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社家署在7月17日召開了兒童權利國際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追蹤會議,針對我國結論性意見,邀請各團體提出意見。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北辦主任顏思妤出席與會,並針對結論性意見中的第27、28、33、38點,關於禁止歧視、讓無國籍兒童取得國籍、禁止酷刑等面向,提出建言。
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
針對27.28點,「禁止歧視」的權責機關不只是原民會,教育部,衛福部,恐怕包括「中選會」這些機構都應該納入整體評估,當有公投提案明確違反「禁止歧視」原則時(要求廢除性別平等教育中的同志教育),到底政府要如何平衡「公民參與」及「平等人權」?當有公投提案明確違反我國憲法及上述這些原則時,政府作為一個整體,應該要做跨部會的整合,將「禁止歧視」納入各部會,而不是只侷限在上述三個單位上面。
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
27. 委員會注意到並讚賞政府針對弱勢兒少,如原住民兒少 ,LGBTI兒少 、身心障礙兒少和無國籍兒少,已訂有預防及保護其不受歧視的相關法規。然而,委員會關注 ,上述法規落實缺乏實際成效資訊及針對 《性別平等教育法》執行阻力缺乏因應方案。
28. 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諮詢兒少、從事兒少工作之專業人員及公民團體 ,提倡並支持禁止歧視弱勢兒少之意識提升活動,並採取必要措施落實各項禁止歧視兒少的法規。
此外,剛剛有家長團體要求政府要諮詢他們的意見,問題是家長也是有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想法,甚至有同志家長,到底誰可以代表「所有的」家長?請不要忽略家長的「異質性」,也沒有任何一家長可以代表「所有的家長」的意見。
針對第33點,關於「無國籍人」的定義及相關措施,其實可以參考聯合國難民署UNHCR關於「無國籍人保護」的實用手冊及歐盟EU針對「終結及預防產生無國籍人」的具體實踐,而不是只參考我國「國籍法」或「移民法」,事實上我國國內法對於誰是「無國籍人」都沒有明確定義,也少有明確的保護措施。另外,目前所訂立的「無國籍兒童認定及審查」作法,法律位階很低,希望不要又是落入專案處理,而是真的建立起制度性的保障。
33. 委員會欣見政府作出努力,讓更多未被收養的無國籍兒童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國籍。委員會關注到在某些報告中,提及生父不詳且外籍生母已返回原屬國之兒少的權利及身分問題,並建議政府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這些兒少不會淪為無國籍人,也不會無法享有與臺灣兒童相同的社福利益。
另外,關於避免製造「無國籍兒童」的部分,這邊只列出勞動部關於如何宣導、查緝及懲罰逃跑移工,但其實可以做的事情應該更多,包括直接讓移工獲得更完整的勞動權益保障、自由轉換雇主等等,這些都是可以做的事情,恐怕不該這麼侷限。相關部分也可以參考【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22號及第23號關於【國際遷徙下的兒童權利】的二號一般性意見。
台權會北辦主任顏思妤:
針對第38點,法務部回應的行動方案只是再一次複述現行關於獨居監禁、施以戒具及有申訴管道的相關法源依據,並未告知前述這三個議題的現況,法務部應提供近年(2016-2017年)施以獨居監禁、戒具的統計資料,包含使用次數、每次使用的時間、使用原因、每月對同一人的使用頻率等基礎數據以釐清現況,在同等的認知基礎上進行下一階段的討論。申訴的問題亦然,過去幾參訪矯正教育機構,事前及踏查的過程得到的資訊,每月的申訴件數寥寥可數,甚至掛零,卻仍有當事人向外求助,目前的申訴機制恐怕並未如實反應少年在矯正教育機構內的情況。
38. 委員會亦關切在矯正機構及其他住宿型單位中,使用單獨監禁和身體約束措施,並建議政府確保規定單獨監禁的實施及要件的法令,符合公約第37條及《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哈瓦那規則 》)(第 67 段),並採取一切遵守規範的必要措施。此外,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身體約束措施的相關法令,以確保符合《哈瓦那規則 》(第63段和第64段)的標準。
另外,關於有期徒刑交付執行的受刑少年,現行除了臺北土城與臺南有獨立設置少年觀護所外,其餘16處少年觀護所是附屬在成人看守所之下。受刑少年在交付執行前的等待階段,因無同類型收容人而遭遇單獨監禁,或與成年受刑人同房的處境。然而,無論是否出於個案當事人的意願,禁止獨居與分界收容應是要恪守的原則,避免不人道待遇或被成年受刑人影響吸收。查詢明陽中學2018年7月11日的收容人數,目前總數162人,其中155位受刑人,與明陽中學一般平均收容200多人的日常而言,目前算是低峰階段,有無可能交付執行可當日抵達明陽中學?避免前述情形常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