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勤不算工作?矯正署應面對監所管理員的勞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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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澎湖監獄管理員疑似過勞死事件,監方對外表示備勤狀態不屬於執行勤務,此言一出引發基層反彈,直言猶如多年前「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的爭議翻版。無獨有偶,2017年桃園女子監獄也曾發生監所管理員猝死的憾事[1]。暫且擱下孰是孰非的論戰,澎湖監方的發言其實反映了司法體系最後一道防線的獄政工作者,數十年來的勞動困境。

監所管理員作為犯罪矯正的第一線,必須全年、不分日夜輪值戒護工作[2],內容從監獄的安全警戒、受刑人秩序維護、生活作息、勞動作業、接見通信、懇親教化、看診住院、外醫急送、搜身檢房等,要做的事包山包海。目前矯正機關的戒護勤務大致分成「日勤」與「夜勤」兩種,每次勤務時數分為「工作時數」與「值/備勤時數」,勤務型態摘要如下:

  日勤人員 隔日制夜勤人員
每次勤務時間 8:00~18:00,共10小時

8:00~翌日9:00,共25小時

工作時數 8小時 16小時
值/備勤時數 2小時 9小時
值/備勤費 380元/日 630元/日
說明

(一)日、夜勤人員之值/備勤時數均不計入工時,法務部矯正署以低廉的值/備勤費支給。
(二)夜勤人員因備勤時數不計入工時,導致必須每21日常態補班一日或一夜[3]。

 

理論上,無論是日勤或夜勤人員,一旦穿上制服、進入監所服勤,兩者的辛勞與勤務風險是一致的,日勤人員白天面對工場上百名受刑人活動,戒護壓力不言可喻;夜勤人員每次在工作崗位上勞動與待命時間長達25小時,承受短期密集工作對身心健康的傷害。然而,由於工時、班制與值/備勤費的差異,在訴求合理工時與勞動保護的組織過程,格外不易。

夜勤人員的勤務時間尤其特殊,採「隔日制」的設計,上班日被拆解為當日工時8小時、次日工時8小時與「不計入工時」的備勤時數8小時,合計24小時,所以上班24小時後隔日休24小時,即做一休一。由於日間不可能連續值勤8小時不休息,因此實務上會將備勤時間中的2小時挪往日間,讓戒護人員休息,但如此之下夜勤人員18:00至翌日8:00的14小時勤務中,被區分成備勤時數7小時、工作時數7小時。在備勤不計入工時的謬論下,導致隔日工時不足8小時,遭中央糾正。後續畸形衍生出8:00 - 9:00的工作時數,畸形的工時認定、荒謬補班制度設計讓基層苦不堪言,求助司法卻被認定為行政內部勤務措施,不屬於行政處分遭到駁回[4]。

監所管理員的勤務現況為何如此?往前爬梳工時與班制的演變,也許能夠找到差異的起點。監所管理員作為執行矯正機關特殊勤務的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後段但書之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但權利從來就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民國90年公務人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之前,監所管理員曾經歷了一場工時抗爭。

監所管理員的勞權抗爭

根據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的同仁口述,昔日監所管理員的工時與班制,並無設計輪休制度,夜勤人員一年365天、不分晝夜值一休一,值得留意的是,當年夜勤人員每次勤務時數為24小時,有別於目前畸形的25小時。直到民國85年,法務部函釋[5]自該年8月起全面實施輪休,各矯正機關得視戒護人力與勤務需要,依週休一日之原則[6]安排輪休。民國86年起,因應中央實施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的政策,日勤人員的工時與班制與時俱進,夜勤人員卻維持原本的執勤方式[7]。

時序來到民國89年,中央全面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的政策前夕,當時的法務部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度矯正業務研討會」會議記錄,要求各矯正機關配合辦理,日勤人員跟進實施週休二日;對夜勤人員卻擬以「勤十日休二日」之方式辦理[8],導致夜勤人員的休假日數將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差近50日之多,引發基層反彈。當時,由台北監獄基層同仁發起抗爭,串聯全台各監所管理員,共同訴求當時的矯正司正視夜勤人員工時、班制與值/備勤費的落差。

監所管理員工時與班制演變

時間 日勤人員 隔日制夜勤人員 出處
    一年365日值一休一,無輪休制度。 獄政工會基層同仁口述
民國85年   民國85年8月1日起,全面實施輪休制度。 (85)法監字第18864號
  排定輪休表時,得視戒護人力及勤務需要,依週休一日之原則,以一次不逾一日一夜之方式辦理。 (85)法監決字第21575號
民國86年 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 仍依原執勤方式服勤。 (86)法矯字第000873號
民國89年 擬配合其他公務人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 研議結果以勤十日休二日之方式辦理。擬於民國90年1月1日起,實施夜勤人員值勤五日輪休一日。 (89)法矯字第001000號
民國89年11月12日,台北監獄獄政同仁聯誼會發起抗爭,發布「昭告全國各監(院所)基層同仁的一封公開信」。
民國90年 實施週休二日 依週休二日之原則,排定輪休,目前為新三班制,例如:值一休一、值一休三。 (90)法人字第 000742 號

 

民國89年11月12日,台北監獄獄政同仁聯誼會發起監所基層的勞權抗爭。
(資料來源: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提供)

民國89年這場監所基層的勞權抗爭,讓各矯正機關夜勤人員的班制後續多以週休二日的原則排定輪休,目前實務上常見的班制為值一休一、值一休三。

值/備勤費「同工不同酬」的爭論

日、夜勤人員值/備勤費的落差,在這場的工時運動中也一度掀起討論。夜勤人員於日間的值勤時間,與日勤人員完全相同,但支領的值/備勤費卻無同工同酬。因此,當時的抗爭主張「夜勤戒護同仁的日間值勤費,應與日勤同仁同額支領[9]」,也就是訴求日、夜勤人員在白天的值勤辛勞,理應是一致的。

然而,從日、夜勤人員的值/備勤費在不同時期的演變可知,日、夜勤人員的日間值/備勤費應同工同酬的訴求,當時並未護得矯正司正面回應。在爭取到以週休二日為原則排定輪休的成果後,夜勤人員的值/備勤費一律以週間的標準支給。以民國108年的新制而言,日勤人員一日380元(值勤2小時)、夜勤人員一日630元(備勤9小時)。

監所管理員值/備勤費的演變

 

民國85年
(廖正豪部長任內)

民國90年
(公務人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

民國108年
(新制)

日勤人員 350元/日 350元/日 380元/日
夜勤人員 週間560元/日 560元/日 630元/日
週六900元/日
週日及國定假日1400元/日

(資料來源: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

從文獻細數19年前這場監所管理員的勞權抗爭,在中央逐步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的政策過程,矯正機關日、夜勤人員的勞動權益卻在長官的決策下,面臨離間與分化。同時,夜勤人員合理工時與勞動保護的底線也不斷地被軟土深掘。

愈發荒謬的《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勤務要點》

106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決議(點次58-3-2)建議法務部應比照《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制訂《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並重新界定工時與給薪,根本解決監所管理員過勞、薪資苛扣與勞力剝削等現況。然而,法務部矯正署以保留機關彈性為由,研擬行政規則位階的《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勤務要點》(以下簡稱《要點》)草案,內容多所爭議。

舊版《要點》草案為了合理化目前日、夜勤人員值/備勤費的落差,定義日勤人員的備勤為「待命執勤」,夜勤人員的備勤則為「備勤休息」。矯正署的文字遊戲不僅引發日勤人員「待命執勤」期間可否至備勤室躺平休息的爭議,更是再次離間日、夜勤人員之間的關係。各方論戰之下,新版《要點》索性刪除日、夜勤人員備勤時數的規範,但此舉讓基層同仁更加不解,形同讓日勤人員每日值勤2小時、夜勤人員每次備勤9小時的現況,更加於法無據。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勤務要點》草案變化

舊版 新版

九、戒護人員勤務時間如下:

(一)日勤戒護人員:每日勤務十小時,包含工作時數八小時與待命值勤時數二小時。

(二)夜勤戒護人員:每次勤務二十五小時,包括工作時數十六小時與備勤休息時數九小時。

(三)夜勤戒護人員於晚間八時至翌日下班前,連續值勤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執行督導勤務、戒護外醫、安全檢查或解送勤務等特殊勤務,不在此限。

(四)機關得視勤務實際需求,於應有工作及值(備)勤時數內,彈性調整戒護人員上、下班時間或值(備)勤時間。

九、戒護人員勤務時間如下:

(一)日勤戒護人員:每日工作時數八小時。(刪除待命執勤時數)

(二)夜勤戒護人員:每次勤務工作時數十六小時。(刪除備勤休息時數)

(三)夜勤戒護人員於晚間八時至翌日下班前,連續值勤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執行督導勤務、戒護外醫、安全檢查、解送勤務及其他特殊勤務,不在此限。

(四)機關得視勤務實際需求,彈性調整戒護人員上、下班時間或值(備)勤時數。

 

面對過勞的沉痾:備勤時數逐步計入工時

監所管理員無論日勤或夜勤,備勤時間都必須隨時待命,非經上級同意不得自由外出。監所管理員作為公部門的受僱者,付出勞動力予作為雇主的矯正機關,備勤時間依然處於受雇主支配的狀態,並未脫離矯正機關的指揮監督。法務部矯正署新舊版《要點》草案之所以愈發荒謬,原因在於長年以來備勤時數皆不計入工時,不僅導致夜勤人員每21日必須常態補班一日或一夜,更以低廉的值/備勤費取代原本應給付的工資,連帶衍生日、夜勤人員值/備勤費同工不同酬的爭議。

以勤務的特殊性而言,監所管理員與警消人員有許多相似之處,三者皆須不分晝夜輪值且勤務深具危險性。然而,警[10]消人員的備勤早已計入工作時數,意即穿上制服打卡上班,直到交接班離開工作岡位,這段期間無論從事何種勤務內容,皆認定為工作時間,並設計超勤加班費的制度。無獨有偶,勞動部在今(2019)年3月宣布,2022年起勞工只要值日夜班,皆須計算工時、給付加班費[11]。

面對監所管理員的勤務法制化,改革確實難以一次到位。如果法務部矯正署有心改善基層過勞,建議依序達成的目標如下:

  1. 夜勤人員每次勤務時間回歸24小時[12],現行第25小時應准予核報加班。
  2. 日、夜勤人員日間備勤時數計入工時,降低夜勤人員常態性補班之負荷。
  3. 設定3~5年中長期規劃,評估備勤時數逐步計入工時之經費與人力缺口,配合引進科技監控輔助設備,整併現行非必要之勤務點。

19年前矯正司遺留的課題,19年後的矯正署責無旁貸。試問至今以特別權力關係上位者自居的長官們何時願意走出圍牆外,了解目前公私部門如何因應自身作為雇主單位應負起的責任?


[1] 自由時報,「桃園女監30歲管理員在家猝死,同事質疑過勞」: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76905。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5日。

[2]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1條:「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有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品。」但《監獄行刑法》所規範的,其實是法務部矯正署轄下各矯正機關與受刑人之間的關係,目前法務部矯正署以此作為戒護人員必須不分晝夜值勤之法源依據,很是弔詭。

[3] 關於監所管理員現行的工時與班制,可參酌:https://www.tahr.org.tw/news/2405。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日。

[4] 自由時報,「多值勤1小時卻沒加班費,監獄管理員提告遭駁」: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37490。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7日。

[5] 詳參(85)法監字第18864號

[6] 詳參(85)法監決字第21575號

[7] 詳參(86)法矯字第000873號

[8] 詳參(89)法矯字第001000號

[9] 當時台北監獄獄政同仁聯誼會針對日、夜勤人員值/備勤費的落差,向矯正司提出訴求

[10] 惟警局偵查隊人員之工時計算,實務上有規範不明確之爭議。

[11] 聯合新聞網,「勞動部宣布:2022年起,值夜班要算工時給加班費」:https://udn.com/news/story/7269/3692848。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1日。

[12] 建議每次勤務時數回歸24小時的配套措施,應將夜勤人員隔日之備勤時數,其中1小時計入工時。


顯示圖:Photo by Simone Scarano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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