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3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一輪會議台灣人權促進會書面意見

兩公約,全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英文縮寫ICCPR+ICESCR。

從2009年在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2013年進行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2017年第二次審查,2021年即將進行第三次審查。

日前政府各單位也已經開始撰寫,並完成「國家報告」初稿及「回應前二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初稿,並於7月23日,在法務部二樓簡報室舉辦第一輪會議,討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至第11條之施行及落實狀況。

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出席會議,並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至10條,關於#難民庇護#不遣返原則#外國人收容#老人照護機構#警械使用#監所處遇 等議題,表示意見。

 

ICCPR7條(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難民庇護 於「回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初稿)」

  1. 關於回應結論性意見第55點、第56點,內政部移民署僅敘述立法院《難民法》草案進度,未說明自身作為主管機關,對於推動立法進程是否有做任何推動或努力、如何加速其進展等具體作為。
  2. 內政部及陸委會僅回應一切「個案處理」,仍未說明在《兩公約施行法》已為國內法的現況下,針對「不遣返原則」我國政府是否建立起明確的「申請—審查—救濟/保護」機制,否則仍將使所有尋求庇護個案處於對於程序不了解、不知如何提出庇護申請的情況。
  3. 針對我國每年究竟有多少件尋求庇護案件,國籍別與相關處理結果(是否遣返、駁回申請、予以居留等),內政部移民署應公布明確統計資料。
  4. 針對各別具體案例,例如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在機場滯留四個月的中國尋求庇護者個案,以及2019年1月遭法院判決遣返出境的三位敘利亞庫德族個案,政府應主動說明其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之規範?

難民庇護 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初稿)」

  1. 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家報告僅提及《引渡法》,針對《移民法》缺乏「不遣返原則」之規範未提出任何具體回應、建立相關機制,以及培訓公務人員之規劃。
  2. 內政部移民署未揭露歷年尋求庇護人數與遣返人數。
  3. 機場與移民署網站應明確標示「尋求庇護」之程序、須填寫之表格、如何送件等相關資訊。
  4. 內政部移民署網站關於外國人收容之統計資料,未能查詢到相關資訊,建請移民署說明。
  1. 移民署所轄之外國人臨時收容所,其相關位置與數量等資訊皆不公開透明,亦曾遭批評未提供收容人食物[1]
  2. 建請內政部移民署回應說明以下個案之處理程序,是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的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
  1. 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2月,中國籍尋求庇護者在機場在限制人身自由超過四個月。
  2. 2019年1月敘利亞庫德族被法院判決遣返,於機場等待遣返期間無法洗澡、用餐。

警械使用 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初稿)」

  1. 關於點次89(p.35):有關《警察人員使用高壓噴水車應行注意事項》,警政署以該行政規則屬於內部規定為由並未公布,忽略該行政規則事實上為警察對人民執法之規範,效果會對外產生,而使該《注意事項》之規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無從監督。
  2. 承2,近年發生警方對於身上未持武器之逃跑移工連開九槍之悲劇。對此,內政部警政署應具體回應其檢討與改善措施,例如針對員警教育中對於槍械使用課程之改善規劃,由基層員警之投書[2]中可見,員警自學校訓練過程中即已缺乏警槍在實戰情境中之訓練,僅具打紙靶經驗的畢業新生初入職場,必須以不充足的知識與訓練,面對不確定風險極高的職場環境。

 

ICCPR9條(人身自由應予保障)

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 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初稿)」

  1. 關於老人照護機構經家屬同意,將被照顧者長時間約束四肢於床上的情況,衛福部是否有明確法令規範與監督機制?

 

ICCPR10條(被剝奪自由之待遇)

矯正機關 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初稿)」

衛生醫療處遇

  1. 2013年起,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二代健保,惟目前各矯正機關合作之醫療院所,部分並無設置精神專科。因此,部分矯正機關須另尋心理治療所等相關資源。建請衛福部說明前述現況,並提出相關策進作為。
  2. 建議法務部矯正署補充「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用水改善計畫」之重點事項,以及全臺矯正機關全面改用自來水業務之辦理現況(可參酌附件1之p.41)。
  3. 建議比照第二次國家報告提供「收容人在監死亡人數」與「收容人在監死亡率」之統計資料,統計欄位分別為「在監死亡」、「送醫途中死亡」與「戒護住院死亡」;年別建議接續更新2015年至2019年(1-6月)之統計數字(可參酌附件2之p.33)。亦建請提供上開年度之死亡原因(因病死亡、自殺及自傷死亡、意外死亡、他殺或其他)之相應人數,以臻明確。
  4. 承2,實務上,收容人病程變化與在監處遇仍有相當之關聯性,建議「收容人在監死亡人數」與「收容人在監死亡率」之統計資料,應納入「獲准保外醫治於三個月內死亡之人數」,以臻完備。
  5. 關於點次178(p.60):建議法務部矯正署依2015年9月公布之《近十年受刑人保外醫治概況分析》,接續提供2015年至2017年之「保外醫治結束原因(附件3之p.4)」之統計資料。
  6. 承4,參酌法務部矯正署曾提供監察院之資料(可參酌附件4之p.19),建議法務部矯正署接續更新2014年至2018年近五年獲准保外醫治出監者之死亡人數中,分別於1日內死亡、10日內死亡、30日內死亡、31日~180日內死亡之人數,以客觀了解現行保外醫治之運作情形。

假釋

  1. 關於點次180(p.60):建請法務部及矯正署提供目前因微罪遭撤銷假釋之統計資料:
  1. 現仍在監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人數(排除已執行完畢者),其包含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及違反保護管束規定者。
  2. 假釋中故意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現仍執行殘刑者
  1. 故意更犯罪之刑期在2月以下之人數
  2. 故意更犯罪之刑期在逾2月在6月以下之人數
  3. 故意更犯罪之刑期在逾6月在1年以下之人數
  4. 故意更犯罪之刑期在逾1年之人數
  1. 承ii,執行之殘刑分別為「無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未滿15年有期徒刑」與「5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之人數。

管教人力檢討

  1. 關於點次197(p.63):建議法務部矯正署補充目前研擬行政規則位階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勤務要點》草案之現況,並敘明未採納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決議點次(58-3-2)[3]之考量。
  2. 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敘明矯正機關自殺防治流程與相關函釋(如有),以及戒護人力(監所管理員)於自殺防治流程中之勤務內容與法源依據。
  3. 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敘明戒護人力(監所管理員)執行發藥勤務之流程與現況,以及該勤務之法源依據。
 

[1] 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逾期居留臨時收容沒給飯 移工盟呼籲移民署應擴編預算」: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83028。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25日。

[2]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王惀宇〈一個基層警察看見阮國非案暴露的警政問題〉,https://pnn.pts.org.tw/project/inpage/2300/42/44。最後瀏覽日2019年7月25日。

[3] 該點次建議法務部應比照《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制訂《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並重新界定工時與給薪,根本解決監所管理員過勞、薪資苛扣與勞力剝削等現況。