颱風天時勿到海邊觀浪逗留,以免發生生命意外。雖然小編有趣言論引發熱議,但最起碼海委會講的是「可能」會救。 然而,我們知道每天在海上工作的漁工,如果工作期間遇到大風大浪,其實風險真的不亞於颱風天海邊觀浪,此時如果雇主船東還不願意為賣命捕魚的漁工們做好海上安全防護措施,不願意為漁工添購最基本的救生衣,甚至如果在工作時禁止漁工穿戴救生衣,那麼這這種情況下,真的是船東雇主「我一定不會救你」!

不論是台灣籍漁工、境內聘僱外籍漁工,還是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只要是在我國籍漁船上的勞動者,就應該受到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最基本保障!該法第五條指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是專門針對水上作業勞動者所作的規範:「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法律文字仍難以落實在實際的漁撈工作場域中,我們要問政府相關的主管機關,尤其是勞動部與漁業署,究竟政府的公權力何時才能執行到位,以阻止和預防今天宜蘭縣漁工職業所舉的這兩件悲劇的發生?

作為民間團體,我們也對於歐盟對台灣漁業解除黃牌感到欣慰,但這表示台灣政府與業者應該更積極努力讓漁撈工作的場域更符合尊嚴勞動的環境,讓外籍漁工的生活條件與安全更符合人權標準,不可因為解除黃牌而懈怠,否則這份榮耀就只是踩在漁工的尊嚴上的假象。

這些年政府最愛談我國的漁業三法,都有遵守國際勞工組織的第188號漁撈工作公約的規定來修法,那我們就來看公約怎麼說,公約第8條就提到「漁船船東對保證向船長提供為遵守本公約的義務所必要的資源和設備負有總體責任。 船長負責船上漁民的安全和船舶的安全作業,包括提供監督,從而保證漁民盡可能在最好的安全和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32條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及事故預防事項也提到:「漁船船東須: (一)保證向船上漁民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衣和設備; (二)保證船上每位漁民接受了主管當局認可的基礎安全培訓;主管機關可向表 明具有同等知識和經驗的漁民頒發免于執行此項要求的書面證明;及 (三)保證漁民在使用設備或參與相關作業之前,對設備和使用方法有足夠且合 理程度的瞭解、熟悉。」

然而,我們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完全沒有看到相關的預防措施與職業安全的相關保障,事實上前面提到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母法中,也沒有專門針對水上漁撈作業的保障條款,充其量,我們只有在保障密度最低,一份由雇主自行評估的「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中看到一項「漁船上應配置符合船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救生及消防設備。」但這樣的文字也與ILO第188號公約的要求相去甚遠。

法規命令的漏洞,加上政府主管機關在監督與落實的失職,就是業者無視法律規定,自行其事的溫床。兩公約的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又要開始進行了,我們要提醒政府,在2017年兩公約上一次國家報告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已經指出,台灣IUU漁船上有發生對外籍漁工侵害勞動權的重大犯罪,並建議台灣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所有受雇於台灣籍漁船的外籍勞工的基本權利,並應確保其工作及生活條件達到適足生活的水準,還有職業安全。這些年來,台灣政府是否有達到審查委員的要求,台灣民間與國際社會都在高度關注,政府應誠實面對問題,採取積極措施,尤其是上述提到的法規漏洞與落實面的失職,現在開始著手都還來得及,因為這可是人命關天的事情。否則一年後的國家報告審查將再度受到嚴厲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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